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火作业安全防火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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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动火作业安全防火基本要求 1 动火作业应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以下简称作业证,进入受限空间、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时,还须执行AQ 3028-20XX 化学品生产单位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和AQ3025-20XX 化学品生产单位高处作业安全规范的规定。 2 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四周的易燃物品,或采用其它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3 凡在盛有或盛过危险化学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及处于GB50016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生产设备上动火作业,应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因条件限制无法进行清洗、置换而确必须动火

2、作业时按5.2规定执行。4 凡处于GB 50016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动火作业,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距用火点15 m以内的,应采用清理或封盖等措施;关于用火点四周有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应采用有效的空间隔离措施。5 拆掉管线的动火作业,应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订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6 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氧含量不得超过21%。7 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原则上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必须要确必须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8 在铁路沿线25 m以内进行动火作业时,遇装有危险化学品的火车通过或停留时,应马上停止作业。9

3、 凡在有可燃物构件的凉水塔、脱气塔、水洗塔等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应采用防火隔绝措施。10 动火期间距动火点30 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气体;距动火点15 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液体;不得在动火点10 m范围内及用火点下方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等作业。11 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焊、气焊、手持电动工具等动火工器具本质安全程度,确保安全可靠。12 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瓶应直立放置;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不应小于5 m,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不应小于10 m,并不得在烈日下曝晒。13 动火作业完毕,动火人和监火人以及参加动火作业的人员应清理现场,监火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第 1 页 共 1 页文章源于网络整理,侵权及时告知删除。(Word格式,可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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