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出台的重要税收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深圳真诚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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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近期出台的若干重要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深圳真诚会计师事务所柴 林主任会计师 会计师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注册税务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我国市场经济发展中出现的新现象、新情况、新问题,2011年以来出台了一系列新的税收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涉及到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建税等各个税种,内容十分广泛,现就与企业直接相关的重要税收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进行解读。一、近期出台的增值税若干重要税收政策(一)关于暂估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0号)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中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已将货物移送对方并暂估销售收入入账,

2、但既未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也未开具销售发票的,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本公告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纳税人此前对发生上述情况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按本公告规定做纳税调整。(二)关于代理出口货物相关税收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2号)1、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货物,凡委托方已按规定税收政策规定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或申报缴纳增值税的,不属于国税发【2006】102号文第一条第四项规定的情形。国税发【2006】102号第一条第四项规定,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申报

3、开具代理出口货物,应视同内销货物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2、税务机关对属于本公告第一条列明的情形,须向委托方所在地方税务机关发函调查。委托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应及时回函。凡委托方所在地税务机关的回函确认委托方已就上述货物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或申报缴纳增值税的,不予征税;回函没有确认委托方就上述货物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或申报缴纳增值税的,按国税发【2006】102号文件执行。3、税务机关履行上述程序后,可根据出口企业的申请向出口企业补开代理出口货物证明。4、本公告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2006年7月1日至本公告施行前发生的事项,可依据本公告进行调整。根据国税发【2006】102号第四条规定,出口

4、企业代理其他企业出口后,除另有规定者外,须在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60日内凭出口货物报关单、代理出口协议,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并及时转给委托出口企业用于申报出口退(免)税。如果受托方企业资料不齐等特殊原因无法在60天内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经地市级以上税务机关核准后,可延期30天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三)关于企业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1、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关联的债券、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防伪,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5、。2、本公告自2011年3月1日起执行。此前未做处理的,按照本公告的规定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4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58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直播卫星有限公司转让全部产权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350号)同时废止。(四)关于扩大免抵退税企业范围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8号)1、工商登记时间两年以上的集成电路设计、软件设计、动漫设计企业及其他高新技术企业(小规模纳税人除外)从事以下业务的,可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自主研发、设计由其他企业生产加工后

6、进行收购或委托国内其他企业生产加工后收回的货物出口;委托境外企业加工后进口再使用本企业品牌的货物出口;自主研发、设计软件,加载到外购的硬件设备中的货物出口;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2、本公告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此前的税收处理与本公告规定不一致的,可按本公告规定予以调整。(五)关于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问题(国税函【2011】196号)1、对稽核结果相符但未按期申报抵扣的海关缴款书,纳税人应于2011年6月纳税申报结束前,持海关缴款书稽核结果通知书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对后,允许纳税人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逾期不予抵扣。2、对稽核结果异常但未按期申请数据修改

7、、核对的海关缴款书,纳税人应于2011年5月20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数据修改或者核对。试点地区省(河北、河南、广东、深圳市)国家税务机关应于5月25日 前将纳税人逾期申请修改、核对数据报税务总局再次稽核比对。对再次稽核比对结果相符的海关缴款书,税务机关书面通知纳税人申报抵扣;对再次稽核比对结果异常的海关缴款书,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规定组织审核检查,经核查海关缴款书票面信息与纳税人真实进口货物业务一致的,书面通知纳税人申报抵扣。3、自2011年6月起,对稽核结果为不符、缺联、重号的海关缴款书,纳税人应于产生稽核结果的90日内向税务机关申请数据修改或者核对,逾期未申请数据修改、核对的不予抵扣进项税

8、额。4、试点地区税务机关应切实加强对纳税人的税收政策宣传和纳税辅导,使纳税人及时掌握海关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了解进行税额抵扣时限等有关规定,按时办理纳税申报。(六)关于来料加工企业转型处置固定资产有关增值税问题(深国税函【2010】97号)来料加工企业已办理解除海关监管手续的不作价设备及自制或者自购的设备转入转型后企业作为新设三资企业的固定资产,实际操作按以下三种方式处理: 1、来料加工企业的全部资产(含已解除监管的不作价设备)、债权、债务及劳动力均由新成立的三资企业承接,并持有市贸工部门出具的注明来料加工企业就地转三资企业的批复文件或深圳市来料加工企业原地不停产转型登记表的,可根

9、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420号)的规定不征收增值税。2、来料加工企业处置其不属于上述第一款规定并于2008年12月31日前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可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征收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的规定,属一般纳税人的按简易征收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属小规模纳税人的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开具普通发票。3、来料加工企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不属于上述第一款规定并于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可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

10、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的规定,按增值税的适用税率或征收率计算应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17%税率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按3%征收率计征增值税,可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购货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增值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七)关于外贸企业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出口退税问题(国税函【2010】162号)1、外贸企业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和抵扣联的,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相符后,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向主管出口退

11、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税。2、外贸企业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的,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相符后,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税。3、对属于1、2规定情形的,各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必须加强出口退税审核,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比对无误的情况下,按现行出口退税规定办理出口退税事宜。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对国税函【2010】162号文作了如下补充规定:1、对属于通知规定的第一种情况的,外贸企业必须提供丢失增值税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原件,已报税证明单必须由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加盖公章,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须在已报税证明单上签署意见:“情况属实,未申报抵扣”字样,并加盖公

12、章。2、对属于通知规定的第一、二种情况的,外贸企业提供的发票其他联次复印件,均需经办人签字声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企业公章。(八)关于销售自产货物并提供建筑劳务税收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3号)1、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分别核算其货物的销售额和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根据其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分别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和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 2、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须向建筑业劳务发生地

13、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供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出具的本纳税人属于从事货物生产的单位或个人的证明。建筑业劳务发生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持有的证明,按本公告有关规定计算征收营业税。3、本公告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17号)同时废止。本公告施行前已征收增值税、营业税的不再做纳税调整,未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九)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规定及管理办法1、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的规定(1)废止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一律不得抵扣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9号)经国务

14、院批准,现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广应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2号)第三条中“凡逾期未申报认证的,一律不得作为扣税凭证,已经抵扣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如数追缴,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规定废止。(2)2007年7月1日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为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经国务院批准,现将2007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未能按照规定期限办理认证或者稽核比对(以下简称逾期)抵扣问题公告如下: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但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逐级

15、上报,由国家税务总局认证、稽核比对后,对比对相符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其进项税额。本公告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客观原因包括如下类型: A因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B增值税扣税凭证被盗、抢,或者因邮寄丢失、误递导致逾期; C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增值税扣税凭证,纳税人不能正常履行申报义务,或者税务机关信息系统、网络故障,未能及时处理纳税人网上认证数据等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D买卖双方因经济纠纷,未能及时传递增值税扣税凭证,或者纳税人变更纳税地点,注销旧户和重新办理税务登记的时间过长,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E由于企业办税人员伤亡、突发危重疾病或者擅自离职,未能办理交接手续,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F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上述第二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仍应按照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规定执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可按照本公告附件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办理逾期抵扣手续。本公告自2011年10月1日起执行。2、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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