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法基础知识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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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统计法基础知识部分: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我国最早的统计法律始见于周朝。统计机构可以根据其设立主体的不同,划分为两类:一类是国家统计机构,是由国家设立的,包括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及其各部门设立的核计机构。另一类是民间统计机构,与国家统计机构相对,是由民间组织或个人设立的统计机构。我国统计法规定设立的统计机构分为三种:政府综合统计机构、部门统计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统计机构。部门统计机构是指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部门统计任务的需要而专门设置的统计职能机构。实事求是是统计人员最重要、最基本的

2、品质,是统计职业道德的核心内容。统计人员的职权,是指统计人员在一定的机构担负统计工作,为了完成统计任务而由统计法规定拥有的权力。统计人员的职权,有下列几个方面:一,统计人员具有依照统计法规定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统计调查权是指统计人员有权调查、搜集有关资料、召开有关调查会议,检查与统计资料有关的各种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报告权是指统计人员有权将统计调查所得资料和情况加以整理、分析,向上级领导机关和有关部门提出统计报告。统计监督权是指统计人员有权根据统计调查和统计分析,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监督,检查国家政策和计划的实施,考核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工作成绩,检查和揭露

3、存在的问题,检查虚报、瞒报统计资料的行为,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二,统计人员有权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依照国家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三,统计人员权检查统计资料的准确性,要求改正不确实的统计资料。统计人员有权对统计资料的准确性进行检查。经检查,对不正确的统计资料,可要求提供该资料的统计调查对象进行改正。四,统计人员有权揭发、检举统计调查工作中的违法行为。统计法赋予统计人员对违法行为的揭发、检举权,其根本目的在于保障其更好地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和统计监督职权。及时发现、尽快处理统计违法案件,将危害和损失降到最低限度。统计人员的职责,是指统计人员在一定的机构担负统计工作,为了完成统计任务而由统计法规定

4、所应承担的义务。统计人员的职责必须依法履行,不履行是失职行为。根据统计法,统计人员主要有以下职责:一,统计人员应当如实报送统计资料,准确及时完成统计工作任务,并对所报送的统计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对领导人强令或者授意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的行为,应当拒绝、抵制。二,统计人员应当对属于国家秘密的统计资料负责保密;并对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和私人、家庭的单项调查资料,负有保密义务。三,统计人员进行统计调查时必须出示工作证件。统计调查的种类:按调查对象包括的范围不同,可分为全面调查和非全面调查;按调查实施主体的不同可分为政府统计调查和民间统计调查。统计调查项目的拟定和审批:一,国家统计调查项目。由

5、国家统计局拟订,或者由国家统计局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拟订,报国务院审批。审批分为两种情况:1是属于新的、重在的国家统计调查项目,由国家统计局报国务院审批;2是属于经常性的、一般性的国家统计调查项目,经国务院授权由国家统计局审批。二,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由主管部门组织本部门各有关职能机构拟订。分两种情况:1是调查对象属于本部门管辖系统内的,由本部门领导审批,报国家统计局或者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备案;2是调查对象属于本部门管辖系统外的,报国家统计局或者同级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其中重要的,报国务院或者同级地方人民政府审批。“系统内”是指:与部门有直接隶属关系的单位及部门的派出机构;省及省以下与部

6、门对口设立的管理机构;国家级集团公司所属企业。三,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拟订,或者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共同拟定,报同级地方人民政府审批。地方统计调查计划及其调查方案项目的报批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规定,报国家统计局备案。狭义的统计制度,仅指统计调查价段所应遵守的技术性规范,即统计调查制度。我国的统计调查制度,包括国家统计调查制度、部门统计调查制度和地方统计调查制度三个部分。普查是指专门组织的、全国性的、对全体调查对象普遍进行的一次性全面统计调查。它通过逐个调查一定时点上或一定时期内的社会经济现象的情况,全面、系统地搜集整

7、理和提供反映国情国力情况的统计数据。经济普查每5年进行一次,逢3、8年份实施。农业普查每10年进行一次,逢6年份实施。人口普查每10年一次,逢0年份实施。抽样调查是指根据概率理论,从全体调查对象中随机抽取一部分样本单位进行观察,取得样本统计调查数据,并据以推断总体的统计调查方法。统计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统计人员依照前款规定执行职务,依法对统计调查对象进行统计调查时,应当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颁发的工作证件”。统计法第十三条规定:“国家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范围内的统计资料,分别由国家统计局、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乡、镇统计员统一管理。”“部门统计调查范围内的统计资料,由

8、主管部门的统计机构或者统计负责人统一管理。”“企业事业组织的统计资料,由企业事业组织的统计机构或者统计负责人统一管理。”统计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国家统计数据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统计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属于国家秘密的统计资料必须保密。”属于国家秘密的统计资料分为三级,即绝密级、机密级、秘密级。统计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属于私人、家庭的单项调查资料,非经本人同意,不得泄露。”商业秘密,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的范围,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这里的技术信息,指

9、技术诀窍、技术配方、工艺流程等。这里的经营信息,指经营决策、客户名单等。作为“商业秘密”的法律要件有四点:1不为公众所知悉。2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3具有实用性。4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统计违法行为分为以下十二种(重点前8种):一,虚报、瞒报统计资料的行为。二,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行为。伪造统计资料,是指行为人没有任何客观事实根据,主观地编造虚假统计数据或者统计资料并报送的行为。最基本的特征是凭空捏造,无中生有。篡改统计资料,是指行为人利用某种职务上或工作上的便利条件,擅自修改现有的统计资料并报送的行为。包括三方面的内容:1是主体不合法,2是程序不合法,3是内容不合法。三,拒报统计资料的行为

10、。是指行为人违反统计法和统计制度的规定,对统计部门依法进行的统计调查和执法检查置之不理的行为。在统计执法实践中,拒报统计资料的统计违法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1以书面形式明确表示不履行提供统计资料的义务。2被检查单位拒绝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3经统计报表催报通知单催报,仍然未在限定期限内报送统计资料的。4拒不参加年报会议,也不领取统计报表的。四,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行为。迟报统计资料,是指行为人违反统计法和统计制度的规定,逾期报送统计资料的行为。特点是虽然报送了统计资料,但没有在规定的报送统计资料的期限内报送,从而影响了统计数据的及时性。屡次迟报统计资料,是指行为人在两年内累计三次迟报统计资

11、料的行为。需要正确界定“年”和“次”。 “年”是按公历年计算,“次”是一张具有独立的表名、表号、制表机关名称、批准或者备案机关名称及其批准或者备案文号的统计调查表,只要行为人发生迟报现象,就可以认定为迟报一次;对于报告期和报送日期相同的一套统计调查表(如年报报表),则不论行为人是迟报其中一张还是几张,甚至是整套统计调查表,均只能认定行为迟报一次。五,强令、授意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的行为。六,打击报复统计人员的行为。七,违反统计法有关保密规定的行为。八,国家机关擅自制发统计调查调查表的行为。九,利用统计调查窃取国家秘密的行为。利用统计调查窃取国家秘密,是指统计调查者违反

12、国家保密法律规范和统计法的规定,以统计调查的名义窃取、刺探或者非法提供国家秘密,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破坏的行为。统计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对其违反统计法律规范的行为所应承担的惩罚性法律后果。其特征:1,统计法律责任的承担者,必须是具有统计违法行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2,统计法律责任的内容是由统计法律规范明确规定的。3,统计法律责任的认定和追究,必须由专门机关通过法宝程序来进行,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无此权力。4,统计法律责任具有国家强制性。统计行政处罚的原则:是指由统计法和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设定和实施统计行政处罚时必须遵守的准则。主要有:1,统计行政处罚法定原则。包括三方面:*统计行政处罚的

13、依据必须是法定的,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实施统计行政处罚的主体及其职权是法定的。*统计行政处罚的程序是法定的。2,公正、公开的原则。公正原则,是指在实施统计行政处罚时,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要查明统计违法事实,以事实为根据,没有违法事实的,不得给予统计行政处罚。公开原则,是指作出统计行政处罚的规定要公开,要让全体人民周知,它是合法原则、公正原则的处在表现形式,具体是指统计行政处罚的全过程应当是公开的、开放的。3,统计行政处罚与统计违法行为相适应的原则,即“过罚相当”的原则。结合统计法的规定,我国统计行政处罚的种类有:1,警告(属申诫罚的一种)。2,罚款(属财产罚的一种)。罚款可以适用于

14、以下几种情况:*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利用统计调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进行欺诈活动的。*违反统计从业资料办法和涉外调查管理办法的。3,没收违法所得(属财产罚的一种)。4,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属能力罚的一种)。许可证,是指涉外社会调查许可证。行政处分的适用对象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包括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以及企业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事属于国家行政编制的工作人员。统计行政处分,是指主管行政机关或行政监察机关对实施统计违法行为的有关行政领导或者责任人员给予的行政制裁措施。统计行政处分是统计法律责任中一种主要的行政制裁方式,在整个统计

15、法律责任体系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统计行政处分的决定机关,一般来讲,统计行政机关除对本机关违反统计法律规范的有关人员可以依法直接给予行政处分外,对其他行政领导和责任人员的统计违法行为,只能向其主管行政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依法提出行政处分的建议,而不能直接给予行政处分。统计行政处分的最终决定机关是违法当事人的主管理行政机关或者是行政监察机关。统计法第三十条规定:“统计机构、统计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泄露私人、家庭的单项调查资料或者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通报批评适用的对象比较广泛。既包括有虚报、瞒报统计资料等统计违法行业行为的统计调查对象,又包括擅自制发统计调查表的

16、国家机关;既包括实施了强令、授意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及打击报复行为的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又包括参与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行为的统计人员。统计执法检查具有四个基本特征:1,统计执行检查是由国家依法授权的机关进行的。国家统计及其派出的调查队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是国家依法授权的统计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具有统计执法检查权。2,统计执法检查是一种行政执法活动,具有严肃性、权威性和国家强制性。3,统计执法检查是按照一定的权限、程序和方式进行的。4,统计执法检查具有主动性。统计执法检查方式,是指具有统计执法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采取一定的手段和措施,在一定范围内,对参与统计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贯彻实施统计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分类如下:一,根据检查在时间上的不同,可分为定期检查和临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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