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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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城市居住区的规划设计1.1 居住区居住人数或人口规模可分为居住区、小区、组团三级1.1.1 居住区居住人数或人口规模可分为居住区、小区、组团三级。各级标准控制规模,应符合表1.0.3的规定。 表1.0.3 居住区分级控制规模居住区小区组团户数(户)1000016000(11.6万)30005000(35千)3001000人口(人)3000050000(15万)1000015000(11.5万)100030001.1.2 居住区规划用地 居规3.0.1 居住区规划总用地,应包括居住区用地和其他用地两类。其各类、项用地名称可采用本规范第2章规定的代号表示。居规3.0.2 居住区用地构成中,各项

2、用地面积和所占比例应符合下列规定: 居规3.0.2.1 居住区用地平衡表的格式,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第A.0.5条的要求。参与居住区用地平衡的用地应为构成居住区用地的四项用地,其他用地不参与平衡; 居规 3.0.2.2 居住区内各项用地所占比例的平衡控制指标,应符合表3.0.2的规定。 表3.0.2 居住区用地平衡控制指标(%)用地构成居住区小区组团1.住宅用地(R01)5060556570802.公建用地(R02)152512226123.道路用地(R03)10189177154.公共绿地(R04)7.51851536居住区用地(R)1001001001.2 居规 3.03人均居住区用地控制

3、指标,应符合表3.0.3规定。 表3.0.3 人均居住区用地控制指标 (/人)居住规模层数建筑气候区划、居住区低层334730432840多层202819271825多层、高层172617261726小区低层304328402637多层202819261825中高层172415221420高层101510151015组团低层253523322130多层162315221420中高层142013181216高层811811811 注:本表各项指标按每户3.2人计算。1.3 住宅日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城市居5.0.2 住宅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

4、防、防震、管线埋设、避免视线干扰等要求确定。5.0.2.1 住宅日照标准应符合 表5.0.2-1 规定:表5.0.2-1 住宅建筑日照标准建筑气候区划,,气候区气候区,气候区大城市中小城市大城市中小城市日照标准日大寒日冬至日日照时数(h)231有效日照时间带(h)816915计算起点底层窗台面注: 建筑气候区划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第A.0.1条的规定。 5.0.2.2 住宅正面间距,应按日照标准确定的不同方位的日照间距系数控制,也可采用 表5.0.2-2 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换算。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 表5.0.2-2 方位0o 15o15o30o30o45o45o60o60o折减值1.00L0

5、.90L0.80L0.90L0.95L注: 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偏东、偏西的方位角。L为当地正南向住宅的标准日照间距(M)。 1.4 住宅层数和密度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 5.0.5.2 无电梯住宅不应超过六层。5.0.6 住宅净密度,应符合下列规定:5.0.6.1 住宅建筑净密度的最大值,不得超过 表5.0.6-1 规定;表5.0.6-1 住宅建筑净密度最大值控制指标(%) 住宅层数建筑气候区划、低层354043多层283032中高层252830高层202022注: 混合层取两者的指标值作为控制指标的上、下限值。5.0.6.2 住宅面积净密度的最大值,应符合 表5.0

6、.6-2 规定。表5.0.6-2 住宅面积净密度最大值控制指标(万m2/ha) 住宅层数建筑气候区划、低 层1.101.201.30多 层1.701.801.90中高层2.002.202.40高 层3.503.503.50注: 混合层取两者的指标值作为控制指标的上、下限值;本表不计入地下层面积。1.5 公共服务设施6.0.1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也称配套公建),应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及其他八类设施。6.0.2 居住区配套公建的配建水平,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并应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和同时使用。6.0.3 居住区配套公建的项目,

7、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第A.0.6条规定。配建指标,应以表6.0.3规定的千人指标和分类指标控制,并应遵循下列原则:6.0.3.1 各地应按表6.0.3中规定的本规范附录A第A.0.6条中有关项目及其具体指标控制;6.0.3.2 本规范附录A第A.0.6条和表6.0.3 在使用时可根据规划布局形式和规划用地四周的设施条件,对配建项目进行合理定规并、调整,但不应小于与其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的千人总指标;6.0.3.3 当规划用地内的居住人口规模界于组团和小区之间或小区和居住区之间时,除配建下一级应配建的项目外,还应根据所增人数及规划用地周围的设施条件,增配高一级的有关项目及增加有关指标;6.0.3.4

8、 旧区改建和城市边缘的居住区,其配建项目与千人总指标可酌情增减,但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6.0.3.5 凡国家确定的一、二类人防重点城市均应按国家人防部门的有关规定配建防空地下室,并应遵循平战结合的原则,与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相结合,统筹安排。将居民区使用部分的面积,按其使用性质纳入配套公建; 表6.0.3 公共服务设施控制指标(/千人) 居住规模类别居住区小区组团建筑面积用地面积建筑面积用地面积建筑面积用地面积总指标16683293(22284213)21725559(27626329)9682397(13382977)10913835(14914585)362856(703

9、1356)4881058(8681578)其中教育60012001000240032012007002400160400300500医疗卫生(含医院)78198(178398)138378(298548)3898782286201240文体12524522564545756510518244060商业服务700910600940450570100600150370100400社区服务5946476668592927632819321628金融邮电(含银行、邮电局)2030(6080)255016222234市政公用(含居民存车处)40150(460820)70360(400720)30140(

10、400720)50140(450760)910(350510)2030(400550)行政管理及其他46963772注:居住区级指标含小区和组团级指标,小区及含组团级指标;公共服务设施总用地控制指标应符合表3.0.2规定总指标未含其他类,使用时应根据规划设计要求确定本类面积指标;小区医疗卫生类未含门诊所;市政公用类未含锅炉房,在采暖地区应自选确定。6.0.3.6 居住区配套公建各项目的设置要求,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第A.0.7条的规定。对其中的服务内容可酌情选用。6.0.4 居住区配套公建个项目的规划布局,应符合下列规定:6.0.4.1 根据不同项目的使用性质和居住区的规划布局形式,应采用相对集

11、中与适当分散相结合方式合理布局。并应利于发挥设施效益,方便经营管理、使用和减少干扰;6.0.4.2 商业服务与金融邮电、文体等有关项目宜集中布置,形成居住区各级公共活动中心。6.0.4.3 基层服务设施的设置应方便机敏,满足服务半径的要求;6.0.4.4 配套公建的规划布局和设计应考虑发展需要。6.0.5 居住区内公共活动中心、集贸市场和人流较多的公共建筑,必须相应配建公共停车场(库),并应符合下列规定:6.0.5.1 配建公共停车场(库)的停车位控制指标,应符合表6.0.5规定;表6.0.5 配建公共停车场(库)的停车位控制指标名称单位自行车机动车公共中心车位/100建筑面积7.50.45商

12、业中心车位/100营业面积7.50.45集贸市场车位/100营业面积7.50.30饮食店车位/100营业面积3.60.30医院、门诊部车位/100建筑面积1.50.30注:本表机动车停车车位以小型汽车为当量表示;其他各型车辆停车位的换算办法,应符合本规范第11章中有关规定。6.0.5.2 配建公共停车场(库)应就近设置,并宜采用地下或多层车库。6.0.5.3 深圳市配建公共停车场12.3.2.2 新建大型居住区,可按每万人10001200平方米配备公交首末站用地。 12.3.3 准则 12.3.3.1 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的规划和设计应以公交优先为原则。 12.3.3.2 枢纽站及首末站应设于道路

13、以外。枢纽站宜设置在主要客流集散点附近;首末站宜设置在人口较集中的居住区及商业区等靠近客流集散点的地方,但其用地不宜布置在平面交叉口附近。 12.3.3.3 综合车场及修理厂应根据首末站和枢纽站的分布及片区内的用地性质进行布置,并应考虑噪音对环境的影响。 12.4 机动车停车场(库) 12.4.1 城市机动车停车场分为公共停车场和配建停车场。 12.4.2 标准 12.4.2.1 配建停车场(库)的停车位指标宜符合表12.4.2.1的规定。 主要项目配建停车场(库)的停车位指标 表12.4.2.1用途 分类 单位 标准 特例或中心区补充标准 上下客货泊位 住宅 单元式住宅、单身宿舍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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