旷工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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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规定“员工旷工按自动离职处理”是否合法?口作者:邢国光链接:企业有效处罚违纪员工简易流程许多企业在人事规章制度中都规定“员工旷工按自动离职处理”。且在员工旷工时,用人单位不做任何处理,认为可以直接引用这一规章 制度主张自员工旷工之日起算解除劳动关系。对于这一主张是否成立, 大家可以参考以下这一劳动部的复函的相关内容:劳动部办公厅关于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职工回单位并对逾期不归者按自动离职或旷工处理问题的复函 (劳办发】1 9 9 5 179号)吉林省劳动厅:你厅关于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职工回单位并对逾期不归者按自动离 职或旷工处理问题的请示(吉劳仲字】19955号)收悉。经研 究,答复如下:按照企业

2、职工奖惩条例(国发1 9 8 2 59号)第十八条 规定精神,企业对有旷工行为的职工做除名处理,必须符合规定的条件 并履行相应的程序。因此,企业通知请假、放长假、长期病休职工在规 定时间内回单位报到或办理有关手续,应遵循对职工负责的原则,以书 面形式直接送达职工本人;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亲属签收。直接 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以挂号查询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 日期。只有在受送达职工下落不明,或者用上述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情 况下,方可公告送达,即张贴公告或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自发出公告之 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在此基础上,企业方可对旷工和违反 规定的职工按上述法规做除名处理。能用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而未用, 直接采用公告方式送达,视为无效。企业因故通知停薪留职期限未满的职工在规定时间内回单位报到 或办理有关手续,也应按照上述规定的方式通知本人,在此基础上,企 业方可按照有关规定及停薪留职协议对其做除名或自动离职处理。企业 对停薪留职期满后逾期不归的职工,可按照劳动人事部、国家经济委员 会关于企业职工要求“停薪留职”问题的通知(劳人计 1 9 8 3 6 1号)第六条和劳动部关于自动离职与职工除名如何界定的复函 (劳办发】1 9 9 4 48号)的规定做自动离职处理。一九九五年七月三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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