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户籍管理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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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连市户籍管理若干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优化营商环境,促进本市经济、社会发展,依据国务院、辽宁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以引进人才落户、政策性审批落户和综合积分落户为主要管理模式;以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为基本落户条件;实行阶梯式、差别化的户口迁移政策,即合理放开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以下统称主城区),加快放开旅顺口区、金普新区(以下统称新市区),全面放开除主城区、新市区以外的本市其他区域(以下统称新区)。第三条 非本市户籍的中国公民在本市行政区域办理落户,以及本市新区人员(不含大连市户籍管理办法(

2、大政发20175号)实施前已落户原普湾新区的),户籍迁往主城区、新市区和落户新市区(不含户籍由主城区迁入的)5年以下迁往主城区的,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要求的年限均为连续年限;本规定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第四条 申请落户本市的人员,办理时应当具备与申请事由相符合的条件;其中户籍地城乡分类为城镇的,不能迁往本市乡村区域落户。已婚人员随迁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应当同时办理;随迁人员有工作的应当先办理工作调动;但未纳入国家计划管理人员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就读于普通全日制学校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成年子女,可自愿办理随迁。第五条 经批准落户的人员,配偶系本市城镇居民家庭户口,应当在其配偶户口所在

3、地办理落户;其他人员按合法稳定住所、亲属户口所在地、就职单位集体户口所在地顺序办理落户;引进人才不具备以上落户地条件的,可在实际居住地公安机关设立的空挂集体户地址处落户。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规定在其所辖行政区域内的组织实施工作。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土房屋、教育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与本规定相关的服务和管理工作。第二章 引进人才落户 第七条 在本市工作、经本市有关职能部门认定或审核为高端人才的下列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办理落户:(一)符合大连市人才服务管理办法(大委发20158号)、大连市人才认定实施细则(大委办发201534号)的规定,经认

4、定为本市高层次人才和产业急需紧缺人才的;(二)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有关部门、计划单列市和其他副省级城市的科学技术奖获奖者(项目负责人),且年龄在55周岁以下的;(三)在本市工作、居住并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具有博士研究生以上学历,或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一级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且年龄在50周岁以下的;(四)经大连市体育局认定可代表本市参加国家级以上的比赛,并获得国际健将、国家健将级别运动员技术等级证书或者获得全运会、全国冠军赛、全国锦标赛前三名的运动员。第八条 45周岁以下的硕士研究生,35周岁以下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可在本市落户;35周岁以下的全日制学历教育中等职业学校毕业

5、生可在本市新市区、新区落户,其中在本市就读并已取得高级工职业资格或所学专业为本市紧缺职种的,亦可在本市主城区落户。留学回国人员,其在国(境)外取得的学历经教育部主管部门认证后,可按上述规定办理。第三章 政策性审批落户第九条 经大连市级以上组织部门批准调入本市的人员,可办理落户;经市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务员局)批准调入本市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的公务人员,可以办理落户;经市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备案聘用的事业单位人员,可以办理落户。第十条 经大连市政府批准成建制迁入的人员,可办理落户。第十一条 符合教育部、公安部相关规定,经教育部批准的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本市普通

6、高等学校录取的新生,可在学校属地派出所落报学生集体户口。第十二条 按政策规定可以回原户籍地落户的本市生源毕业生、退学人员、退役运动员、出国回国人员、刑满释放人员,可在原户籍地落户。第十三条 符合国务院、中央军委以及辽宁省、大连市有关落户规定的复退转军人、军休干部、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随军家属,可办理落户。第十四条 符合下列政策规定的投靠人员(有职业的须先办理工作调动),可在被投靠人户籍所在地办理落户:(一)投靠人的配偶在主城区落户5年以上,并有合法稳定住所或连续参加社会保险5年以上;在新市区落户3年以上,并有合法稳定住所或连续参加社会保险3年以上;在新区落户1年以上并合法稳定居住。(二)投靠人

7、18周岁以下或以上但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普通全日制在校学生,其父母(或父、母一方,下同)、法定监护人在主城区落户5年以上,并有合法稳定住所或连续参加社会保险3年以上;其父母、法定监护人在新市区落户3年以上,并有合法稳定住所或连续参加社会保险1年以上;其父母、法定监护人是在新区落户1年以上的城镇户籍人口,并合法稳定居住。(三)投靠人单老人65周岁以上、双老人130周岁以上,办理大连市居住证5年以上;其子女在主城区落户8年以上或在新市区落户5年以上或在新区落户3年以上,并有合法稳定住所。投靠人80周岁以上,其子女在本市有合法稳定住所。第十五条 经批准在本市定居的华侨和港澳台同胞,可在合法稳定住所登

8、记户口。第十六条 本市乡村户籍人员,在新区城镇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可办理落户。第十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在新区城镇落户:(一)符合主城区、新市区落户条件的人员;(二)在新区有合法稳定住所,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三)在新区合法稳定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1年以上,距法定退休年龄15年以上的人员;(四)连续3年累计纳税10万元以上的新区企业所聘用的45周岁以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的在职员工;(五)经新区政府(管委会)批准,符合本区域产业发展方向的企业录用的45周岁以下并实际工作6个月以上的在职员工;(六)在新区城镇合法稳定就业并合法稳定居住的30周岁以下的退出现役人

9、员。第四章 综合积分落户第十八条 在本市合法稳定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且持有大连市居住证,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未受过刑事处罚和未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或活动的人员,户籍迁入主城区、新市区的可办理综合积分落户。(一)综合积分落户指标类别及分值:指标类别由基础指标(含年龄、教育背景、国家职业资格等级、申领居住证年限、缴纳社会保险年限、房屋情况)、导向指标(含落户区域、急需专业或紧缺职种、重点企业、乡村人口举家迁移、特定公共服务领域)、附加分指标(含投资纳税、就业社保缴费基数、创业人才、社会服务、见义勇为)、扣减分指标(含受行政处罚、违反税法、不执行法院判决)构成。各项分值详见附件大连市综合积分

10、落户指标体系及分值。申请人积满150分可在主城区申请办理落户,积满100分可在新市区申请办理落户。(二)相关指标积分的基本要求1. 按照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取得被国家认可的国内外学历学位的,可获得教育背景积分。其中,中等职业学校学历应当属本市全日制学历教育。2. 在本市工作期间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且专业、职种与所聘岗位相符的,可获得职业技能等级积分。3. 本市职工社会保险费未正常缴纳的,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单位与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单位不一致的(有代理社会保险服务资质的外包公司代缴社会保险费的除外),不作为计算在本市工作及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年限的依据。上述情形和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与个人所

11、得税缴费基数不能合理对应的,不作为就业社保缴费基数附加分的积分依据。4. 在本市新区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并在主城区或新市区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可办理综合积分落户。5. 按面积标准积分的房屋,应当是单套并且无共有产权人的;购买非住宅的,要求有合法稳定住所;以房屋所有权证书取得年限积分的,补发、换发应当提供首次发证时间相关证明。6. 急需专业或紧缺职种持证人所学专业或所从事职种与工作岗位一致的,可获得积分。7. 在本市从事养老和环卫工作等特定公共服务的,可获得积分。8. 创业人才与本市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且以股东身份持股比例不低于5%、实际经营1年以上的,可获得积分。9. 社会服务中

12、无偿献血,每捐献全血200毫升为一次计量单位;见义勇为行为和志愿者服务时限经本市相关部门认定的,可获得积分。10.导向指标中以农村地区居民举家迁移参与积分的,家庭成员户籍地城乡分类均应为“乡中心区”或“村庄”。(三)积分规则基础指标中,“教育背景”和“国家职业资格等级”指标选择其中一项进行积分;基础指标和附加分指标中,同一单项指标的积分不重复计算,取该单项指标的最高分;扣减分指标中,单项指标的扣减分按照扣减分项目进行累计扣减。夫妻均可申请积分落户的,以积分高的为申请人,不能累计积分。第十九条 积分落户工作由市人口结构办具体负责。拟核准落户人员,在向社会公示无异议后,由公安机关办理落户。第五章

13、法律责任第二十条 个人在申请落户过程中,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申请材料的,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处罚,3年内不再受理其落户申请;已经落户的,按规定注销其在本市的常住户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一)合法稳定就业,是指被本市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正式录用或被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单位或民办非企业单位聘用,且依法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同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情形;已在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系经营者本人)并实际经营的和已在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工商登记注册的网络商户从业人员或在第三方网络

14、交易平台上实名注册、稳定经营且信誉良好的电子商务从业人员可视为合法稳定职业。(二)合法稳定住所,是指在本市依法取得房屋(土地)所有权证的住宅(商品房、存量房、农村地区依法取得宅基地并在宅基地上建造的住宅)、依法承租的公有住房(不含主城区、新市区非常住人口有偿或无偿取得本区域内公有住房承租权的住房)和政府提供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型住房,不含承租私人的住房。(三)合法稳定居住,是指本人在本市居住6个月以上,应提供的住所证明包括自购住房房屋所有权证、租赁房屋合同的备案证明、单位宿舍居住证明以及借住亲友家中的街道寄住证明。(四)城镇,是指在本市所辖区和不设区的市,区、市政府驻地

15、的实际建设连接到的居民委员会所辖区域和其他区域。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之前发布的与本规定不一致的大连市相关户籍管理规定同时废止。本规定具体实施细则由市公安局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附件大连市综合积分落户指标体系及分值类别序号指标指标内容及分值证明材料责任部门备注基础指标一年龄135周岁以下积50分;236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每增长1岁减1分;350周岁以上,每增长1岁减2分。户口本或户籍证明市公安局最高分值50分二教育背景1中等职业学校学历,积50分;2大专(高职)学历,积60分;3大学本科学历,积70分;4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积90分;5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及以上,积100分。学历、学位证明;教育部学历学位查询网站查询记录市教育局最高分值100分,只计最高分,不累计加分三国家职业资格等级1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5级,积30分;2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4级,积50分;3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3级,积70分;4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2级,积100分。大连市人社局的查询记录;职业资格证书市人社局最高分值100分,只计最高分,不累计加分四申领居住证年限1在主城区申领大连市居住证并居住满1年积10分,满2年积15分,连续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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