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关于保证合同模板锦集八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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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年关于保证合同模板锦集八篇 保证合同 篇1买受方(全称):_出卖方(全称):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_)、(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gb50327-_)、(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十项限量标准),买受方与出卖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室内环境质量保证合同)作为购买出卖方(_) 建材合同附件。一、建材购买环保质量保证合同内容和范围1达标要求:出卖方在本次所购建材环保质量保证验收期内,按照(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_)要求,保障本次所购建材达到(gb50325-_)国家验收标

2、准(参见本合同第二条(本合同主要依据条款说明)中第1、2款)。检测机构:双方共同认可具有资质的机构(北京)中科国环环境技术研究中心_分中心对本合同污染物含量进行检测。2检测证书:由本附件第2款所确定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为验收结果证明文件,双方认可其合法性和证据力,如无充分理由不得提出再次检测的要求。3责任承担:依据本合同指定的验收证书,超标的,出卖方必须在_天之内退换,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和其他损失;造成损害的出卖方应当赔偿损失。4检测费用:如本合同所指建材污染物含量不超标,检测费用由出卖方承担。5双方约定的其他有关事项:_。6本附件与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二、本合同主要依据条款说明:1(民

3、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_)之311;312;313条款规定:311民用建筑工程所使用的无机非金属建筑材料,包括砂、石、砖、水泥、商品混凝土、预制构件和新型墙体材料等,其放射性指标限量应符合表311的规定。表311 无机非金属建筑材料放射性指标限量测定项目限量内照射指数(ira)10外射指数(i)10312民用建筑工程所使用的无机非金属装修材料,包括石材、建筑卫生陶瓷、石膏板、吊顶材料等,进行分类时,其放射性指标限量应符合312的规定。表312 无机非金属建筑装修材料放射性指标限量测定项目限量a类b类内照射指数(ira)1013外射指数(i)1319注:a类装修材料使

4、用范围不受限制; b类不可用于类民用建筑工程室内装饰;313空心率大于25%的建筑材料,其天然放射性核素镭ra-226、钍th-232、钾k-40的放射性比活度应同时满足内照射指数(ira)不大于10、外照射指数(i)不大于13。2人造木板及饰面人造木板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用人造木板及饰面人造木板,必须测定游离甲醛的含量或游离甲醛的释放量。人造木板及饰面人造木板,应根据游离甲醛含量或游离甲醛释放量限量划分为e1类和e2类。表:环境指标等级及甲醛平衡浓度表类别限量(mgm3)e1 012当采用穿孔法测定游离甲醛含量,并依此对人造木板进行分类时,其限量应符合表324的规定。表:环境指标等级及甲醛含量表

5、类别限量(mg100g, 干材料)e190e1为可直接用于室内的人造板,e2为必须饰面处理后允许用于室内的人造板。买受方(公章):_ 出卖方(公章):_法定代表人(签字):_ 法定代表人(签字):_年_月_日 _年_月_日签订地点:_ 签订地点:_保证合同 篇2主合同变更主要包括债权转让、债务转移、合同内容的变更。该三种变更对担保主合同实现的保证责任影响各异。关于债权转移对于保证责任的影响,我国担保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最高法院对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规定:“保证期间,债权

6、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债权同时转让,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对受让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与债权人事先约定仅对特定的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禁止债权转让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关于债务转移对于保证责任的影响,担保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担保法解释第二十九条还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部分债务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部分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仍应当对未转让部分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关于主合同变更对于保证责任的影响,担保法解

7、释第三十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动主合同内容,但并未实际履行的,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对主合同的担保,除保证外,还有抵押、出质、留置等其他形式。主合同的变更对其他形式担保的影响也各有不同。保证合同 篇3_集团_电信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与担保人_,就被担保人_(以下简称甲方)

8、使用乙方个人住宅电话(业务登记单受理编号:_)提供担保签订如下合同:一、担保人自愿为甲方使用乙方固定电话所承担交费义务提供担保,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二、担保人应为乙方的固定电话机主,并无欠费记录的_(地区)居民。三、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范围为:(一)甲方使用固定电话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及违约金。(二)乙方与甲方因割接改号、换号、移机、增加服务功能,甲方自身更名对本合同予以变更等事由,担保人仍然依照本合同履行担保责任。四、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期限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甲方停止使用乙方服务并交纳全部费用后终止。五、若甲方使用乙方的固定电话发生欠费,乙方有权要求担保人支付,并将欠费计入担保人的固定电话费用

9、中。若甲方和担保人均不履行交费义务的,乙方有权对担保人采取停机、撤机以及其他追缴措施。六、在担保期间担保人不得擅自单方撤销担保;担保人若撤销担保,须与甲方一同持本合同到乙方营业厅交清费用并办理撤机手续。七、若担保人的固定电话发生机主变更或撤机等业务变更时,甲方应重新提供担保人,不能提供担保人的,乙方将对甲方按撤机处理。八、若担保人在担保期间固定电话发生欠费,甲方应重新提供担保人,不能提供担保人的,乙方将对甲方按撤机处理。九、担保人承诺在本合同下面所填写个人资料真实无误。如资料有误,乙方有权对甲方的电话停机。十、本合同为前述编号的业务登记单及甲乙双方签订固定电话后付费业务服务协议的从属协议。十一

10、、本合同自担保人、乙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一式三份,甲方、乙方、担保人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以下由担保人填写:担保人资料姓 名_ 固定电话_ 邮政编码_家庭住址_ 身份证号码_发证机关_ 发证日期_ 证件有效期_联 系 人_ 联系电话_被担保人资料姓 名_ 固定电话_ 邮政编码_家庭住址_ 身份证号码_发证机关_ 发证日期_ 证件有效期_联 系 人_ 联系电话_乙方(盖章):_担保人(盖章或签字):_年_月_日保证合同 篇4合同编号:_债权人:_(以下简称“甲方”或“债权人”)保证人:_ (以下简称“乙方”或“保证人”)甲方作为出借人与借款人 (以下简称“债务人”)于 年 月日签订的编

11、号为 的 借款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乙方经认真阅读并对主合同充分理解,为确保主合同的履行,保障甲方权利的实现,乙方愿意作为债务人的保证人向甲方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执行。一、被担保的主债权第一条 乙方所担保的主债权为主合同项下的本金人民币(大写) 元;利率为 ;借款期限自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二、保证方式第二条 乙方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当债务人未按主合同约定按时清偿本合同担保范围内债务时,甲方有权直接向乙方追偿,

12、乙方应立即向甲方清偿借款人的全部到期应付款项。三、保证担保的范围第三条 乙方保证担保的范围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或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保全费、公告费、保险费、评估费、拍卖费、保管费、鉴定费等所有其他应付合理费用)。四、保证期间第四条 乙方的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债务人的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即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甲方根据主合同之约定宣布借款提前到期的,则乙方的保证期间为借款提前到期日之日起两年。第五条 主合同中约定主合同债务人可分期履行还款义务的,甲方的保证期间按各期还款义务分别计算,自每期

13、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五、乙方的承诺与保证第六条 乙方具有完全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以自身名义履行本合同的义务并承担民事责任。第七条 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是乙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第八条 乙方在签署和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向甲方提供的全部文件、资料及信息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第九条 乙方知悉并同意主合同的全部条款,自愿为主合同借款人提供保证担保,并保证按本合同约定履行连带清偿义务。第十条 乙方有合法的收入_和充足的代偿能力,无恶意拖欠银行贷款本息、信用卡恶意透支等行为,无赌博、吸毒等不良行为或犯罪记录。第十一条 乙方应在下列事项发生或可能发生之日起五日内书面通知出借人:1.对乙方担保能力有或可能有重大不利影响的诉讼、仲裁、行政措施、财产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或其他重大不利事件;2.乙方的工作、收入发生重大变化;3.乙方姓名/名称、住所、联系方式发生变更;4.通过出售、赠与、出租、出借、转移、抵押、质押或以其他方式处分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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