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沧区社会福利中心养老服务经营承包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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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沧区社会福利中心养老服务经营承包协议甲方(委托方):厦门市海沧区民政局地址:厦门市海沧区滨湖北路9 号(承包方) : 厦门市海沧新阳医院 地址: 厦门市海沧区翁角路303-305号见证方: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为加快海沧社会福利事业发展,完善社会福利中心养老配套设施建设,扩展养老服务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遵循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就海沧区社会福利中 心养老服务经营承包事宜协商一致,协议如下:、合作宗旨按照“政府主导, 社会经营”的原则, “海沧区社会福利中心”福 利项目、福利性质、服务宗旨不变。原政府投资的房产、物业及

2、 设备所有权不变。在此基础上,采取“谁经营谁投资”的方式,甲 乙双方致力于发展海沧区社会福利服务事业, 坚持服务社会优先,努力争创福利事业示范单位。二、基本情况1、 、海沧区社会福利中心位于海达南路西侧,主体建筑九层、 裙楼主楼配有乒三层,占地面积约 6674 平方米,建筑面积约 15089 平方米。设计老人居室 100 间 250 张床位。裙楼设计老人活动中心, 乓球室、台球室、多功能厅、棋牌室、机械康复室、书法 绘画阅览室等。2、 甲方同意将海沧区社会福利中心的养老服务经营权交由乙 方 承包经营。3、 承包期限为 10 年,从 2012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3、日 止。三、承包条件1、 乙方必须按照规定向民政部门申领 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乙方必须符合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和厦门市养老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条件。2、 乙方须接收政府集中供养的农村五保户和城市“三无”对象入住,免收一切服务费用,并按照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提供优质的服务内容。农村五保户和城市“三无”对象伙食费由甲方按照市、 区标准 支付;乙方要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3、 甲方提供海沧区社会福利中心现有的房产、 设备, 登记造 册 并经乙方验收后移交给乙方经营使用。4、 乙方负责区社会福利中心养老服务设备购置、 人员岗位配置及服务项目设置。乙方在签订协议

4、之日起6 个月内投入不少于 120 万元日常设 备,同时还必须建设供氧系统及信息管理系统;乙方必须在签订协议之日起6 个月内完成各项设备购置和人员配备,按时开业。 乙方在经营过程中必须加大投入, 不断调整、完善各项设施设备。四、 特别约定1、 关于养老床位:社会福利中心的 250 张养老床位,其中120 张床位支配权归甲方所有, 用于保障政府供养的“五保”老人和“三无”对象入住;剩余130 张床位由乙方向社会老人开放实施 有偿服务。在政府供养对象不足120 人时,乙方可向区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区民政部门同意后,调配使用床位。若政府供养的 对象超过 120 人时,乙方必须接收,甲方按照同类服务对

5、象的基 本费用支付给乙方。2、 关于裙楼老人活动中心: 老人活动中心的设施设备由乙方投资、乙方管理,面向住院老人和社区 60 岁以上老人免费开放,社区老人凭身份证等有效证件登记进入。 乙方应认真做好管理服 务工作,为老人提供优质服务,公开举报监督电话,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并承担管理责任。五、 债权债务承担1、 本协议执行期间,乙方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2、 本协议执行期间乙方的债权债务、 经济和法律责任,由乙 方 承担,与甲方无关。六、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 配合乙方做好区社会福利中心开业前期各项完善工作, 确 保项目顺利进行。2、 对属于甲方的资产进行登记造册, 经双方核实,签字

6、确认后移交乙方经营管理。3、 积极争取上级配套的专项资金, 支持福利中心的扩展建设。4、 按时足额拨付“五保”老人和“三无”对象伙食补助。5、 指导和监督乙方有效地履行本协议的各项条款。6、 负责指导、监督乙方的养老服务工作, 每年定期、不定期 组 织人员对乙方进行考核。七、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 经营过程中所涉及的收费项目应按照市、 区有关部门的规定标准执行,并接受甲方的指导、监督和检查。2、 负责支付社会福利中心使用期间所产生的水电费、 物业费、 资产维护、更新等费用。3、 正常使用并负责甲方提供的已登记造册各项设施的日常维 护和维修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如正常情况下发生的损坏或报废,须由

7、双方共同验收并经甲方同意后报废。如因乙方使用不当,造成社会福利中心建筑物以及各项设施、 设备出现损毁、损坏或经有关部门认定有必要进行维修时,乙方 应负责及时维修或者赔偿。 乙方不能或不能完全承担维修责任时, 甲方可代为维修,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不得改变建筑物结构。若因经营需要改变装修的,应报经甲方同意后方可实施。4、 积极承担我区社会福利事业发展任务, 优先接纳经区民政部门审批同意的低保、优抚、孤寡等老人入住社会福利中心,并 按政府有 关政策给予优惠。5、 自觉遵守和执行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 并承担经营过程中 所 发生的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6、 经营场所要符合治安、 消防、卫生、食品安全等

8、有关要求, 落实各项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并承担相应的的法律责任。7、 不得从事与社会福利中心无关的生产经营活动, 不得利用社会福利中心场地从事生产、销售、经营国家规定的违禁品,不得从事任何违法活动。8、 不得以福利中心的经营权向第三方进行转包、 担保、保证、抵押或其他有损害甲方权益的行为,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由乙方 承担。八、 合同期满1、 本协议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乙方需要继续承包社会福利 中心经营权的,应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甲方有意将该经营权继 续对外承包的,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包权。甲、乙双方 就承包权达成一致后,应重新签订承包经营协议。2、 乙方不再继续承包的, 对于在承包期间属于乙

9、方投资于 社会福利中心经营场所中的一切可移动资产均归乙方所有,不可 移动的资产归甲方所有(包括所有装修、装饰等) 。九、 协议的变更和解除或终止1、 本协议生效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甲乙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本协议需要变更或解除时,须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2、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无条件解除协议:( 1) 利用社会福利中心场所进行非法活动, 违法经营或损害 公共利益或违反本协议相关约定的;( 2) 在未经甲方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变更经营项目;( 3) 在甲方考核不合格、 要求整改后未按时落实或落实不符合要求的。甲方依据上述情形解除本协议、 收回社会福利中心经营权时, 应书

10、面通知乙方;乙方须将社会福利中心经营场所按协议解除时 的状况无条件交回甲方;乙方在承包期间所投入的相关费用,甲方不作任何赔偿和补偿;乙方应在收到书面通知的30 天内撤离,并妥善安置好收费老人。3、 协议期间,若该项目遇国家征用 ( 以政府文件为准 ) 或遇 不可抗力因素等影响,无法继续履行本协议的,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解除或者终止本协议,损失由双方各自承担。4、 本协议规定的承包期满, 甲乙双方的权利、 义务履行完毕 后,本协议自行终止。十、违约责任:1、 甲乙一方未能履行本协议约定的条款, 导致福利中心项目 无法经营,使对方受到经济损失的,则视同责任方违约,另一方 有权解除本协议,

11、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2、 甲乙一方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理由而单方提出解除本协议 的,另一方有权要求赔偿损失。3、 乙方应于本协议签订之前缴交 20 万元履约保证金到区财 政账户,承包期满后无息返还。若乙方在承包期内有违约行为, 甲方没收该保证金。十一、争议解决1 、本协议未尽事宜及履行期间双方发生争议的, 由双方共同协商、通过补充协议解决。补充协议及本协议附件均为本协议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协商不能解决的,双方可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本协议诉讼期间,双方有义务保持场地现状并不受损坏。2、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经双方盖章、法人乙 方:(盖章)法人代表:月曰甲 方:(盖章)法人代表:月曰代表(或委托代表)签字后生效,并于 2012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见证方:(盖章)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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