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语“法学”一词的起源及其流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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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汉语“法学”一词的来源及其流变 何勤华 本文对汉语“法学”一词在古代中国、近代日本和近代中国的产生、发展及演变的过程进行了考察。作者指出,汉语“法学”一词在中国古代即已浮现,但多用为“律学”,且与现代意义上的汉语“法学”一词有着重大区别;现代意义上的汉语“法学”一词原在日本明治维新之后随着着日本近代化的过程而产生,并由日本传入中国的。在考察了现代意义上的汉语“法学”一词由日本传入中国的途径之后,作者指出,古代意义上的汉语“法学”一词与现代意义上的汉语“法学”一词的主线区别在于两者所根据的世界观不同:前者强调的是统治者的权力意识和臣民的义务、责任,将法视为役使臣民的工具;后者强调的是法的平等性、

2、公正性、权威性,将法视为保障公民权利的手段。最后,作者还指出,近年来,我们对“法学”一词仍抱有一种排斥心理,这与国内轻视法学的老式意识有一定联系。 作者何勤华,195年生,华东政法学院副院长、专家。 目前我们所使用的“法学”一词,是一种舶来品,它的家乡在古代罗马,是通过二千余年的发展、演变,才为西方各个国家所接受(1),并于近代传入中国。那么,汉语“法学”一词的来源、流变是什么样的?它反映了古代、近代中国人如何的法律意识和法律观念?本文将对此进行探讨。 一 在中国近代此前的辞书(如康熙字典)或现代出版的解释中国古典文献的辞书(如甲骨金文字典、辞源、辞海等)中,是没有“法学”一词的。据高名凯、王

3、立达和实藤惠秀等中日学者的研究,“法学”一词是近代中国人在向日本学习过程中,从日本传入中国的(2)。然而,这个结论仅仅在下述意义上才对的,即现代含义的汉语“法学”一词是从日本传入的;“法学”一词早在中国古代即已浮现。 在国内,“法”和“学”字浮现得都很早,至今已有近三千年的历史了。在国内古语中,“法”字写作“灋”。在中国现存最古的文字甲骨文中,已浮现了(鹿去“比”加“与”去“一”为灬)字,写作(读z)(3),相传是一种善于审判案件的神兽。有的学者觉得该字事实上就是国内法的缔造者蚩尤部落的图腾(4)。在西周金文中,便浮现了“灋”字,写作(克鼎)(5)。至战国时代,浮现了灋的简体字“法”。然而,始

4、终到秦代,灋字仍被频繁地使用(这从前几年考古发现的云梦秦简语书中可以得知),有时也与“法”字一起出目前同一篇文献中(6)。汉代后来,灋字逐渐消失,为“法”字所取代。“学”字比“法”字浮现得更早。在甲骨文中,便已有了“学”字,写作“”。在金文中,“学”字有进一步的发展,写作“D”(7)。古代教、学通用,释义为:一、教也,静簋:“静學(教)無”;二、學也,静簋:“小子服小臣尸仆學射”;三、學戊,神名()。至春秋战国时代,在孔子、墨子、荀子、韩非子等诸子百家的文献中,上述含义的“学”字已是屡屡浮现,如论语一书的开篇是“学而”,荀子一书的开篇是“劝学”等。(文中为甲骨文,详见图) “法”和“学”连在一

5、起,作为一种专门用语“法学”来使用,最早是在南北朝时代。南齐书孔稚珪传中云:“寻古之名流,多有法学。故释之、定国,声光汉台;元(帝)常、文惠,绩映魏阁。”(9)至唐代,在白居易的策林四论刑法之弊中,有“伏惟陛下:悬法学为上科,则应之者必俊乂也;升法直为清列,则授之者必贤良也。”(10)然而,“法学”一词虽已浮现,但很少使用,在表达对法律之学问时,人们一般都使用“律学”一词(孔稚珪和白居易在这里使用的“法学”一词,其含义仍接近于“律学”;与现代“法学”一词有重大区别)。 19世纪下半叶,在西方列强的压力下,在人民革命斗争的推动下,清政府被迫进行了法律改革,并开始打开国门,向西方以及东邻日本等国家

6、学习,涉及大量翻译她们的法律和法学书籍,现代意义上的“法学”一词也从日本传入中国,逐渐印入中国士大夫的意识中。9世纪末20世纪初,无论在司法官员和知识分子的论文,还是在法律学堂的课程、讲义,以及政府官员的奏章中,“法学”一词都已被广泛使用。例如,在梁启超的论中国宜讲求法律之学(1896年)一文中,不仅突出强调了“法律之学”,并且明确提出了“法学”之用语:“天下万世之治法学者,”(1)。0世纪初叶,严复在翻译孟德斯鸠的法意时,也使用了“法学”和“法学家”等词(2)。而在沈家本的作品中,“法学”一词浮现得更多。她的出名论文法学盛衰说(约写成于19前后),全文但是余字,但“法学”一词浮现了20次(1

7、3)。在法律课程设立方面,在19月开办的京师法律学堂之三年制本科和一年半制速成科,97月设立的直隶法政学堂之二年制预科,都正式开设了“法学通论”的课程()。在某些政府官员的奏章中,“法学”一词也不断浮现,如在大清光绪实录卷五八三、光绪三十三年十一月己酉(192月6日)条中,我们就看到有如下文字:“翰林院侍读学士朱福铣奏:请聘日本法学博士梅谦次郎,为民商法起草委员,下修订法律馆,寻奏。查欧洲法学系统,均分法、德、英三流。日本初尚法派,近尚德派,自当择善而从。”(15)可见,尽管近代中国人对“法学”一词的理解还很不同样,但自19世纪末后来,“法学”一词开始大量浮现则是事实。 二 由于近代意义上的“

8、法学”一词及其观念是在近代学习西方文化过程中从日本输入的,因此,有必要考察“法学”一词在日本的浮现和演变历程。 在日本古代,并没有“法学”一词(16)。神龟5年(8年),日本仿造中国隋唐官制,设立了律学博士。从此,在日本浮现了“律学”一词和以此为业的职业身份。8世纪中叶,“律学”博士改称“明法”博士(1)。后来,“律学”、“明法”又常称为“明法道”、“明法科”,但“法学”一词始终未曾浮现。 明治维新前后,随着日本国民革命意识的高涨,西方的多种法律制度和法学理论也开始传入日本。868年,在福田孝平所著日本国当今急务五条之事(载168年4月10日中外新闻)和津田真道编译的泰西国法论中,初次使用了“

9、法学”一词。固然,前者只是提出了“法学”这一用语;而在后者的“凡例”中,则对此作了比较具体的阐明:“法学,法语称之为jurisprdecc或Scince du droit,英语称之为urirudence或ene of la或单称la,德语称之为Rehtswssnscft(18)。汉土的语法与英语相似,故将此学的总名译为法学。”(1)明治年(1871年)后来,在日本政府的文献中,也开始广泛使用“法学”一词。而作为课程讲义的名称,则是由穗积陈重(18551926)于明治(881年)在东京帝国大学法学部初次使用的,即Ezkdie der Rechswienshf(即“法学通论”)(20)。至世纪末,

10、“法学”一词在日本已成为一种基本性概念,在某些法律论著,如高桥达郎编译的英国法学捷径(883年)、河地金代译法学通论(1886年)、穗积陈重著法律学的革命(189年)、冈村司著法学通论(9),以及各大学法学部的法学通论讲义中,“法学”一词都已被广泛使用。根据东京大学法学部专家冈田朝太郎著法学通论的论述,当时日本人对“法学”一词的理解,已是近代型的、西方型的,例如,作者觉得:“法学者,乃国家的科学之一部分。国家的科学者,乃心的科学之一部分。”这话乍听起来颇为费解,但若看看冈田朝太郎所画的有关“法学”的位置图便可了然(2):(图略) 那么,在日本被发明出来,并开始被广泛使用的“法学”一词,是通过什

11、么途径传入中国的呢? 鸦片战争后来,西方列强用武力打开了中国的大门。清政府从19世纪60年代起开始翻译、引进西措施律。1863年,出版了由美国传教士丁韪良(W.A.P.Matin,182711)翻译的万国公法(mes of Ierntin a)一书(22)。此后,北方的同文馆和南方的江南制造局开始了较大规模的翻译活动。据梁启超的西学书目表和徐维则的东西学书目的记录,从186年至895年,译出的西措施律书籍有18种。但是,由于这些书的内容均为法典和国际公法,并未波及“法学”之用语(23)。19修订法律馆成立,在沈家本的主持下,清王朝开始了又一轮更大规模的翻译外国法律文献的活动。至1月,沈家本在修

12、订法律情形并请归并法部大理院会同办理折中对翻译活动作了一次记录,已译好的有法兰西刑法、法兰西印刷律、德意志刑法、德国民事诉讼法、普鲁士司法制度、俄罗斯刑法、荷兰刑法、意大利刑法、日本刑法、日本改正刑法、日本海军刑法、日本陆军刑法、日本刑法论、日本裁判构成法、日本裁判所编制立法论、日本监狱法、日本监狱访问录、监狱学、狱事谭、日本刑事诉讼法、日本新刑法草案、法典论、日本刑法义解,共26种。正在翻译的有:德意志民法、德意志旧民事诉讼法、比利时刑法、比利时刑法论、比利时监狱则、美国刑法、美国刑事诉讼法、瑞士刑法、芬兰刑法、刑法之私法观,共1种(24)。从这些书目可知,当时译自西方的重要是法典,波及法律

13、理论的则重要来自日本。我们懂得,日本学者在解释西方的法律术语时用的都是中文。尽管这些中文在日语中的结合和中文不同样,发音不同,并且有些词此时所体现的意思也许和它的原意也已大相径庭(25),但中国人一看就明白,稍一解释就能理解其内涵,故导致了当时中国人大量翻译、引进日本的法学著作,并且原封不动地照抄其中文法律术语的局面(26)。正是在这种氛围下,当时中国人通过翻译日本的法学著作,将日本的“法学”一词及其观念引入中国。笔者觉得,这是“法学”一词传入中国的第一种途径。 896年,清政府向日本派出了唐宝锷等第一批留学生(共13人),此后,留日学生越来越多。至19前后,留日学生运动达到了高潮。据不完全记

14、录,从19年至19辛亥革命前,留日学生总数不下2万人(27)。她们感愤于清政府的腐败,满怀革命的激情,前去学习西方获得成功、并使自己强大起来的日本,摸索救国救民的方略。在留日的学生中,学习法律的占很大的比重,20世纪初叶回国的留日学生中,在政治上最为活跃的大部分与法律(涉及法学)有着密切的联系:她们或在日本的大学法学部学习法律(如胡汉民、沈钧儒、章宗祥、曹汝霖以及汪精卫等),或在那里阅读、研究法律(如梁启超、章太炎、杨度、吴玉章等),或在那里编辑法学杂志、出版法学书籍(如由中国人自己编译的中国近代第一本法学通论(2)和第一本法律辞典汉译法律经济辞典(9)就是在日本出版发行的)。可见,中国近代留

15、日学生的活动,是“法学”一词传入中国的第二个途径。 以189年天津中西学堂头等学堂设立法律学为始端,中国近代新型的大学一般高等法律教育正式起步。至19,北京和各地兴办的法律学堂已有近3所(0)。这些学堂,除了由中国人担任教师之外,还聘任了一批日本法学家为法学教师,如冈田朝太郎、志田甲太郎、松冈正义、小河滋太郎等。据不完全记录,从1897年至19,中国各法律学堂聘任的日本法学家共有57人次(31)。这些日本法学家率先在中国开设了“法学通论”的课程。因此,日文“法学”一词及其观念,通过日本教师的授课活动传入中国,应当是没有什么问题的。 明治维新后,中国政府加强了与日本官方的接触。而当时日本政府中比较活跃的人物,如外相榎本武扬(186-198)、井上毅(1844-189)、广田弘毅(87-194),首相伊藤博文(841109)、西园寺公望(8914)、原敬(856-12)、平沼骐一郎(186-952)等,几乎都是学法学出身或从事过法律工作的人。因此,尽管在这种接触交往中,不会对法学作一番理论论述(32),但在互相简介身份、中国官员赴日本实地进行考察等耳闻目染之下,无疑强化了日本法治社会和法学研究在中国人心目中的印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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