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用航空货物运输安全保卫规则讨论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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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民用航空货物运输安全保卫规则(讨论稿)中国民用航空局公安局二一一年三月三十日中国民用航空货物运输安全保卫规则 第一章总则1目的1适用范围1权责1术语1第二章机构及职责3第一节安检组织结构及职责3民航局职责3管理局及监管局职责3机场及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职责4机场公安机关职责5货检机构职责5第二节 货运参与人相关职责要求5托运人要求5对承运人要求6第三节 货检机构设立6设立条件6设立备案7变更备案7第三章 货物运输安全保卫控制7第一节 货物区域设置及安保措施7功能区域设置7安保措施8第二节 货物申报、检查流程9递交申报清单9单据初审9安检合格流程9危险品、爆炸物等物品处理9安检不合格待处理流程1

2、0第三节 货物安保检查10安检人员配备10建立台帐10货物检查11免检物品11第四章 航空货运管制代理人11第一节航空货运管制代理人的设立11已知托运人的申请与批准13第二节 航空货运管制代理人的安全责任14第三节承运人的安全责任15第五章 安全质量控制16民航局评估16各单位制定质控计划16背景调查16上报与评估17抽查17违规建档17特别措施17整改17第六章 教育培训18第一节承运人和地面服务代理人的安全保卫培训18第二节 货物安检人员的培训18第三节管制代理人的培训19第七章 法律责任20第八章 附则21中国民用航空货物运输安全保卫规则第一章总则目的第一条 为保障民用航空货物运输安全,

3、防止对民用航空的非法干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制定本规则。适用范围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民用航空货物运输活动及与民用航空货物运输相关的单位和个人。权责第三条 民用航空运输的货物必须经过安全检查或由民航局认可的其他安全保卫措施;从事民用航空货物运输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民用航空货物运输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共同维护工作秩序,保障民用航空安全。术语管制代理人 与承运人存在业务往来并在货物方面提供有关当局接受或要求的安保控制的代理人、货物发运人或其他任何实体。已知托运人 托运本企业产品的生产企业,确保产品在生产,储存及运输

4、过程中采取民航局认可的措施,不受非法干扰。货物 是指正常货运、集运货、转运货、无人伴运专送邮件、邮件、外交邮件、作为客机货物载运的无人伴运行李。已知货物 经管制代理人采取安检措施的货物,或者由已知托运人托运的由本企业生产并经局方批准的产品。承运人 是指包括接受托运人填开的航空货运单或者保存货物纪录的航空承运人和运送或者从事承运货物或者提供该运输的任何其他服务的所有航空承运人。代理人是指在航空货物运输中,经授权代表承运人的任何人。托运人是指为货物运输与承运人订立合同,并在航空货运单或者货物记录上署名的人。收货人是指承运人按照航空货运单或者货物运输记录上所列名称而交付货物的人。托运书是指托运人办理

5、货物托运时填写的书面文件,是据以填开航空货运单的凭据。航空货运单 是指托运人或者托运人委托承运人填制的,是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为在承运人的航线上承运货物所订立合同的证据。 第四条 民用航空货物运输可以采用航空货运管制代理人制度(以下简称管制代理人)。第二章机构及职责第一节安检组织结构及职责民航局职责第五条 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对民用航空货物运输安全保卫工作实施统一管理,具体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一)制定并修订民用航空货物运输安全保卫规则;(二)对民用航空运输机场或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等单位就货物运输安全保卫工作进行指导及监督;(三)指导货物安全检查机构(以下货检机构)设立的审核工作;(四)

6、指导管制代理人制度实施;(五)制定货物检查流程标准及设备技术标准;(六)审批货运安检设备的使用许可;(七)对货运安保工作开展质量控制活动。管理局及监管局职责第六条 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对辖区内的民用航空货物运输安全保卫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具体职责如下:(一)指导辖区内民用航空运输机场或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执行本规则;(二)审核辖区内货检机构的设立;(三)审核辖区内管制代理人设立,并实施监督检查;(四)对辖区内货运安保工作开展质量控制活动。案人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退关手续同,有检查人身与 民航安全监督管理局对辖区内有关单位执行本规则情况实施日常监督检查。机场及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职责第七

7、条 从事货物运输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对其承运的货物承担安全责任,并按照本规则规定,制定货物运输安全保卫相关制度、程序,并纳入本企业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方案。 制定并实施本企业货物运输安全保卫质量控制措施,并纳入本企业民用航空安全保卫质量控制方案。 为本企业设立的货检机构配备符合民航局相关资质要求的人员、提供满足本规则要求的设施设备、场地和经费保障。 委托其他机构为其提供货检服务的,应与其委托机构签订民用航空安全保卫协议,并实施监督检查。 接受局方的监督检查与业务指导。 第八条 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对机场范围内航空货物运输活动按照本企业航空安全保卫方案及与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地面服务代理人等相关机构签订的

8、民用航空安全保卫协议,实施管理并进行监督检查。 对本企业航空货物运输工作承担安全责任。 为本企业设立的货检机构配备符合民航局相关资质要求的人员、提供满足本规则要求的设施设备、场地和经费保障。机场公安机关职责第九条 机场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维护机场货运区域治安秩序并对相关货运单位移交的违法、违规事件及物品进行处理。 货检机构职责第十条 货检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则规定,对进入货运区域的航空货物、邮件、人员及物品进行安全检查。并防止未经授权的人员和货物进入安检区、隔离存放区以及待装监管区,保障民用航空货物运输活动的安全。第二节 货运参与

9、人相关职责要求托运人要求第十一条 货物托运人未经许可不得托运禁止运输的物品。不得在托运的货物中夹带易燃、易爆、腐蚀性、放射性、强磁性以及其他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和航空安全的物品。货物托运人应当如实完整填报货物的品名,并递交真实有效的申报文件。货物托运人不得将危险品按照普通货物交运,托运危险物品应当遵守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第十二条 对于设有独立货运区的,应当按照本规则要求,建立自身的航空安全保卫制度,实施安全保卫措施。对承运人要求第十三条 承运人及其地面服务代理人应当制订并施行货物运输安全保卫措施,纳入本企业安全保卫方案。承运人或其地面服务代理人应当查验托运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并核查相关运

10、输文件,确保托运货物与申报品名相符。对收运的货物应当实施安全检查,对已经安全检查的货物采取相适应的安保控制措施,直至交付收货人。第三节 货检机构设立设立条件第十四条 设立货检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有经过培训并取得民航安全检查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并符合各岗位相应的等级要求;其配备数量符合民用航空安检人员定员定额标准。(二)配备经民航局许可并与货运量相适应的安全检查设备。(三)有符合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安全保卫设施标准的设施、设备和工作场地。(四)制定有符合本规则要求的货物运输安全检查工作相关制度和程序。(五)民航局要求的其他条件。设立备案第十五条 设立货检机构的单位应当将设立申请及符合本规

11、则第条条件的证明材料报送民航地区管理局审核,并报民航局备案。变更备案第十六条 货检机构设立后,负责人员、工作场地等重要事项发生变更后,应当及时向原审核部门备案。第三章 货物运输安全保卫控制第一节 货物区域设置及安保措施功能区域设置第十七条 货运区应实施分区封闭管理,承运人或其地面服务代理人应在货运区设立待检区、安检区、安检待处理货物存放区、隔离存放区、以及待装货物隔离存放区等功能区域,并按照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安全保卫设施标准设置视频监控系统,确保任何位置必须得到充分照明。具有危险品运输资质的承运人及地面服务代理人应在货区内设置危险品仓库。安检区、隔离存放区、危险品仓库以及待装货物隔离存放区应与其

12、他区域之间实施有效物理隔离,并实施通行管制,对进入上述区域的人员、物品和车辆实施安全检查。安保措施第十八条 承运人不得运输未经安全检查的货物。会同托运人开箱检查,(放流程)第条 货物待装隔离存放区在机场控制区以外的,承运人或地面服务代理人对准备装机的货物,应当使用密封式厢式货车或集装箱运输,运输过程中应全程锁闭并加封,封条应有编号,并有专人监管、押运。第十九条 中转货物在中转、存放期间应当实施安全监控措施。中转货物经过非机场控制区转场运输,承运人或地面服务代理人应当使用密封车辆或集装箱采取密封措施后,派专人监管、押运。第二十条 货物在装机前承运人或地面服务代理人应当对始发飞机的货舱进行清舱。第

13、二十一条 货物在箱板组装、运输和装机过程中应当实施安全监控,防止未经授权的人员和物品接触。第二十二条 货检现场发现可疑爆炸物品应及时采取防护措施,并交由机场公安机关到场处置。第二节 货物申报、检查流程递交申报清单第二十三条 货物进入安检区之前需向安检机构递交安全检查申报清单,清单中应至少包含货运代理人名称、运单号、货物的详细(品名、数量、托运人安保责任声明以及货物对应的鉴定书编号等内容。安全检查申报清单需与货运单、报关单以及货物运输鉴定书一同交付安检人员。单据初审第二十四条 安检人员应对货运代理人提交的单据进行审核,了解货物性质并实施安全检查。安检合格流程第二十五条 经安全检查可以运输的货物,

14、经安检员签字盖章并再次进行单据复核后进入待装货物隔离存放区,视情可实施二次抽检。危险品、爆炸物等物品处理第二十六条 经仪器检查后无法确定性质的物品应当进行开箱检查。对仍无法确定性质的,应当交由货运部门处理。(注:进入待处理流程)开箱检查时托运人应当在场,由安检人员进行检查并登记。第二十七条 经安全检查发现货物中有未经申报的枪支弹药、爆炸物等违禁品、危险品的应当交由机场公安机关处置。第二十八条 伪造鉴定证书的,应移交机场公安机关处理。第二十九条 航空邮件应当经过100%X射线安检设备检查。邮件安全检查中发现有无法确定性质的物品应会同邮政部门共同开箱检查,仍无法确定物品性质的退回邮政部门处理。对检查出有违禁品、危险品的,应当交由机场公安机关处置。第三十条 加封的外交邮袋凭外交信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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