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湖保护和治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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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衡水湖保护和治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11.23【字 号】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8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一百零八号)衡水湖保护和治理条例已由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 十七次会议于2021年11月23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2021年11月23日衡水湖保护和治理条例(2021年11月23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

2、强衡水湖的保护和治理,维护衡水湖生态系统功能和生物多样 性,保障生态安全,促进可持续发展,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 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衡水湖保护区域的规划与管控、资源保护、污染防治、生态修复及其 相关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衡水湖保护区域,是指河北衡水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自然保护区) 和衡水湖入湖河道沿线保护区域。第三条衡水湖保护和治理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统筹规划、系统治 理,属地负责、协同共治的原则。第四条省人民政府负责衡水湖保护和治理总体工作,建立衡水湖保护

3、和治理 议事协调机制,协调解决保护治理、引水调水、经费保障等重大事项。衡水市人民政府负责衡水湖自然资源保护和生态环境治理工作,建立衡水湖保 护和治理综合执法、资金保障等机制。省、衡水市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负责自然保护区的监督管理。衡水湖保护区域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行政、农业 农村、发展改革、公安、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应急管 理、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衡水湖保护和治理工 作。第五条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有关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二)制定自然保护区的各项管理制度,统一管理

4、自然保护区;(三)调查、监测自然资源并建立档案,组织开展环境监测,保护、恢复自然 保护区内的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开展湿地动态监测;(四)组织或者协助有关部门开展自然保护区的科学研究工作;(五)进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六)在不影响自然保护区的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和防洪安全的前提下,严格 依法组织开展参观、旅游等活动;(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六条衡水市、自然保护区内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化产业布局,调整产业结 构、能源结构和运输结构,推进清洁生产和资源循环利用,推行适宜自然资源保护 和生态环境治理的政策措施。第七条 省、衡水市、自然保护区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衡水

5、湖保护和治理宣传教育,普及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政策知识,提升全社会生态环境保 护和绿色发展意识。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衡水湖保护和治理的宣传教育, 对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鼓励单位和个人开展形式多样的衡水湖保护和治理宣传普及工作。第八条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捐赠、志愿服务等形式,参与衡水湖保护和治理 工作。接受的捐赠应当专门用于衡水湖保护和治理。对在衡水湖保护和治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及其有关部门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奖励。第二章规划与管控第九条省、衡水市人民政府应当将衡水湖保护和治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 会发展规划。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组织编制自然保护区总

6、体规划,总体规划应当与国土空间 规划相衔接,并按照程序报有权批准机关批准后实施,未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第十条衡水市、自然保护区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编制有关开发利用 规划,应当充分考虑衡水湖自然资源保护和生态环境治理的需要,分析、预测和评 估规划实施可能产生的影响。第十一条 衡水市、自然保护区内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生态保护红线、 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不得变通突破、降低标准;结 合本地发展实际、生态环境问题和改善目标,制定本级生态环境管控方案,实施生 态环境分区管控。第十二条 衡水市、自然保护区内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 划,调整城市功能布局,推进湖

7、城融合,建设环境优美、生态宜居的滨湖城市。第十三条自然保护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履行 审批手续,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推动开展主要保护对象和自然生态系统影响 评价。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自然保护区修筑对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有影 响的设施。第十四条衡水市、自然保护区内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衡水湖环境承载能 力、生态服务功能,对自然保护区内村庄进行环境治理和生态修复。第十五条 在自然保护区内从事科学观测与调查、教学实习、标本采集等活 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请批准。第十六条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保护管理目标 和分区管控要求,适应自然保护

8、区环境承载能力,科学划定旅游区域、线路,合理 布局旅游配套设施,提出保护管理措施,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严禁开设与自然保护区保护方向不一致的参观、旅游项目。进入自然保护区参观、旅游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管 理。第十七条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加强自然保护区内开展旅游经营活动 所使用的船只、车辆等营运工具的管理,实行总量控制,并根据环境承载能力动态 调整。第三章资源保护第十八条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衡水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衡水湖生态 补水长效机制,科学利用引江、引黄等外调水,拓宽补水渠道,加强水源涵养,保 障衡水湖基本生态水量。第十九条衡水市、自然保护区内县级人民政府应当

9、依法严格控制地下水开 采,分区分类实施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不得开凿新的取水 井;对已有的取水井,应当逐步予以关停。第二十条 衡水市、自然保护区内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加 强节水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节水意识。推行节水型生产生活方式,推广节约用水 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推动农业节水增效、工业节水减排和城镇节水降损。推 进海绵城市建设,加强微咸水等非常规水源开发利用,提升水资源利用效率。第二十一条自然保护区严格执行土地用途管制,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土地用 途。第二十二条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对自然保护区鸟类等野生动物分布状 况、生活习性、栖息环境进行调查、监测和评估

10、,建立鸟类等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 档案。禁止破坏鸟类等野生动物栖息地。第二十三条 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实施可能对鸟类生活习性和栖息环境造成危害 的噪音侵害、光侵害、食物污染、违规投喂等行为。禁止在自然保护区捡拾鸟蛋(卵)、破坏鸟巢等危及鸟类栖息繁衍的活动。第二十四条 在自然保护区开展无人机等低空飞行活动,应当接受自然保护区 管理机构的管理。第二十五条衡水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加 强自然保护区水生生物资源养护,科学开展增殖放流。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 门应当对自然保护区增殖放流给予指导。第二十六条衡水市人民政府应当在自然保护区推行林长制,科学确定责任区 域,落实目标责任。

11、各级林长负责组织督导其责任区域森林资源保护发展工作,依 法保护森林资源,推动生态保护和修复。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森林火灾和林木病虫害监测、预警、防控机制, 制定相关应急预案,做好林木保护工作。第二十七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从事下列行为:(一)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二)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挖沟取土;(三)填埋、排干湿地和永久性截断湿地水源;(四)从事水产、畜禽等规模性养殖活动;(五)随意倾倒、抛撒、填埋、堆放、弃置、焚烧固体废物;(六)擅自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物种。第四章污染防治第二十八条自然保护区内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制定的重点

12、污染 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严格控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自然保护区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污染物排放标 准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第二十九条自然保护区内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实施生活垃圾分类和厕所无害化 改造,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并加强日常管理,保障正常运行,提升处理能力。第三十条衡水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地下水环境状况和开发利用情况,根据区 域功能定位,实施地下水污染防治分区管理,开展地下水重点污染源及其周边地下 水环境风险隐患调查评估,并采取相应风险防范和整治措施。第三十一条自然保护区内应当按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发展绿色生态农业, 鼓励和推广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第三十二

13、条自然保护区内的旅游景区经营者应当做好污水、垃圾集中收集处 理,禁止随意排放污水、弃置垃圾。第三十三条衡水市、自然保护区内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自然保护区水资源 利用与防灾减灾、防洪排涝与生态治理,加强自然保护区防洪工程设施建设,发挥 衡水湖蓄水、补水、抗旱、防洪和改善生态环境作用。第三十四条衡水市、自然保护区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生态 环境安全防范,依法做好防洪排涝和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 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第五章生态修复第三十五条 衡水市、自然保护区内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河道整治,推进河 湖贯通、水系相连,强化河湖资源保护,维护河湖水系生态功能。第三十六条 衡

14、水市、自然保护区内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 划,统筹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坚持自然恢复为主、自然恢复与人工修复相结合, 对自然保护区内自然退化和遭到破坏的湿地进行科学评估,科学制定自然恢复或者 人工修复方案并组织实施,营造适宜野生动物栖息、繁殖的环境。鼓励支持采取退养等还湖还湿措施保护和恢复湿地。第三十七条 衡水市、自然保护区内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自然资源、林业 和草原等有关主管部门以及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外来物种入 侵,制止非法放生活动,加强对有害生物的监测防治和野生动物疫源疫病防控,保 护物种安全和生物多样性。第三十八条禁止违法违规在自然保护区修筑围堤围埝。衡

15、水市、自然保护区内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有序清除自然保护区内影响衡水湖生 态环境的围堤围埝,改善水生态环境。第三十九条 衡水市、自然保护区内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自然保护区内源 污染的治理,对蒲草、芦苇、荷花等水生植物进行科学利用、平衡收割,及时清除 固体废物,科学治理底泥,推进水体循环,提高自净能力,保持水生态平衡。第六章入湖河道监管第四十条入湖河道沿线保护区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入湖河道水资源 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和河道环境状况监测,确保水质达 标。第四十一条入湖河道各级河长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加强责任河道的管理和保 护。乡镇以上河长负责督导相关部门和下级河长履行职责,依法依规组织对责任河 道进行清理整治,协调处置河道突发问题。村级河长主要负责河道巡查,开展河道 保护宣传,督促落实河道保洁等工作。第四十二条入湖河道沿线保护区域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入河污染源 和排污口的监管。禁止违法违规向入湖河道排放污水。第四十三条入湖河道沿线保护区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 和相关规划,科学划定畜禽禁养区,有效防止养殖活动污染河道水体。第四十四条入湖河道沿线保护区域农业生产应当严格控制农业面源污染,推 广应用化肥减量增效、农药减量控害技术和可降解地膜,科学处置农用薄膜、农作 物秸秆、畜禽粪便等农业废弃物。第七章 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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