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B公司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宣告-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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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SEB公司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度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宣告-执法知识SEB公司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度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宣告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讯断书(2003)一中行初字第7号原告SEB公司,住宅地法国瑟隆热21260(SELONGEY21260FRANCE9)。法定代表人弗朗兹瓦西多霍维兹,董事长。托付署理人秦开宗,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署理有限公司专利署理人。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度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住宅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法定代表人王景川,该委员会主任。托付署理人钱亦骏,该委员会外不雅申说处检察员。托付署理人柴爱军,该委员会行政诉讼处检察员。第三人中

2、山市新爱德实业有限公司,住宅地广东省中山市黄圃镇南三公路。原告SEB公司不平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度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下称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2年8月14日作出的第3901号无效宣告哀求检察决定(下称第3901号决定),于法按限期内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2002年12月30日受理后,依法构成合议庭,并依法关照第3901号决定的另一相对人中山市新爱德实业有限公司(简称新爱德公司)作为第三人到场本案诉讼,于2003年7月18日公然开庭举行了审理。原告SEB公司的托付署理人秦开宗,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的托付署理人钱亦骏、柴爱军到庭到场了诉讼。第三人新爱德公司经本院通告送达第三人到场诉讼关照

3、书及开庭传票,未到场诉讼。本案现已审理闭幕。针对原告SEB公司的第99306491.4号外不雅计划专利权(简称本专利),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2年8月14日作出第3901号决定,认定:专利法第九条划定: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别离就同样的发明制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开始申请的人。本专利与比拟文件产物均为蒸锅,属于同类产物。从本专利视图不雅察,本专利产物团体呈椭圆形柱体,由锅盖、锅体和底座构成。此中,锅盖是透明,向上兴起,中部有椭圆形凹陷。锅体自上而下分四层,每层两侧各有一个椭圆形把手,此中第一、三层是透明的,第一层与第二层之间有一个带提梁的透明篦子,第二层是一个盘子,最下部的第四层仅可见两侧各有

4、一个椭圆形把的沿。锅体下面是底座,呈上小下大的椭圆台状。上有雷同于眼形的地区和依纵向的长椭圆形,眼形地区内有圆形调治钮。从比拟文件视图不雅察,其产物团体呈椭圆形柱体,由锅盖、锅体和底座构成。此中,锅盖是透明,向上兴起,中部有椭圆形凹陷。锅体自上而下分三层,每层两侧各有一个椭圆形把手,此中第一、二层是透明的,最下部的第三层仅可见两侧各有一个椭圆形把的沿。锅体下面是底座,呈上小下大的椭圆台状。上有圆形调治钮。将本专利与比拟文件比拟力,其各部门之间的外形、比例均雷同,包罗锅盖、锅体和底座及其上的调治钮。二者重要的差别之处在于本专利锅体在两个透明层之间另有一个带提梁的透明篦子和一个盘子。合议组以为与二

5、者雷同点比力,其差别点属于局部渺小差别,尤其在异时异地不雅察,二者易引起一样平常消耗者在视觉印象上的殽杂,不易将二者在团体上区离开,故本专利与比拟文件属于相近似的外不雅计划。同样的发明制造对付外不雅计划而言,是指两项外不雅计划雷同大概相近似。据此,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据专利法第九条作出第3901号决定,宣告第99306491.4号外不雅计划专利权无效。原告SEB公司不平第3901号决定,向本院提告状讼。SEB公司诉称:1、第3901号决定违背了无效案件检察的根本原则即哀求原则。无效宣告哀求人提出无效宣告哀求,所依据的执法是专利法第二十三条、实行细则第二条第三款,但专利复审委员会却撇开哀求人提出

6、的无效宣告哀求来由和执法依据,另行依据专利法第九条举行检察,违背了哀求原则。2、第3901号决定认定本专利与比拟文件的外不雅计划相近似的判定是错误的。由于本专利和比拟文件的蒸屉和锅盖都是透明质料制成,消耗者在购置这种产物时,可以清楚地看到其内部布局,因而其内部布局天然是其外不雅计划的一部门。本专利的最上层蒸屉底板上设有与底板连为一体的提手,第二层蒸屉计划为专用于盛接蒸汽的凝聚水的碗状,这是对付现有外不雅计划的引人注目标变革,是本专利计划的“要部”,显然差别于比拟外不雅计划。若异地不雅察,这种计划上的变革轻易引起平凡消耗者的区别和留意。本专利与比拟文件显着不相近似。综上,哀求人民法院依法打消第3

7、901号决定,恢回复告的第99306491.4号外不雅计划专利权。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辩称:哀求人提出的来由是本专利不切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实行细则第二条第三款,其提交的证据是专利号为98323454.X的外不雅计划专利公报及专利号为98326884.3的外不雅计划专利公报。按照哀求人提供的证据1及哀求人的报告,被告以为该证据实用专利法第九条的划定,按照检察指南中的依职权视察原则,将无效来由变动为依据专利法第九条的划定举行审理,并向两边当事人发出检察关照书。经比力,被告以为证据1与本专利属于相近似的外不雅计划,因而得出3901号决定中的结论。综上,原告的诉讼哀求不克不及建立,哀求法院维持第390

8、1号决定。经审理查明:本案涉及国度知识产权局于2000年3月22日授权通告的、申请号为99306491.4、名称为“蒸锅”的外不雅计划专利,其申请日为1999年5月19日,优先权日是1998年11月20日,专利权报酬SEB公司。针对上述外不雅计划专利权,新爱德公司于2001年6月18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哀求,其来由是: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已有内容雷同的外不雅计划专利申请向中国专利局提出,而且在专利公报上公然颁发,因此本专利不切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的划定,应宣告无效。新爱德公司提交了2份证据,专利号为98323454.X的外不雅计划专利公报,其在中国的专利申请日为1998年7月20日,授

9、权通告日是1999年7月7日。专利号为98326884.3的外不雅计划专利公报,其在中国的专利申请日为1998年11月19日,授权通告日是1999年6月30日。本专利产物为蒸锅,从本专利的六个视图可以看出,本专利产物团体呈椭圆形柱体,由锅盖、锅体和底座构成,锅盖、锅体是透明的。锅盖是向上兴起的,中部有椭圆形凹陷,锅盖两侧各有一个椭圆形把手。锅体自上而下分四层,每层两侧各有一个椭圆形把手,此中第一、三层是透明的蒸屉,第二层是一个深盘,其深度到达第三层蒸屉的二分之一位置,第一层与第二层之间有一个带提手的透明篦子,其提手高度、直径均与第一层蒸屉雷同,从蒸锅外不雅清楚可见,最下部的第四层仅可见两侧各有

10、一个椭圆形把的沿。锅体下面是底座,呈上小下大的椭圆台状。上有雷同于眼形的地区和依纵向的长椭圆形,眼形地区内有圆形调治钮。(其外不雅计划见附图1)共2页:证据1的产物为电蒸锅,从其六个视图可见,其产物团体呈椭圆形柱体,由锅盖、锅体和底座构成。此中,锅盖是向上兴起,中部有椭圆形凹陷。锅体自上而下分三层,每层两侧各有一个椭圆形把手,最下部的第三层仅可见两侧各有一个椭圆形把的沿。锅体下面是底座,呈上小下大的椭圆台状。上有圆形调治钮。证据1中阐明第一、二层蒸屉是透明的,但未阐明锅盖是透明的。(其外不雅计划见附图2)2002年8月14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据专利法第九条作出第3901号决定,宣告第99306

11、491.4号外不雅计划专利权无效。以上究竟有第3901号决定、第98323454.X的外不雅计划专利授权通告复印件、本专利授权通告复印件及当事人报告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以为,专利复审委员会仅针对第98323454.X的外不雅计划专利是否与本专利属于相近似的外不雅计划举行了检察,并依据专利法第九条的划定作出了第3901号决定,故本案亦以此作为审理范畴。本专利产物为蒸锅,证据1产物为电蒸锅,二者属于相近似的产物。将本专利与证据1比拟力,其团体外形是雷同的,均为椭圆形柱体,并都包罗锅盖、锅体和底座及其上的调治钮。二者重要的差别之处在于本专利锅盖是透明的,锅体有四层,此中包罗两层(第一、三层)透明蒸屉

12、,在锅体两侧有四对把手,而证据1没有阐明其锅盖是透明的,锅体只有三层,此中包罗两层透明蒸屉,在锅体两侧有三对把手。本专利在两个透明蒸屉之间还计划有一层深盘,其深度直达第三层蒸屉的一半位置,从外部不雅察清楚可见,而且,深盘上有一个带提手的篦子,其提手高度、直径均与第一层蒸屉雷同,从蒸锅外部不雅察亦清楚可见。检察指南划定,对付外表利用透明质料的产物而言,通过人的视觉能不雅察到的其透明部门以内的外形、图案和色彩,应视为该产物的外不雅计划的一部门。本专利增长了一层深盘及带提手的篦子,而且由于本专利蒸锅的锅盖、蒸屉均为透明的,上述部位从其外部不雅察清楚可见,应该作为本专利外不雅计划的一部门。本专利与证据

13、1比拟力具有显着差别。消耗者在购置蒸锅产物时,其蒸锅的团体外形、蒸屉的层数、把手的数目、蒸屉的计划对消耗者区分蒸锅产物起重要作用。本专利固然与证据1的产物的外形均为椭圆柱体,但是蒸锅的层数、把手的数目及蒸屉之间增长的深盘和带提手的篦子是差别的,这些外不雅计划上的差别,足以致使消耗者将两种产物区离开,纵然在异时异地不雅察,二者的区别亦足以引起一样平常消耗者在视觉印象上的留意,极易将二者区离开,故本专利与证据1是不雷同也不相近似的外不雅计划。专利复审委员会以为二者是相近似的外不雅计划,并依据专利法第九条的划定,宣告本专利无效是错误的。综上,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3901号决定认定究竟及实用执法

14、错误,应予打消。原告SEB公司的诉讼哀求,有究竟和执法依据,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2目之划定,讯断如下:打消被告国度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3901号无效宣告哀求检察决定。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被告国度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包袱(于本讯断见效之日7日内交纳)。如不平本讯断,原告SEB公司可在本讯断书送达后30日内,被告国度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第三人中山市新爱德实业有限公司可在本讯断书送达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其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长刘海旗署理审判员李燕蓉署理审判员胡雪莹二三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董晓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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