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水城际供电车间汽车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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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三水城际供电车间汽车综合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1条 为使车间的汽车更好地为生产服务,提高车辆的利用率,保障安全行驶,降低能源消耗,特制定本细则。第2条 车间配置的汽车是为铁路运输生产服务的工具,以设备维护、抢险时运送人员及料具为主。第3条 汽车运用必须贯彻“预防为主,养修并重”的方针。坚持维护保养与计划检修相结合,专职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技术管理与经济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第4条 本办法适用车间管内所有汽车(包括租用汽车)及汽车司机的安全管理。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第5条 汽车是关系交通、人身安全的重要设备,车间成立汽车管理领导小组:组 长:主任、书记副组长:副主任组 员:技术员、记工员。第6

2、条 领导小组组长和副组长职责:主任、书记负责全面管理工作;车间安全负责人负责监督机动车交通安全工作。第7条 汽车司机职责1认真学习、遵守国家有关机动车辆的政策、法令、法规、条例。2执行上级和段机动车辆管理的规章制度,杜绝公车私用、违章驾驶行为。3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工区的工作安排,安全完成出车任务,做到文明驾驶,对汽车运用交通安全、防盗安全负责。4按机动车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正确的操作、使用机动车辆。5认真落实责任车辆日常维护保养任务,负责对责任车辆的维修盯控、验收签认工作。第三章 车辆的使用管理制度第8条 车辆使用的原则:合理有效、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第9条 车辆配属工区负责人为汽车

3、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并指定一名兼职人员负责汽车的日常管理工作。各工区必须给每台汽车设立一名责任司机,负责该汽车的使用及保养(保养标准见附件2),只有责任司机请、休假时,才能由其他兼职汽车司机值乘该汽车,汽车交接时原则上必须执行面对面车辆检查交接,介绍本班运行情况及存在问题,并在交接班记录本上记录并签字。由于特殊情况不能执行面对面交接的(如当天夜间作业回来后需要休息时),当班汽车司机休息前必须将油、水情况以及存在问题记录在交接记录本上,接班汽车司机出车时必须先查阅交接记录本,并进行核对后签字确认。第10条 车间及工区用车,车间应指定专人负责派车,在汽车派用车记录上登记。完成任务后,用车人签认汽

4、车派用车记录,并交回车间(工区)保管。第11条 车间汽车由车间主任、支部书记负责派车,班组用车由工班长负责派车,派车要填写汽车派用车记录,汽车派用车记录由班组存留一年。第12条 派车应根据任务的轻重缓急,统筹安排好用车计划,同一方向的任务尽量安排一辆车完成,以降低消耗费用。第13条 出车前汽车司机必须查阅交接记录本,了解上一班汽车运行情况,并按要求对汽车进行检查,对影响行车安全的存在问题必须先进行处理,确认良好后方准出车。出车必须携带本人驾驶证及车辆各有效行驶证件,汽车运行过程中,车上最高职务者要做好安全监督工作,监督汽车司机驾驶行为是否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每次出车任务完成后,汽车司机要认真

5、填写汽车行车日志。收车后做好车辆的清洁保养工作。第14条 在沿线执行任务时,车辆应停放在工作场地。无法停放在工作场地时,要停放在可靠的停车场内,办理停放保管手续。停放车辆必须锁好门窗、方向锁、开启防盗功能,车辆证件及车钥匙必须随身携带。第15条 收车后应将车辆停放在单位指定地点,做好防盗措施,车辆钥匙、证件由专人统一保管。第16条 各配属工区车辆只能在本工区管辖范围内运用,如因生产需要超范围派车,需征得主管领导同意。第四章 汽车司机管理规定第17条 依法取得由公安交通管理工区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员,经段教育科考核合格,人劳科聘用后,才能担任汽车驾驶工作。第18条 根据车间现场生产实际

6、需要,聘用部分兼职汽车司机。兼职汽车司机的考评: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车间报人劳科审查,经教育科组织进行理论及实作考核合格后,由总工程师审批,人劳科发兼职汽车司机通知。第19条 班组专兼职汽车司机配备规定如下:1. 每台汽车配二个兼职司机。2. 车间党政正职、班组正工长不允许担任兼职汽车司机。3. 担任接触网检修作业的当班工作领导人不得同时担任驾驶任务。第20条 兼职汽车司机与专职汽车司机同等管理与考核。第21条 汽车司机应当按照驾驶证注明的准驾驶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必须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存在安全隐患的机动车。第22条 每年所有兼职汽车

7、司机参加人劳科的考评,根据考评结果确定是否续聘。 第五章 车辆的维修保养制度第23条 汽车修理贯彻以计划检修和状态检修相结合的原则。汽车修理分为:汽车大修、总成大修、临时修理和零件修理四类。1. 汽车大修:对汽车各总成进行全面的恢复性修理,以恢复汽车的动力性、经济性、可靠性和原有装备为目标,使汽车的功率、技术状况和运行性能达到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专业标准和地方标准。2. 总成大修:对车辆某项或几项总成解体进行修理,以恢复总成的技术性能为目标。3. 临时修理及零件修理:是消除车辆在运行中发生的临时故障和局部损伤,应尽量结合一、二级保养进行。第24条 计划预防性保养制度是保证汽车经常处于良好状态的

8、重要措施,必须按规定的周期对汽车进行保养、并做好保养检修记录。车间汽车保养分为日常保养、一级保养、二级保养、换季保养四种,保养内容见附件2:汽车维护保养技术标准。第25条 车辆大修、总成大修由各车辆配属工区根据汽车的累积行驶里程、技术状况和有关规定,向车间提出大修申请,车间根据技术科下达的大修计划及车辆实际状况安排具体的大修时间。第26条 汽车行驶中发生故障,司机应立即采取措施,查明原因,排除故障,如无法排除且影响行车安全的,不得再行驶,通知专业修理厂派人来修理或拖挂回厂修理。回段后按上述要求补办审批程序。第27条 由于定点维修单位无法维修的车辆,或送修的车辆确需送特约售后服务维修单位进行维修

9、的,应报技术科及段主管领导审批后进行。第六章 交通安全管理制度第28条 管理人员应定期对汽车配属工区进行设备、安全检查(抽查),针对存在的交通安全问题,提出要求并督促落实安全隐患整改,并把检查情况记录在安全关键岗位检查巡视登记本,具体要求如下:1. 主任、书记每季度抽查不少于一次;2. 车辆使用管理工区负责人每周不少于一次;第29条 汽车配属工区每月组织专(兼)职汽车司机安全业务学习不少于一天(次),每次学习时间不少于2小时。第30条 机动车辆实行安全责任监督岗制度:车上职务最高者为安全责任监督岗(职务相当时,安全责任监督岗由靠近汽车司机的副驾驶位人员担当),行驶过程中要对司机进行安全提示,有

10、权制止其他人员扰乱汽车司机正常驾驶的行为、语言,有权提醒司机安全文明驾驶车辆,发现有危及行车安全因素时,必须予以告诫、劝阻或制止,共同保障工作安全顺利完成。第31条 严禁使用不符合要求的劣质轮胎,预防机动车行驶中“爆胎”导致恶性交通事故。第32条 落实汽车司机的出车前和收车后的安全检查制度,确保车辆设备处于良好状态。每次出车前要重点检查灯光、制动、转向、传动、走行系统、雨刮器和倒车镜各零部件是否符合安全要求,并做好记录。发现车辆故障应及时修复,消除安全隐患,严禁车辆带“病”出车。第33条 汽车司机要认真执行国家及地方交通管理条例及规则,依法行车,自觉接受交警指挥和各级汽车监察人员的检查指导,违

11、章后应及时纠正,主动交纳罚款。第34条 汽车司机出车前应充分休息,高速公路单程超过600公里的,必须配备2名汽车司机执行驾驶任务;高速公路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3小时,其它路段驾驶当天实际驾驶时间累计不得超过8小时,确因工作需要超过连续驾驶规定时间的,必须配备两名汽车司机。车间(工区)派车人派车前应充分预想本次出车任务的里程及时长,及时配备及调整驾驶人员,防止疲劳驾驶。第35条 汽车司机驾驶汽车时不能接打电话,如确因有重要事项需接打电话时(如电话连续拔入三次以上),可向车上最高职务者请示,同意后把车停靠在安全停车带再接打电话。第36条 车辆外借或出租,必须经段交通安全主管领导批准,签订相关合同、

12、协议,明确双方所承担的安全责任、租借期间设备维护保养责任。第37条 沿线工作生产场所容易发生交通事故的地点应设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牌)。第七章 交通安全事故及设备事故处理制度第38条 机动车事故分为交通事故及设备事故。交通事故指在道路上行驶时发生的造成人员伤亡、车辆损坏的事故;设备事故指因车辆自身故障引起的车辆非正常损失。第39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分以下等级:1. 轻微事故:是指一次造成轻伤1至2人,或者财产损失不足1000元的事故。2. 一般事故:是指一次造成重伤1至2人,或者轻伤3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不足3万元的事故。3. 重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1至2人,或者重伤3人

13、以上,10人以下,或者财产损失3万元以上不足6万元的事故。4. 特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6万元以上的事故。第40条 汽车发生交通事故,有关人员必须积极抢救伤者,寻找目击者,并保护现场,尽快设法报告当地交警工区及单位上级主管领导,积极配合公安交警工区处理。事故中只造成车辆损失无人员伤亡的,按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报告和处理;遇有人员伤亡时,必须及时报告劳动安全监察工区,并按铁道部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分析、处理和结案。第41条 发生机动车责任交通事故后,按公安工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上确定的

14、我方承担的责任,根据实际造成的损失实行有限责任赔偿制度。第42条 违反段管理规定私自动用车辆,发生事故,由责任人承担全部损失,并给予行政处分。第43条 汽车设备事故指车辆设备非正常损坏,影响其正常使用或安全性能并造成损失的情况。设备事故分为一般、重大、特大三个级别。一般事故:设备连续停机5天及以上或修复费用2000元及以上。重大事故:设备连续停机15天及以上或修复费用5万元及以上。特大事故:设备连续停机30天及以上或修复费用10万元及以上。第44条 发生设备事故当事人须在2小时内用电话向主管人员及技术科主管人员报告,主管人员立即向分管领导汇报。对隐瞒事故不报的,要追究责任工区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

15、任。第八章 资料台帐管理第45条 车间建立全车间汽车台帐、建立汽车司机培训台帐(资料),配属工区建立其管辖汽车台帐。1. 记工员台帐:汽车履历簿,汽车管理台帐,汽车月报表、汽车费用登记表,设备检查评比台帐。2.工区台帐:本工区细化管理办法,汽车管理台帐,汽车月报表,汽车检修记录本、汽车派车登记本,派车单。3. 非车间归属地工区台帐:车间细化管理办法、派车单。4. 每辆车上台帐:行车日志、交接班记录本(车间、班组设置)。第46条 各车辆配属工区每月25日前统计汽车月报表(见附表2)递交或发送至车间设备主管。第47条 使用管理:1. 对未经车间主任、书记或所在工区负责人批准而私自用车者,每次考核责任人100元,若造成事故者负事故全部责任和全部费用。3. 交通违章处罚金由违章汽车司机全部承担,车间不得以任何形式报销交通违章处罚金。如台帐记录不清无法查明责任人的,由负责该车值勤的所有汽车司机共同承担。5. 对交通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车辆配属工区没有按规定限期整改的,按问题的严重性每条考核责任人或责任工区50200元。第48条 车辆用油:将油料倒卖、送人、虚报油票的,除追回非法所得外,每次考核责任人300元,并视金额多少和情节轻重,交段纪委处理。第49条 汽车保养、司机业务、台帐记录:采取抽查方式,对检查发现汽车保养、台帐记录不符合要求、未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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