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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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包括:电工作业、金属焊接切割作业、起重机械作业、机动车辆驾驶、登高架设作业、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压力容器操作、制冷作业、垂直运输机械作业、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等,以及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或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并经前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

2、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是指由有关主管部门组织的专门针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也就是特种作业人员在独立上岗作业前,必须进行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理论学习和实际操作训练。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才干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离开特种作业岗位一按时间后,应当按照规定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核,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关于未通过培训考核,即从事特种作业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了行政处罚;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特种作业定义 依据特种

3、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1999年x月xx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第13号令)规定,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本人、他人及四周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 2、特种作业人员具备的条件 (1)年龄满18岁; (2)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程的安全技术知识,参加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并成绩合格; 3、培训内容 (1)安全技术理论; (2)实际操作技能。 4、考核、发证 (1)特种作业操作证由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签发; (2)特种作业操作证,每两年复审一次。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的,经用人单位进行知识更新教育后,复审时间可延长至每四年一次; (3)离开特种作业岗位达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核,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 1 页 共 1 页文章源于网络整理,侵权及时告知删除。(Word格式,可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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