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银行零售贷款外包催收管理实施细则V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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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招商银行零售贷款外包催收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完善、强大、反响迅速的零售贷款催收管理体系,提高我行零售贷款外包催收管理水平,规我行零售贷款外包催收工作,根据?招商银行零售贷款催收管理方法?等有关规定,对?招商银行个人贷款外包催收管理方法?进展修订,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外包催收是指我行将符合规定条件的零售逾期贷款委托给我行认可的外包催收机构,在约定的期限进展催收,并根据实际收回金额由我行按一定比例支付费用的催收方式。第三条我行外包催收采取非诉讼方式,逾期贷款诉讼前和诉讼完毕且执行终止或执行中止后的催收均可采用此类非诉讼催收方式。本方法所称的“外包催收机构,是指根据法定程序批准成立

2、并有效存续的、具备合法个人逾期贷款提醒催告通知效劳等相关经营围的、符合本方法相关要求并与本行建立个人逾期贷款提醒催告通知效劳委托代理关系的公司及律师事务所。第四条本方法对外包催收的职责分工、机构管理、外包流程和工作要求等方面在制度上进展规定,分行须严格遵照本方法执行,并在此根底上制定具体的管理细则和操作流程。第二章根本规定第五条分行应尽量引入三家以上的催收机构进展合作,外包催收机构根据我行授权进展催收,我行原则上不允许外包催收机构将外包催收案件转委托给第三方处理。外包催收采取根据实际催收效果计付外包费用的风险代理方式进展,我行按实际收回金额的一定比例向其支付费用,未实际收回的外包催收案件我行不

3、支付费用。第六条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外包催收案件,原则上分行应要求外包催收机构针对全部贷款本息进展催收。一“借款合同约定借款人连续或累计六个月未按时归还贷款本息的,案件委托时,借款人逾期超过180天的,应要求全额结清贷款;二“借款合同约定借款人连续或累计三个月未按时归还贷款本息的,案件委托时,借款人逾期超过90天的,应要求全额结清贷款。三“借款合同约定的其他贷款提前到期的情况。第七条满足如下条件之一的零售逾期贷款,分行原则上可外包催收。一逾期31天以上含的零售贷款。二无法与借款人取得联系,或在我行催收过程中明确表示拒不还款等催收难度较大的案件。三借款人社会关系复杂等催收危险程度高,不适合我行自

4、催的案件。四分行无足够的自催人力安排,需依靠外包催收的案件。五抵质押品处置完毕及/或向主要担保人追索之后,未受清偿的剩余贷款本息。六对于已进入诉讼等法律追索程序的案件,假设分行认为同时进展外包催收将更有利于把握催收时机,保障逾期贷款及时收回,可以在诉讼的同时采用外包方式进展催收。七其他分行认为应当外包催收的逾期贷款。第八条假设外包催收案件出现以下严重影响我行债权平安的情形之一时,分行需及时收回外包催收案件,并立即按相关合同的约定提起诉讼、申请仲裁。一债务人有意拖欠,经催收无实质效果。二债务人死亡、被宣告死亡、失踪而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三债务人明确拒绝还款,或借款人经济恶化、丧失还款能力。四有证

5、据证明债务人已涉嫌刑事案件,或出现经济纠纷并涉及民事诉讼。五保证人明确拒绝为借款人履行归还贷款本息义务的贷款。六有证据证明债务人对我行的合法权益可能产生不利影响或有逃废我行债务行为。七债务人非法经营、以欺诈手段骗取贷款,损害我行权益。八保证人担保能力下降,或抵押质物价值下降幅度较大,或我行对抵押质物失去控制,借款人、保证人、抵质押人无力或不愿另行担保。九债务人有授信合同或担保合同项下的其他重大违约行为,影响其偿债能力,严重影响我行债权平安,分行认为应进展诉讼的其他情形。第三章职责第九条总行零售银行部负责制定零售贷款外包催收管理制度,指导分行开展外包催收工作,并对分行的外包催收工作进展检查、评价

6、和督导,同时负责全行的外包催收效果监测。第十条分行零售信贷业务部门承当本分行外包催收的管理职能,负责制定分行外包催收实施细则和操作流程,并负责对外包催收机构及外包催收案件进展管理。第十一条经办机构承当配合分行开展外包催收的工作职责,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借款人的联系方式、财产线索及其他与催收工作相关的情况。第十二条实施外包催收的分行需设立外包催收管理岗。外包催收管理岗负责外包机构和催收案件的日常管理,其主要职责如下:一负责外包催收机构的准入审查和日常管理,并在特定情况出现时提出与外包催收机构终止合作的建议。二负责外包催收案件的日常管理,包括案件委托、案件退回、进度管理、对账付款和投诉处理等,并给予外

7、包催收机构必要的协助。三定期对外包催收案件的回收情况和过程记录等进展统计分析,并对外包催收机构进展绩效管理和监视评价。四定期对外包催收机构进展稽核和培训,确保外包催收工作按照我行的规要求正常进展。第四章外包催收机构的管理第一节 准入审查及协议签订第十三条分行负责组织对已建立委托代理关系的和拟新引进的外包催收机构是否符合准入条件进展审查。分行应就外包催收的具体容,如合作期限、费用标准、限制性规定、*义务、合作终止以及续期条件等问题与外包催收机构进展洽谈,并详细填写?外包催收机构调查报告?见附6。分行零售信贷业务部门负责组织初审,由分行风险控制委员会对外包催收机构的资质、合作期限、委托期限、外包费

8、用进展审定。分行审批通过后,将评审资料和?外包催收机构调查报告?报备总行。第十四条分行应按本方法提供的格式文本统一与外包催收机构签署?招商银行个人贷款外包催收合作协议?见附3,以下简称?合作协议?。合作过程中,如需对?合作协议?做出局部补充或修订,应另行拟定补充协议,由分行法律部门审批同意,并报备总行零售银行部。第十五条外包催收公司的准入条件如下:一外包催收机构必须为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二外包催收机构的所有下属机构必须有效存续,合法运营。三机构及法人代表、主要管理人员无任何不良记录。四机构或其主要管理人员具有丰富的债务催收经历。五必须依法与所有员工形成合法劳动雇佣关系。六具有一定规模,并

9、在分行所在地拥有固定办公场所,办公场所所在楼宇的使用性质建议为商业或商住,建议办公场所安装门禁系统和闭路监控系统。七具有专业的催收系统、录音系统,实现有效的账户管理及报表管理。八具有完善的催收流程、管理制度及完善的信息管理机制,确保本行的资料不被非法外泄。九部需设稽查人员进展部稽核,并有常年法律参谋。第十六条开展非诉业务律师事务所的准入条件如下:一律师事务所必须为合法成立。二合法持有司法部门颁发的执业证书。三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0万元,须购置律师/律师事务所执业保险,且每名律师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不低于50万元。四机构及法人代表、主要管理人员无任何不良记录。五经办催收案件的执业律师有两年以上的执业经

10、历,具有重点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有良好的执业声誉,无违规执业记录。六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有长期为金融机构提供同类法律效劳的经历。七必须依法与所有员工形成合法劳动雇佣关系。八律师事务所注册的执业律师不少于10名,有长期的固定办公场所,且没有违规记录。九具有专业的催收系统、录音系统,实现有效的账户管理及报表管理。十具有完善的催收流程、管理制度及完善的信息管理机制,确保本行的资料不被非法外泄。十一律师事务所在分行法律与合规部门外聘律师事务所准入。第十七条我行与正式合作的外包催收机构需签署?招商银行个人贷款外包催收合作协议?,合作协议期限原则上为一年,合作到期时分行应根据外包催收机构的绩效情况确定是否继续合

11、作。对于回收业绩和合作情况较好、且合作两年以上的优质外包催收机构,分行可将外包合作协议期限延长至三年。第十八条新引进的外包催收机构必须与分行签订试用期合同。试用期合同的期限一般为三至六个月,期满前分行零售信贷业务部门应当对外包催收机构进展绩效考核,并决定是否将试用合同自动转为正式合作合同。原则上,假设分行在试用合同完毕前3天尚未提出终止合作,则试用合同可自动转为正式合同。第二节 委托期限及绩效管理第十九条委托期限是指对每一单外包催收案件,我行给予外包催收机构的催收期限,外包催收机构需在委托期限对外包案件进展催收。委托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个月,分行可根据实际情况与外包催收机构协商确定委托期限,但应

12、防止委托期限过长导致无法控制外包催收效果的情况。委托期限自外包催收机构签收?外包催收委托通知书?见附4,以下简称?委托通知书?之日起算。委托期限届满,则委托自动终止。外包合作协议期限届满,外包催收案件委托期限尚未届满的,外包催收机构必须继续催收直至委托期限届满。第二十条分行应根据逾期贷款规模配置外包催收机构,原则上应至少引入三家以上外包催收机构,并严格控制委托期限,期限届满后强制进展穿插轮换外包催收。分行须建立催收绩效考核制度,佣金直接与回收金额、回收时间、回收率排名挂钩,明确外包效劳的标准和水平,加强对外包公司在逾期贷款回收情况、迁徙情况、客户投诉情况、催收过程情况等方面的考核,并通过竞争排

13、名,建立优胜劣汰的绩效管理机制。第二十一条分行应根据外包催收机构的实时回款比例,了解外包催收机构的催收运作情况,及时进展催收进度控制,催促外包催收机构按时、按质完成催收。第三节 外包催收费用第二十二条外包催收费用是指我行按实际收回金额的一定比例向外包催收机构支付的费用。实际收回金额是指发生在委托期限的还款金额,委托期限届满后,收回的逾期贷款不计入实际收回金额,无需支付外包费用。第二十三条外包费用的计费标准应区分抵质押品处置完毕前后、外包催收案件的逾期天数、外包次数以及实际收回贷款的性质即逾期贷款局部及未到期应归还贷款局部分别确定。各分行可参考?外包催收费用参考标准?见附12与外包催收机构协商确

14、定外包费用。各分行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抵质押品处置完毕前的费率进展浮动,分行应密切注意各地市场外包催收佣金费率的变化,及时进展调整;抵质押品处置完毕后的费率可在?外包催收费用参考标准?规定的围确定。第二十四条分行可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和各工程的特殊性,制定奖惩策略或竞赛方案,以鼓励外包催收机构的积极性。第四节 档案管理与稽核培训制度第二十五条分行应建立外包催收日常管理档案,独立保管外包催收的相关合作协议、评审文件以及留档备查的其他文件资料;外包催收案件退回时,?个人贷款催收通知书?、?律师函?等催收法律文件须随案件一并退回我行。分行应将?个人贷款催收通知书?、?律师函?等催收法律文件的原件归入相应贷

15、款的二级资料档案管理。第二十六条分行应定期对外包催收机构进展稽核,监视外包催收机构依照合同和相应规方法及时、合法、有效的为我行提供代理效劳。稽核分为非现场稽核又称为业务稽核、现场稽核以及非常规稽核。非现场稽核主要目的是审核外包催收机构是否严格按照我行要求执行催收运作,对我行外包案件的催收是否及时有效、是否规。现场稽核主要为对硬件设施、制度建立、催收运作进展稽核。非常规稽核主要在催收机构经营资质如主体资格,管理层人员安排等发生变化,可能影响我行权益时对相应机构进展稽核,以判断判定相应机构是否可继续履行合同,保障我行权益。第二十七条分行应每季对外包催收机构进展现场稽核,稽核容包括外包催收机构的组织架构、办公环境、人员配置、案件处理流程、系统催收记录、催收录音、数据*、教育培训等,稽核人员应根据稽核结果撰写?外包催收机构监视检查报告?见附7,并按季将检查报告上报总行零售银行部。分行在每次对外包催收机构进展现场稽核的同时,应负责对相应机构进展现场培训,培训可涵盖但不限于催收规要求、我行零售贷款产品、以及总行下发的学习案例、各类通知、要求等容,并负责整理相应培训记录归档、备查。第二十八条分行应不定期向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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