普通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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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普通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为保 证学士学位授予工作质量,结合我校实际,特修订本实施细则。一、授予范围我校经上级批准拥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专业,其学生可授予学士学位。二、授予条件学生在校期间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完成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各项 要求,其课程和毕业设计(论文)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专门知 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1、因违反国家法规而受到治安拘留及以上处罚者;2、违反校纪校规受到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者;3、没有

2、修满学分不能毕业者;4、考试作弊者;5、修业期满,理工类专业平均学分绩点低于 1.7 者,其他专业平均学分绩点低于 1.9 者。6、四年制本科学生因补考不及格进行重修的课程门数在 8 门及以上者,二年制“专升本” 学生因补考不及格进行重修的课程门数在 4 门及以上者。三、资格审查凡达到毕业要求,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要向所在系提出申请,并填写学士 学位申请表。各教学单位要按照要求对学士学位申请者进行资格审查,主要审查申请者的 道德品行、学业水平是否符合要求,有无不准授予学士学位的情况,初步提出授予和不授予 学士学位者名单。四、授予程序1、学生在毕业当年 5月份或 11月份向所在教学单位提

3、出申请, 提交学士学位申请表 ;2、各教学单位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学士学位授予标准和要求对申请者进行资格初 审,同时将申请者的基本情况和建议授予学士学位学生的名单、专业和不授予学士学位学生 的名单、专业及不授予的原因分别造册,报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务 处);3、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汇总、审核后报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4、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根据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审定结果打印证书,并将审定结果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在网上公布并反馈各系,再由各系通知学士学位申请者。五、学位证书办理与发放1、学士学位证书由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按有关要求进行编号;2、取得学士学位的时间从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通过之日算起;3、学士学位证书应加盖学校印章(钢印)、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主任的名章;4、学士学位证书涂改无效;5、学士学位证书由各教学单位发至获得学士学位申请者本人;6、因学分原因暂作结业处理的普通全日制本科生, 在修业年限内可继续来校申请重修所 缺学分课程,修满学分并准予毕业,在毕业当年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7、对于已经授予的学士学位,如发现有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情况,经 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可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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