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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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审批基础编码:0100244000实施编码:设定依据:1、法律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发布号令:1997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1997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8号公布 根据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法条内容:第二十七条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

2、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前,其中的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 前款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土地,跨越河道、湖泊空间或者穿越河床的,建设单位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该工程设施建设的位置和界限审查批准后,方可依法办理开工手续;安排施工时,应当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和界限进行。2、法律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发布号令:1988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3、二十九次会议修订2002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公布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根据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法条内容: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

4、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3、行政法规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发布号令:1988年6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法条内容:第十一条 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未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建设项

5、目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安排告知河道主管机关。第十二条修建桥梁、码头和其他设施,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所确定的河宽进行,不得缩窄行洪通道。桥梁和栈桥的梁底必须高于设计洪水位,并按照防洪和航运的要求,留有一定的超高。设计洪水位由河道主管机关根据防洪规划确定。跨越河道的管道、线路的净空高度必须符合防洪和航运的要求。第十三条交通部门进行航道整治,应当符合防洪安全要求,并事先征求河道主管机关对有关设计和计划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水域和土地的利用应当符合江河行洪、输水和航运的要求;滩地的利用,应当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土地管理等有关部门制定规划,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4

6、、部门规章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依据名称: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发布号令:1992年4月3日水利部、国家计委水政19927号发布法条内容:第三条 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第四条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它技术要求,维护堤防安全,保持河势稳定和行洪、航运通畅。 第五条 建设单位编制立项文件时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向河道主管机关提出申请,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文件: ()申请书;()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建设项目涉及河道与防洪部分的初步

7、方案;()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情况及该建设项目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说明建设项目对河势变化、堤防安全,河道行洪、河水水质的影响以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对于重要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还应编制更详尽的防洪评价报告。 第六条 河道主管机关接到申请后,应及时进行审查,审查主要内容为:()是否符合江河流域综合规划和有关的国土及区域发展规划,对规划实施有何影响;()是否符合防洪标准和有关技术要求;()对河势稳定、水流形态、水质、冲淤变化有无不利影响;()是否防碍行洪、降低河道泄洪能力;()对堤防、护岸和其它水工程安全的影响;()是否妨碍防汛抢险;()建设项目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是否适当()是否影

8、响第三人合法的水事权益;()是否符合其它有关规定和协议。服务对象: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基金会法人、其他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机关单位法人事项类型:行政许可行使层级:区级、市级事项属性:权力清单、公共服务实施机关:朝阳区水务局实施主体:朝阳区水务局 实施主体性质:法定机关业务主管部门:市水务局权限划分:市区权限划分:分条件办理行使内容:北京市水务局负责涉及市属河湖项目,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涉及所属河湖项目。是否零办理量:否是否固资事项:是办理时限及说明:法定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15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咨询途径:窗口咨询、 咨询咨询窗口

9、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团结湖北路一号南楼101号咨询 :85970835申报途径:窗口申报申报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团结湖北路一号南楼101号办理形式:窗口办理预约办理:是否进驻中心:否办理时间: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00办理地点:北京市朝阳区团结湖北路一号南楼101号办理形式:窗口办理所在窗口:北京市朝阳区团结湖北路一号南楼101号办理形式:窗口办理监督途径: 监督 、 投诉 监督 :85971179投诉 :85970772是否公示:是填报人:常连城填报人联系方式:85970835办理处(科)室:北京市朝阳区水务局规划计划科通办范围:无数量限制:办件类型:承诺件办理

10、方式:自办件 中介服务:否收费依据及标准是否收费:不收费申请材料:1、建设单位书面申请(加盖单位公章)(原件1份);水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可下载,受理窗口现场核验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原件1份)2、防洪评价报告(附防洪评价报告专家审查意见;如委托有关机构编制的报告,需要加盖编制单位公章和申请单位公章;如申请单位自行编制的报告,则只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原件1份)3、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单位资质证明(如果有,提供复印件1份)1.书面申请原则上应为建设单位带文号红头正式文件。 2.防洪评价报告原件上应有编制单位及建设单位盖章。 3.防洪评价报告专家审查意见和编制单位资质证明文件原则上应当附在防洪评

11、价报告正本之内。 4.签字应使用钢笔或签字笔。受理条件:申请人符合法定要求;材料齐备且符合法定形式和标准;内容填写真实完整;格式符合要求;签章有效。办理条件:1、是否符合“许可依据”中的法律、法规规定和要求 2、报告编制是否符合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导则要求。办理流程:申请区级补正区级受理区级审查区级(初审,复审,听证,实地勘察,专家评审,其他)决定区级制作行政文书区级告知/送达区级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85970835批准形式:结果文书名称:北京市朝阳区水务局关于xxxx防洪评价报告的批复结果文书类型:批文有效期限:2年说明:文本编号格式:朝水行许字20XXXX号文本启用时间: 是否有副本:否网上支付:否物流快递:否运行系统:无是否立项: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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