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财务管理制度修订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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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条为适应业务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加强经营管理,不断提高经济效益,促进建设银行业务的发展,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财务管理工作,必须贯彻国家政策、法令,认真执行会计法、国营企业成本管理条例、国营金融、保险企业成本管理办法。第三条财务管理体制,实行“统一领导,计划管理,分级核算,利润留成”。总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以下简称“分行”),地市州分支行,县支行和县支行级的办事处均为独立核算单位。第四条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管好用好各项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正确进行成本核算,努力增收节支,完成利润计划;实行财务监督,遵守财经纪律,确保国家经营资金和财产的安全、完整。第五条财务管理的范围主

2、要是:一、财务计划管理;二、信贷资金管理;三、财务收入管理;四、成本管理;五、税金及营业外支出管理;六、专项基金管理;七、固定资产和库存物资管理;八、资金与财产盈亏处理。第六条财务管理工作是全行性工作,是经营管理的一个重要内容。各级行长或主任,对全行财务工作负有领导、组织、实施、检查的责任;要组织各部门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增加收入,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和有关规定,在核定的成本率、综合费用率范围内掌握成本开支;要支持财会部门按会计法实行会计监督。第七条财会部门是财务管理的职能部门,其职能是:认真贯彻国家的方针、政策及财经法规;参与本行的经营决策;制定本行财务管理制度;负责编制财务计划;正确反映和监

3、督财务计划执行情况及经营成果;保证国家资金的完整;勤俭办行,增收节支,降低成本,提高经济效益;正确计算损益;及时清缴税利;正确及时编制财务报表;定期进行财务分析、考核、检查,对财务管理工作提出改进意见,在经营管理活动中当好领导的参谋。第八条各有关部门应增强经营观念,效益观念和法制观念。根据自身的业务范围,本着认真执行国家方针、政策的精神,积极筹集资金,尽量降低资金成本;灵活调拨、调剂资金,提高资金运用效率;严格按国家规定做好贷款的发放和本息收回工作;遵守财经纪律,节约费用开支;做好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的管理工作;努力增收节支,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第九条各行要认真执行财务管理制度。对

4、财务管理工作做得好的单位,要总结经验,给予表扬和奖励;对财务管理混乱,损失浪费严重的单位,要通报批评,限期整顿;对违反财经纪律情节严重的单位,要追究行长和有关人员的直接责任。第二章财务计划管理第十条财务计划是计划年度内组织和指导全行财务活动,考核经营成果的重要依据。各行必须按规定要求认真编报。第十一条财务计划应根据年度信贷计划、劳资计划、各项费用开支计划和总行的有关要求,按照既有利于促进业务发展,又节约费用开支的原则,根据业务部门提出的有关测算财务收支计划的资料,由会计部门编制本行的财务计划,经行务会审定后上报。第十二条财务计划由财务收入、支出、损益三个部分组成。本行自身以及附属企业在经营活动

5、中(包括外汇业务)的一切收支都要纳入财务计划。财务计划的内容:(一)营业收入;(二)营业外收入;(三)营业支出;(四)营业外支出;(五)业务及管理费支出;(六)税金;(七)利润或亏损;(八)联营企业及经营投资收入;(九)附属企业利润;(十)成本率;(十一)综合费用率;(十二)人员构成情况。财务计划项目、计算方法和表式,由总行统一制定。第十三条财务计划的编审程序:自下而上编制上报,自上而下审批下达。各分行的财务计划,应于本年度开始二个月内报送总行,总行根据财政部批准的全行财务计划,核批各分行的财务计划。第十四条财务计划经批准后,除遇有存、贷款利率大幅度变动,机构隶属关系的改变等因素,而引起财务收

6、支变化,经上级批准调整财务计划外,一般不得调整。第十五条各级行财会部门要按季检查、分析财务计划执行情况,总结经验,反映问题,提出建议。各行长或主任要根据财务部门提供的计划执行情况报告,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财务计划的完成。第三章信贷资金管理第十六条信贷资金是建设银行办理信贷业务的营运资金。信贷资金管理是建设银行经营管理的主体,也是财务管理的重要内容。信贷资金管理包括:国家信贷基金、各项存款、各项贷款、金融机构往来资金、其他资金等所有资金来源与资金运用的管理。第十七条国家信贷基金是国家拨付建设银行办理贷款业务的营运资金。其来源:中央、地方财政拨交本行经营信贷业务的基金;建筑安装企业国拨流动资金转贷款

7、的基金;按规定比例从年度实现的利润中补充的国家信贷基金。第十八条国家信贷基金必须严格按有关规定使用,不准擅自提取或转移,以保证国家信贷基金的完整。发放贷款中的营业性损失,按规定的审批程序在提取的贷款呆帐准备金中核销。第十九条国家信贷基金按其构成,分别由总、分行两级管理。中央财政拨交和从利润中补充的国家信贷基金,由总行管理和分配;地方财政拨交的信贷基金由分行管理。总行集中管理的国家信贷基金,因信贷业务的需要拨给各分行时,分行应单独记帐管理,在营运过程中不得自行冲减。外汇资金管理要按外汇管理局和财政部有关规定办理,并要进行经常性监督检查。未经总行同意,不得擅自在海外设立代办业务及开立帐户。第二十条

8、各项存款、自有资金、金融债券等是信贷资金的主要来源。各项贷款及经营投资等是信贷资金的具体运用。信代资金的经营活动,都要通过会计核算进行反映。各业务部门要运用会计核算资料,对存、贷款增减及其引起的财务收、支变化进行分析,及时向行领导提供有关信息,最大限度的集聚资金,有效地运用资金。第二十一条对库存现金,外币现钞和储蓄备用金要加强监督管理,定期检查核对,要保证帐款相符。对擅自动用库款或以白条顶库的,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第二十二条暂收、暂付款项是在经营过程中发生的过渡性资金。列帐时由有关部门提出凭证或意见,经领导审批后办理。财会部门要经常进行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及时清理,发现问题要采取措施认真处理。第

9、二十三条待摊费用,应按照费用项目,受益期限确定摊销额,不得提前或推迟摊销。第四章财务收入管理第二十四条建设银行财务收入包括:营业收入和营业外收入。一、营业收入项目包括:贷款利息收入,人行往来、同业往来、拆出资金、调拨资金利息收入,贴现利息收入,加息收入,兑取国家债券利息收入,咨询信托业务收入,各项手续费收入,出纳长款收入,外汇买卖收益和罚款收入。二、营业外收入项目包括:物、料等变价收入,其他收入。第二十五条各项财务收入必须按规定正确计算,认真复核,保证真实准确。凡属财务收入的各项资金,要按规定列入有关会计科目核算,全部入帐,不得截留或作其他帐务处理。第二十六条各行发放的贷款,应按规定的利率计算

10、利息,不得擅自变动利率。第二十七条对应收贷款利息,应按谁放贷谁收息的原则,建立收息责任制。会计部门应向业务部门提供清单,业务部门负责收回。第二十八条对金融机构往来、内部调拨资金要按季结清利息。第二十九条财务收入发生误收需要退还时,由有关人员提出证明凭据,经会计主管人员审核批准,从有关帐户退还。第三十条会计主管人员,稽核人员,对财务收入情况要定期进行检查,发现差错,应及时清查纠正,以保证财务收入的准确无误。第五章成本管理第三十一条成本管理是财务管理的重要内容,也是提高经济效益的潜力所在。成本是反映各行经营状况及工作质量的重要指标,各行必须重视成本管理,加强核算,努力降低成本,提高经营管理水平。第

11、三十二条各行成本管理必须严格执行财政部()财商字第号文国营金融、保险企业成本管理办法。加强成本的监督、控制和考核,并经常进行预测和分析。第三十三条成本核算的基本原则:一、在成本核算中,下列费用按照有关规定预提或分期摊销:应付未付一年以上定期储蓄存款利息和按财政部统一规定的保值贴补率预提的三年以上保值定期储蓄存款贴息;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按规定提取的固定资产修理费;按规定待摊的低值易耗品购置费。二、成本核算按季、年划清本期与下期成本的界限,各期成本不准提前或延后列支。三、划清成本支出与营业外支出的界限,不准将属于成本开支范围的各项支出列入营业外支出,也不得将营业外支出

12、挤入成本。四、严格划分成本支出与专用基金支出的界限,不准将固定资产购置、基本建设和更新改造支出列入成本。五、成本核算资料必须完整、准确,如实反映经营过程中的成本支出,不得弄虚作假。第三十四条成本的范围包括:营业支出、业务及管理费支出。具体项目如下:一、经营业务中支付的利息。包括支付给单位、个人和国外同业的存款利息;按规定提取的应付定期储蓄存款利息以及保值定期储蓄存款贴息(实际支付时,应在预提的应付定期储蓄存款利息或保值定期储蓄贴息中支付);借入人民银行资金、其他金融机构往来和拆入资金支付的利息;调拨资金利息;兑付金融债券和再贴现支付的利息。二、按规定支付给其他单位(包括银行)代办金融业务的手续

13、费。三、按规定提取的固定资金折旧费,及其补提折旧差额。四、按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原值(职工宿舍除外)的提取的固定资产修理费。五、外汇买卖损失。六、按规定经批准列入成本的出纳短款和结算赔款。七、在经营过程中直接发生的业务及管理费。包括:(一)公用费用:()业务宣传费()电子设备运转费()钞币运送费()安全防卫费()保险费()邮电费()劳动保护费()外事费()印刷费()公杂费()税金()低值易耗品及修理费()差旅费()会议费()律师诉讼咨询费()公证鉴证费()水电费()营业、办公用房房租费()招待费()其他费用。(二)个人费用:职工工资补助工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职工待业保险费。八、经财政

14、部批准列入成本的其他费用。第三十五条下列各项开支不能列入成本(一)应在基本建设资金、专用基金和专项拨款中开支的费用;(二)应在营业外支出中开支的费用;(三)应在工会经费或职工福利基金中开支的工会干部和幼儿园、托儿所工作人员及医务人员的工资、工资性津贴、奖金、副食品价格补贴;(四)本行基本建设借款的利息支出;(五)购买债券和缴纳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六)应在利润留成中开支的各项奖金、副食品价格补贴等项支出;(七)应在利润留成中开支的各项违约金、滞纳金和因违反规定而支付的罚款等;(八)营业税及其附加税;(九)对各种公益事业和社会活动的赞助金、捐款;(十)与本行经营活动无关的其他费用。第三十六条各级行处的成本要按季、年进行核算,检查成本计划执行情况和存在问题。对超过成本计划的项目,要分析原因,及时采取措施,保证各项成本控制在计划以内。第三十七条成本项目的考核,主要是检查成本率降低幅度和综合费用率降低幅度。成本率和综合费用率,在财政部核定的基础上,由总行下达各分行据以执行。计算公式如下:成本率=(营业支出业务及管理费支出)营业收入(其中:调拨资金利息收支轧差反映,支收时在分子中反映,收支时在分母中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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