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法律职业资格-法律职业客观题一考试题库套卷4(含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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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法律职业资格-法律职业客观题一考试题库(含答案解析)1. 多选题:甲在从事生产经营的过程中,不知道某种行为是否违法,于是以书面形式向法院咨询,法院正式书面答复该行为合法。于是,甲实施该行为,但该行为实际上违反刑法。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由于违法性认识不是故意的认识内容,所以,甲仍然构成故意犯罪B.甲没有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所以不成立犯罪C.甲虽然不成立故意犯罪,但成立过失犯罪D.甲既可能成立故意犯罪,也可能成立过失犯罪答案:A、C、D 本题解析:【考点】违法性认识错误。详解:违法性认识是指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违法的。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是指行为人在实施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时

2、,能够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违法的。本题中,甲不知某种行为是否违法,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咨询,法院正式书面答复该行为合法,由此,鉴于司法权威,甲对此行为不再具有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所以不成立犯罪,本题为选非题,故正确答案是ACD选项。2. 多选题:下列选项中,可以作为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的有()。A.房屋B.矿产C.人格D.专利E.行为答案:A、B、C、D 本题解析:知识点: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物质利益和精神利益,不包括行为。3. 多选题: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政府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向社会公开B.要求税务机关公

3、开本人缴纳个人所得税情况的信息时,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证明文件C.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职责包括监督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D.相对人认为政府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答案:A、B、D 本题解析: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0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八)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故选项A表述正确。该条例第25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政府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

4、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故选项B表述正确。该条例第4条第2款规定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责。第30条规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负责对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故监督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是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的职责,而不是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职责。故选项C表述错误。该条例第33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故选项D表述正确。4. 多选题:根据现行宪法的规定,下列关于国家主席的产生、任期和职权的表述中,正确的是哪些?( )A

5、.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缺位的时候,由副主席代理主席的职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缺位的时候,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补选B.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国家主席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批准和废除同外国 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C.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D.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40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被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答案:B、C 本题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缺位的时候,由副主席继任主席的职位,所以A项错误;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45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被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所以D项错误。5. 多选题:案情:2

6、010年5月的一天,在校学生甲、乙、丙、丁四名同学(均不满16周岁)到一网吧门口玩耍时,遭被害人戊言语挑衅并出手殴打被告人丁。随后,被告人甲、乙、丙、丁四人用拳脚对戊进行殴打,致其受伤。该县人民检察院于同年8月10日以被告人甲、丙、丁犯故意伤害罪向该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若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中,拟对乙决定附条件不起诉,则根据法律规定应当符合的条件是()。A.乙可能判处1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B.乙符合起诉条件C.乙取得被害人谅解D.经过乙、公安机关及被害人戊同意答案:A、B 本题解析:【考点】附条件不起诉的条件刑事诉讼法第282条第1款规定:“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

7、,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A、B项正确。如果不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不利于化解社会矛盾。但是考虑到在刑事诉讼法中规定附条件不起诉的制度,主要着眼于从国家层面建立一个对犯轻罪的未成年人从宽处罚的制度,所以没有强调将“取得被害人谅解”作为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前提条件之一,C项错误。D项错误,于法无据。6. 多选题:在一起诬告陷害案中,如果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刘某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后,刘某表示不服,则刘某可以:A.向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申诉B.必须自收

8、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提出申诉C.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D.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答案:A、B、C 本题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7条规定,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刘某可以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而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7. 多选题:下列关于中国法制史上司法机构沿革变化的说法,哪些是错误的?A.南北朝时期北魏正式设置了大理寺,从而加强了中央司法机关的审判职能B.隋、唐、宋三朝都设置大理寺、刑部、御史台作为皇帝之下的司法机构C.明代发生在京师的笞杖刑以上案件由大理寺负责审理D.秦汉时廷尉为中央司法长官,审理全国性案件答案:A、C 本题解析:设置大理寺的是北

9、齐而非北魏。故A项错误,当选。隋、唐、宋三朝都设置大理寺、刑部、御史台作为皇帝之下的司法机构。故B项正确。明清时期,中央司法机构为刑部、大理寺、都察院,一改隋唐以降 的大理寺、刑部、御史台体系。刑部是清朝最重要的司法机构,在处理全国法律事务方面.一直起主导作用,主 要负责:一是审理中央百官犯罪;二是审核地方上报的重案(死刑应交大理寺复核):兰是审理发生在京师的 笞杖刑以上案件;四是处理地方上诉案及秋审事宜;五是主持司法行政与律例修订事宜。明代大理寺掌复核 驳正,大理寺发现有“情词不明或失出入者”,驳回刑部改判,并再行复核。如此三改不当者,奏请皇帝栽决。依清律规定,大理寺的主要职责是复核死刑案件

10、,平反冤狱,同时参与秋审、热审等会审,如发现刑部定罪量刑有误,可提出封驳。故C项错误,当选。秦汉时廷尉为中央司法机关的长官,审理全国案件。汉承秦制,廷尉仍是中央司法长官。故D项正确。8. 多选题:黄某被甲公司以劳务派遣用工的形式派遣到乙银行从事保洁工作,乙银行与其签订了3个连续的短期劳务派遣协议,并向黄某收取了部分派遣费,后因乙银行违章指挥黄某高处作业,造成其跌落后摔伤。对黄某在乙银行的工作及所遭受的损害,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乙银行作为接受派遣一方,可以向被派遣者收取部分费用B.乙银行与黄某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不存在瑕疵C.针对乙银行对黄某造成的损害,甲公司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D.甲公司

11、应当与乙银行订立劳务派遣协议,约定黄某的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答案:C、D 本题解析:A选项,根据劳动合同法第60条的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因此乙银行的做法错误,A选项错误。B选项,劳动合同法第58条第二款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因此,乙银行与黄某的合同不符合法律的规定。B选项错误。C选项,根据劳动合同法第92条规定,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C选项正确。D选项,根据劳动合同法第59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

12、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D选项正确。综上,本题的答案为CD。9. 多选题:韩国公民金某与德国公民汉森自2013年1月起一直居住于上海,并于该年6月在上海结婚。2015年8月,二人欲在上海解除婚姻关系。关于二人财产关系与离婚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二人可约定其财产关系适用韩国法B.如诉讼离婚,应适用中国法C.如协议离婚,二人没有选择法律的,应适用中国法D.如协议离婚,二人可以在中国法、韩国法及德国法中进行选择答案:A、B、C、D

13、本题解析:本题考查婚姻关系的法律适用。A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4条规定:“夫妻财产关系,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A项正确。B项,该法第27条规定:“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B项正确。CD项,该法第26条规定:“协议离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的,适用办理离婚手续机构所在地法律。”C、D正确。10. 多选题:

14、共用题干 A.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B.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C.法律之间发生冲突,需要裁决其效力优先性的D.执法过程中具体适用法律的疑难问题答案:A、B 本题解析:我国民法第12条第2款规定:“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根据第58条第1款的规定:“下列民事行为无效:(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所以由林某交付定金、签订合同的行为无效。同条第2款规定:“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就没有法律约束力”,而无效民事行为之无效,是指当事人意思不发生效力。我国公民均享有人身自由,法律并未对其加以民事行为能力方面的限制。林某父母所持理由为“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该理由如果成立,根据民法第59条的规定,可以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故属于法律事实。重大误解行为是基于重大错误认识而实施的意思表示,根据民通意见第71条的规定,林某的行为不构成重大误解,实为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由此可知,本题答案为A、C、D。价值判断是指客体对主体有无价值、有什么价值的判断。而法的价值包含利益,在确定法律关系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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