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新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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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9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新变化2009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即将开始,由于2009年度,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不少税收新政策,与2008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相比,确实有些差异。为了更好的做好2009年度有关费用的调整,保证2009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质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9年度税收自查有关政策问题的函(企便函200933号)的有关规定,笔者建议企业在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中应着重注意以下涉税问题。(一)有关企业所得税的涉税问题1、保障成品油市场供应财政补贴的涉税处理。为保障成品油市场供应,国家对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所属企业进口原油、成品油和加工原油进行

2、财政补贴。进口成品油企业包括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华东销售分公司、华南销售分公司、东北销售分公司、西北销售分公司。对于为保障成品油市场供应而给予的财政补贴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规定,重点复核上述财政补贴是否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和补贴资金使用情况。不符合条件的补贴收入应作为当期收入征税;符合条件的不征税收入,其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

3、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2、石油开采企业油气田二次开发支出的资本化问题。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企业会计准则第27号准则石油天然气开采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购建提高采收率系统发生的支出(即油气田二次开发),应作为油气田开发成本。3、金融机构贷款利息收入逾期90天冲减收入的企业所得税问题。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利息收入,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960号)第一条规定已失效。即以下两条有关“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的所得税处理”失效:(1)金融企业发放的贷

4、款,应按期计算利息并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发放的贷款逾期(含展期,下同)90天尚未收回的,此前(含90天)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应按规定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此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待实际收回时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2)金融企业已经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或已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应收未收利息,如逾期90天(不含90天)仍未收回的,准予冲减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因此,金融机构对2008年度贷款利息收入逾期90天冲减收入的,要进行纳税调整。4、企业职工报销私家车燃油费的企业所得税处理。(1)2008年1月1日(不含)以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相关费用税前扣

5、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305号)规定,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在规定的标准内,为员工报销的油料费、过路费、停车费、洗车费、修理费、保险费等相关费用,以及以现金或实物形式发放的交通补贴,均属于企事业单位的工资、薪金支出,应一律计入企事业单位的工资总额,按照现行的计税工资标准进行税前扣除。另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工资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26号)的规定,2007年12月12日以前,企业计税工资要受月人均1600元的限制,由于企业员工人均月工资普遍超过1600元,在实际计算缴纳所得税时,企业实行车改后为员工报销的燃油费基本上会因为超过限额,而被作为

6、工资部分的应纳税所得额调增回来补税,企业实际上享受不到扣除减免。例如,2007年某企业当年有员工100人,人均月工资2000元,全年发放20001210010000=240(万元),人均月报销燃油费200元,全年发放2001210010000=24(万元),当年工资总额为264万元,工资允许税前扣除限额16001210010000=192(万元),在申报所得税时调增应纳税所得额72万元,可以看出企业给予报销的24万元燃油费都并入应税所得缴纳了所得税。(2)2008年1月1日(含)以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企业为员工报销的燃油费,

7、应作为职工交通补贴在职工福利费中扣除。这对于福利费使用不足的企业而言显然是利好,只要企业实际支出的职工福利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14%,而且按规定用途使用,都可以在税前扣除,政策显得更加合理。例如,2009年某企业当年有员工100人,人均月工资2000元,全年工资总额20001210010000=240(万元),人均月报销燃油费200元,全年发放2001210010000=24(万元),当年已支出职工福利费8万元,全年职工福利费合计32万元福利费扣除限额24014%=33.6(万元),可以全部扣除。当然了,如果企业当年支出职工福利费已经较大了如发生15万元了,那当年的职工福利费就达到39万元

8、,超标的39 - 33.6=5.4(万元)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就需要作应纳税所得额调整了。5、利用长期借款对外投资,利息资本化问题;用以后年度的借款偿还以前年度的投资款,以后年度的借款利息的资本化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第三十七条及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纳税人为对外投资而借入的资金发生的借款费用,应计入有关投资的成本,不得作为纳税人的经营性费用在税前扣除。用以后年度的借款偿还以前年度的投资款,以后年度的借款利息按上述规定也应资本化。6、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保险企业将其承保的以境内标的物为保险业务向境外再保险人办理分保的业

9、务,支付给境外保险的分保保费收入扣缴企业所得税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和第三十七条、原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和第十九条规定,以及相关国家的税收协定规定,对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境外保险企业,以境内标的物为保险业务,取得保费收入,应扣缴预提所得税。7、金融机构贷款转为股权,计提坏账准备金税前扣除的问题。对于金融机构发放给公司的贷款,因企业到期未能还本形成的呆滞贷款,经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批复,将贷款转为该公司的股权,因未构成实质性的呆账,对金融机构已提取的坏账准备金应冲回不得税前扣除。8、企业为职工购买人身意外险的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10、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第四十九条及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如为从事高危工种职工投保的工伤保险、为因公出差的职工按次投保的航空意外险)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9、2008年工资税前扣除方式改变的前后税收衔接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工资薪金按实际发放为原则。如果企业将2007年度计提并已进行税前扣除的

11、工资,在2008年度实际发放时再次进行税前扣除,应进行纳税调整。基于此规定,如果企业在2009年度还是实行预提的话,在2009年度没有实际发放的则要进行纳税调整。10、企业向退休人员发放的补助的税前扣除问题。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第十八条规定,企业向退休人员发放的补助不得税前扣除。退休人员取得的上述补助应按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11、保险企业对无保险营销证营销员发放佣金税前扣除的企业所得税问题。对于2008年1月1日前可以税前扣除。对于2008年1月1日以后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

12、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规定,对无保险营销证营销员发放佣金不得税前扣除。12、金融企业向职工提供优惠利率贷款的企业所得税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金融企业给职工的优惠利率贷款,应按金融企业当月市场同类贷款利率取得的利息收入,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13、金融保险企业开展的以业务销售附带赠送实物的行为,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属于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按规定比例税前扣除。14、企业与其他企业或个人共用水、电,无法取得水、电发票的,应以双方的租用合同、电力和供水公司出具给出租方的原始水、电发票或复印件、经双方确认的用水、电量分割单等凭证,据实进

13、行税前扣除。15、企业因解除劳动关系向职工支付的经济补偿、生活补助等支出,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收取和交纳的各种价内外基金(资金、附加)和收费征免企业所得税等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22号)第三条规定,按劳动部关于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规定支付给职工的经济补偿金,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16、2009年,企业自查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可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调减的应纳税所得额,若有多缴所得税的暂不办理退税,抵减以后年度应纳税额。(二)有关个人所得税的涉税问题17、企业向职工发放交通补贴的个人所得税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

14、号)第二条规定,企业采用报销私家车燃油费等方式向职工发放交通补贴的行为,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扣除标准由当地政府制定,如当地政府未制定公务费用扣除标准,按交通补贴全额的30%作为个人收入扣缴个人所得税。18、企业向职工发放的通讯补贴的个人所得税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向职工发放的通讯补贴,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扣除标准由当地政府制定,如当地政府未制定公务费用扣除标准,按通讯补贴全额的20%作为个人收入扣缴个人所得税。1

15、9、企业为职工购买的人身意外险的个人所得税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为员工支付有关保险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18号)规定,企业为员工支付各项免税之外的保险金,应在企业向保险公司缴付时并入员工当期的工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20、企业年金的个人所得税问题。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财税200594号)规定,应按企业统一计提年金时所用的具体标准乘以每人每月工资总额计算个人每月应得年金,扣缴个人所得税。21、公司向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支付一次性补偿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机关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1199号)规定,应责成扣缴义务人向纳税人追缴税款。22、企业为职工缴付的补充医疗保险的个人所得税问题。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44号)规定,应扣缴个人所得税。如果企业委托保险公司单独建账,集中管理,未建立个人账户,应按企业统一计提时所用的具体标准乘以每人每月工资总额计算个人每月应得补充医疗保险,全额并入当月工资扣缴个人所得税。23、金融保险企业开展的以业务销售附带赠送个人实物的,应按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没有明细赠送记录,无法按人扣缴个人所得税的,按合理比例统一扣缴个人所得税。(三)其他的涉税问题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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