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救助政策解读剖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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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西省临时救助政策解读 省民政厅社会救助处 梁宏星 2015年12月2日同志们:2015年1月21日,山西省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晋政发20153号,以下简称通知)。根据这次培训班的安排,为便于大家学习理解和贯彻实施,现就临时救助工作的有关政策规定解读如下: 一、通知出台背景 改革开放以后,传统临时救济,尤其是随着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发展,“城乡低保户”逐渐成为一些临时救助项目的瞄准对象,而一些因为突发性事件造成临时生活困难的非低保家庭却难以纳入到社会救助的“安全网”之中。因此,迫切需要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制度。 2006年3月,国务院第128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

2、关于印发2006年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发200612号)规定:进一步完善农村“五保户”供养、特困户救助、灾民救济、临时救助等制度。2007年6月,民政部颁布了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民发200792号) ,明确了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重要意义,对临时救助对象的范围、救助标准、救助形式、审核审批及发放程序、救助资金筹措等做出了相应规定。山西省委、省政府始终对临时救助工作给予高度关注,特别是随着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步伐的加快,山西各级政府对临时救助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不断提高,全省临时救助工作稳步推进,取得了明显进展。2007年,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晋政发2

3、00726号)把“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纳入十二项社会救助制度之一,要求各级政府要着眼于帮助低保边缘群体、低收入群体解决特殊困难,制定或完善临时救助制度;同年,山西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妥善安排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生活有关问题的通知(晋民字2007126号),对各地积极开展临时救助工作,解决低保边缘家庭生活困难提出了明确要求。国务院2008年的工作要点把“健全临时救助”作为重点工作之一。温家宝总理在2008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中也进一步指出“要健全社会救助体系。重点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立与经济增长和物价水平相适应的救助标准调整机制。健全临时救助制度。”这是临时救助制度首次在国务院政府

4、工作报告中被提出。2009年2月,民政部在湖北省鄂州市召开“全国农村低保和临时救助工作会议”,此次会议阐述了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重要意义,并在之前的制度规定基础上,进一步细化了救助对象、申请条件、救助标准、申请审批程序、救助资金保障和使用等方面的规定,并对全国的临时救助工作进行了部署和安排。2012年,根据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民发200792号)的有关要求,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民发201245号),经过各地试点推进,从山西实际出发,制定下发了山西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晋民发2012114号),为全面推动

5、山西临时救助工作奠定了良好的基础。2013年,山西的临时救助工作,紧紧围绕“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的宗旨,科学筹划,严密组织,狠抓了临时救助制度建设,到年底,全省11个市均建立了临时救助制度,临时救助工作在全省全面展开,省级财政首次投入临时救助资金1000万元,大同、阳泉、长治、晋城、晋中5市市级财政安排了临时救助资金,为推进救助工作的深入发展、提高临时救助工作质量奠定了基础。2014年2月21日,国务院颁布了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将临时救助制度纳入了社会救助体系8个重要救助制度之一。10月3日,国务院出台了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对建立

6、健全临时救助制度作了全面部署。为全面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精神,发挥社会救助托底线、救急难功能,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生活困难,结合我省实际,于今年1月份省政府制定出台通知,对全省临时救助制度作进一步健全完善。健全临时救助制度是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体系,提升社会救助综合效益,编实织密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安全网的必然要求,对全面深化改革、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二、通知的政策要点 (一)制度定义 临时救助是国家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

7、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二)制度目标临时救助制度要以解决城乡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问题为目标,通过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机制,强化责任落实,鼓励社会参与,增强救助时效,补“短板”、扫“盲区”,编实织密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安全网,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 (三)功能定位 发挥救急难功能,使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都能得到有效保障,兜住底线。 (四)对象范围1.家庭对象: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8、;当地政府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家庭。2.个人对象: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其中,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五)救助程序 1.申请受理:在哪儿申请,谁来受理?(1)依申请受理凡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均可以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

9、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对于具有本地户籍、持有当地居住证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对于上述情形以外的,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其向县级人民政府设立的救助管理机构(即救助管理站、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等)申请救助;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没有设立救助管理机构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其向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救助。申请临时救助,应按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具体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无正当理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不得拒绝受理;因情况紧急无法在申请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先行受理,确系紧急情况或申请对象为低

10、保、五保对象的,也可直接向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申请。(2)主动发现受理重点人群日常排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要及时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特殊情况紧急处置:公安、城管等部门在执法中发现身处困难处境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失去主动求助能力的危重病人等,应主动采取必要措施,帮助其脱离困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在发现或接到有关部门、社会组织、救助热线、公民个人报告救助线索后,应主动核查情况,对于其中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协助其

11、申请救助并受理,做到早发现、早干预、早救助。2.审核审批(1)一般程序:借鉴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的成熟经验,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临时救助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等逐一调查,视情组织民主评议,提出审核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居住的村(居)民委员会张榜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对申请临时救助的非本地户籍居民,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配合做好有关审核工作。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的审核意见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应及时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

12、临时救助,无正当理由的,不予救助。对于不持有当地居住证的非本地户籍人员,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可以按生活无着人员救助管理有关规定审核审批,提供救助。(2)紧急程序: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先行救助。紧急情况解除之后,10个工作日内应按规定补齐审核审批手续。 (六)救助方式 (1)发放临时救助金。临时救助金以社会化发放为主,凡符合救助条件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及时足额将临时救助金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救助金额低于当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县级人民政府民

13、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发放。必要时,可直接发放现金。 (2)发放实物。根据临时救助标准和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可采取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和提供临时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对于采取实物发放形式的,除紧急情况外,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3)提供转介服务。对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后,仍不能解决临时救助对象困难的,可依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便民服务大厅的社会救助窗口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司法、残疾人保障等专项救助条件的,要协助其申请;对需要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通过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

14、务、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的,要及时转介,被转介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积极做好相关救助工作。 (七)救助标准1.基本要求:临时救助标准应向社会公布,并随着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提高适时进行调整。2.参考因素:救助对象困难类型、困难程度和本地临时救助资金筹集情况,统筹考虑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水平。3.制定层级:分类分档确定救助标准。临时救助属于一次性救助,原则上个人年最高救助额不超过5000元,家庭年最高救助额不超过10000元,具体救助标准由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急难情况及特殊情形由当地人民政府研究确定。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要加强本行政区域内临时救助标准制定的统筹,推动形成相对统一的

15、区域临时救助标准。 (八)资金筹集临时救助资金的筹集以政府投入为主,社会捐赠为辅。各级人民政府要将临时救助资金列入财政预算;省、设区的市、县级财政要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将临时救助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县级财政还要统筹城乡低保结余资金用于临时救助;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有结余的地方,可安排部分资金用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临时救助支出,支出比例不高于低保年终滚存结余的10%。省、设区的市级民政、财政部门应根据实施临时救助工作的实际情况,对财力困难的县(市、区)给予必要的补助,对“救急难”工作成效显著的单位给予奖励。从去年开始,对“救急难试点单位进行了补助。三、 全面实施临时救助制度的重点任务 (一)完善现有制度的要求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民政府要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制度在社会救助体系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此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总体规划,列入地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评价指标体系。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要切实担负起临时救助政策制定、资金投入、工作保障和监督管理责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切实履行临时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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