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射剂一致性评价法规 、资料DOCX 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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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注射剂一致性评价法规、资料一、法规1、 国务院关于改革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44号2、化学药品注射剂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技术要求20200514;3、化学药品注射剂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申报资料要求202005144、化学药品注射剂(特殊注射剂)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技术要求 202005145、参比制剂目录1-24批。1、国务院关于改革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4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近年来,我国医药产业快速发展,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和标准不断提高,较好 地满足了公众用药需要。与此同时,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中

2、存在的问题也日益 突出,注册申请资料质量不高,审评过程中需要多次补充完善,严重影响审评审 批效率;仿制药重复建设、重复申请,市场恶性竞争,部分仿制药质量与国际先 进水平存在较大差距;临床急需新药的上市审批时间过长,药品研发机构和科研 人员不能申请药品注册,影响药品创新的积极性。为此,现就改革药品医疗器械 审评审批制度提出以下意见:一、主要目标(一)提高审评审批质量。建立更加科学、高效的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体 系,使批准上市药品医疗器械的有效性、安全性、质量可控性达到或接近国际先 进水平。(二)解决注册申请积压。严格控制市场供大于求药品的审批。争取2016 年底前消化完积压存量,尽快实现注册申请

3、和审评数量年度进出平衡,2018年 实现按规定时限审批。(三)提高仿制药质量。加快仿制药质量一致性评价,力争2018年底前完 成国家基本药物口服制剂与参比制剂质量一致性评价。(四)鼓励研究和创制新药。鼓励以临床价值为导向的药物创新,优化创新 药的审评审批程序,对临床急需的创新药加快审评。开展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 度试点。(五)提高审评审批透明度。全面公开药品医疗器械注册的受理、技术审评、 产品检验和现场检查条件与相关技术要求,公开受理和审批的相关信息,引导申 请人有序研发和申请。二、主要任务(六)提高药品审批标准。将药品分为新药和仿制药。将新药由现行的“未 曾在中国境内上市销售的药品”调整为“

4、未在中国境内外上市销售的药品”。根 据物质基础的原创性和新颖性,将新药分为创新药和改良型新药。将仿制药由现 行的“仿已有国家标准的药品”调整为“仿与原研药品质量和疗效一致的药品”。 根据上述原则,调整药品注册分类。仿制药审评审批要以原研药品作为参比制剂, 确保新批准的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与原研药品一致。对改革前受理的药品注册申 请,继续按照原规定进行审评审批,在质量一致性评价工作中逐步解决与原研药 品质量和疗效一致性问题;如企业自愿申请按与原研药品质量和疗效一致的新标 准审批,可以设立绿色通道,按新的药品注册申请收费标准收费,加快审评审批。 上述改革在依照法定程序取得授权后,在化学药品中进行试点。

5、(七)推进仿制药质量一致性评价。对已经批准上市的仿制药,按与原研药 品质量和疗效一致的原则,分期分批进行质量一致性评价。药品生产企业应将其 产品按照规定的方法与参比制剂进行质量一致性评价,并向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报 送评价结果。参比制剂由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征询专家意见后确定,可以选择原研 药品,也可以选择国际公认的同种药品。无参比制剂的,由药品生产企业进行临 床有效性试验。在规定期限内未通过质量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不予再注册;通 过质量一致性评价的,允许其在说明书和标签上予以标注,并在临床应用、招标 采购、医保报销等方面给予支持。在质量一致性评价工作中,需改变已批准工艺 的,应按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的相

6、关规定提出补充申请,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设 立绿色通道,加快审评审批。质量一致性评价工作首先在2007年修订的药品 注册管理办法施行前批准上市的仿制药中进行。在国家药典中标注药品标准起 草企业的名称,激励企业通过技术进步提高上市药品的标准和质量。提高中成药 质量水平,积极推进中药注射剂安全性再评价工作。(八)加快创新药审评审批。对创新药实行特殊审评审批制度。加快审评审 批防治艾滋病、恶性肿瘤、重大传染病、罕见病等疾病的创新药,列入国家科技 重大专项和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的药品,转移到境内生产的创新药和儿童用药,以 及使用先进制剂技术、创新治疗手段、具有明显治疗优势的创新药。加快临床急 需新药的审评审批

7、,申请注册新药的企业需承诺其产品在我国上市销售的价格不 高于原产国或我国周边可比市场价格。(九)开展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允许药品研发机构和科研人员申 请注册新药,在转让给企业生产时,只进行生产企业现场工艺核查和产品检验, 不再重复进行药品技术审评。试点工作在依照法定程序取得授权后开展。(十)落实申请人主体责任。按照国际通用规则制定注册申请规范,申请人 要严格按照规定条件和相关技术要求申请。将现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受理、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审评审批的药品注册申请,调整为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网上集中 受理。对于不符合规定条件与相关技术要求的注册申请,由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一 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

8、的内容。进入技术审评程序后,除新药及首仿药品注册 申请外,原则上不再要求申请人补充资料,只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十一)及时发布药品供求和注册申请信息。根据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方向, 结合市场供求情况,及时调整国家药品产业政策,严格控制市场供大于求、低水 平重复、生产工艺落后的仿制药的生产和审批,鼓励市场短缺药品的研发和生产, 提高药品的可及性。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会同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 部、卫生计生委制定并定期公布限制类和鼓励类药品审批目录。食品药品监管总 局及时向社会公开药品注册申请信息,引导申请人有序研发和控制低水平申请。(十二)改进药品临床试验审批。允许境外未上市新药经批准后

9、在境内同步 开展临床试验。鼓励国内临床试验机构参与国际多中心临床试验,符合要求的试 验数据可在注册申请中使用。对创新药临床试验申请,重点审查临床价值和受试 者保护等内容。强化申请人、临床试验机构及伦理委员会保护受试者的责任。(十三)严肃查处注册申请弄虚作假行为。加强临床试验全过程监管,确保 临床试验数据真实可靠。申请人、研究机构在注册申请中,如存在报送虚假研制 方法、质量标准、药理及毒理试验数据、临床试验结果等情况,对其药品医疗器 械注册申请不予批准,已批准的予以撤销;对直接责任人依法从严处罚,对出具 虚假试验结果的研究机构取消相关试验资格,处罚结果向社会公布。(十四)简化药品审批程序,完善药

10、品再注册制度。实行药品与药用包装材 料、药用辅料关联审批,将药用包装材料、药用辅料单独审批改为在审批药品注 册申请时一并审评审批。简化来源于古代经典名方的复方制剂的审批。简化药品 生产企业之间的药品技术转让程序。将仿制药生物等效性试验由审批改为备案。 对批准文号(进口药品注册证/医药产品注册证)有效期内未上市,不能履行持 续考察药品质量、疗效和不良反应责任的,不予再注册,批准文号到期后予以注 销。(十五)改革医疗器械审批方式。鼓励医疗器械研发创新,将拥有产品核心 技术发明专利、具有重大临床价值的创新医疗器械注册申请,列入特殊审评审批 范围,予以优先办理。及时修订医疗器械标准,提高医疗器械国际标

11、准的采标率, 提升国产医疗器械产品质量。通过调整产品分类,将部分成熟的、安全可控的医 疗器械注册审批职责由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下放至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十六)健全审评质量扌空制体系。参照国际通用规则制定良好审评质量管理 规范。组建专业化技术审评项目团队,明确主审人和审评员权责,完善集体审评 机制,强化责任和时限管理。建立复审专家委员会,对有争议的审评结论进行复 审,确保审评结果科学公正。加强技术审评过程中共性疑难问题研究,及时将研 究成果转化为指导审评工作的技术标准,提高审评标准化水平,减少审评自由裁 量权。(十七)全面公开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信息。向社会公布药品医疗器械审 批清单及法律依据、

12、审批要求和办理时限。向申请人公开药品医疗器械审批进度 和结果。在批准产品上市许可时,同步公布审评、检查、检验等技术性审评报告, 接受社会监督。三、保障措施(十八)加快法律法规修订。及时总结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药品 注册分类改革试点进展情况,推动加快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结 合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抓紧按程序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和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等。(十九)调整收费政策。整合归并药品医疗器械注册、审批、登记收费项目。 按照收支大体平衡原则,提高药品医疗器械注册收费标准,每五年调整一次。对 小微企业申请创新药品医疗器械注册收费给予适当优惠。收费收入纳入财政预 算,实行

13、收支两条线管理。审评审批工作所需经费通过财政预算安排。(二十)加强审评队伍建设。改革事业单位用人制度,面向社会招聘技术审 评人才,实行合同管理,其工资和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根据审评需 要,外聘相关专家参与有关的技术审评,明确其职责和保密责任及利益冲突回避 等制度。建立首席专业岗位制度,科学设置体现技术审评、检查等特点的岗位体 系,明确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等,依照人员综合能力和水平实行按岗 聘用。推进职业化的药品医疗器械检查员队伍建设。健全绩效考核制度,根据岗 位职责和工作业绩,适当拉开收入差距,确保技术审评、检查人员引得进、留得 住。将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列为政府购买服务的试点单

14、位,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委托 符合条件的审评机构、高校和科研机构参与医疗器械和仿制药技术审评、临床试 验审评、药物安全性评价等技术性审评工作。(二十一)加强组织领导。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要会同中央编办、发展改革委、 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计生委、中医药 局、总后勤部卫生部等部门,建立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部际联席会议 制度,加强对改革工作的协调指导,及时研究解决改革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各 地区也要加强对改革的组织领导,重大情况及时报告国务院。国务院 2015年8月9日2、化学药品注射剂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技术要求/20200514一、总体要求 申请人应全面

15、了解已上市注射剂的国内外上市背景、安全性和有效性数据、上市 后不良反应监测情况,评价和确认 其临床价值。二、参比制剂 申请人应按照国家药监局发布的化学仿制药参比制剂遴选与确定程序科学选 择参比制剂,参照本技术要求和国 内外相关技术指导原则开展一致性评价研究 工作。三、处方工艺技术要求(一)处方 注射剂中辅料种类和用量通常应与参比制剂(RLD)相 同。辅料的 用量相同是指仿制药辅料用量为参比制剂相应辅 料用量的 95%105%。如附带 专用溶剂,应与参比制剂的专 用溶剂处方一致。 申请人可以提交与参比制剂抑 菌剂、缓冲剂、 pH 调节 剂、抗氧剂、金属离子络合剂不同的处方,但需标注 不同之处,阐

16、述选择的理由,并研究证明上述不同不影响所申请产 品的安全性 和有效性。 辅料的浓度或用量需符合 FDA IID 数据库限度要求,或 提供充分依 据。过量投料建议参考 ICH Q8 相关要求。(二)生产工艺1. 工艺研究 注射剂灭菌/无菌工艺的研究和选择应参考国内外灭菌/ 无菌工艺相关的指导原 则进行。 按相关指导原则开展工艺研究,确定生产工艺关键步骤 和关键工艺参 数。注意以下方面:(1)为了有效控制热原(细菌内毒素),需加强对原辅 包、生产过程等的控 制,注射剂生产中建议不使用活性炭。(2)根据生产工艺进行过滤器相容性研究。根据溶液的特点和生产工艺进行硅 胶管等直接接触药液容器的相容性研究。(3)如参比制剂存在过量灌装,仿制药的过量灌装宜与参比制剂保持一致,如 不一致需提供合理性论证。2. 工艺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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