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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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范本_县_乡_农民种植购销专业 合作社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本社成员的合法权益规范本社的组织和行为明确本社及成员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名称和住所 第二条 本社名称: _县_乡_农民种植购销专业合作社 本社住所 _县_乡高崖村 第三条 本社依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本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本社成员以其帐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本社承担责任。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四条 本社业务范围:农产品

2、的生产、加工、销售及信息技术服务。 第四章 成员资格及入社、退社和除名 第五条 全体设立人为本社成员。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本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能够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或对本社予以支持的承认并遵守本社章程履行入社手续的可以成为本社成员。 第六条 本社的成员中农民成员为55人占成员总数的87%。 第七条 成员要求退社的应当在财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退社成员的成员资格自财务年度终了时终止。 第八条 成员退出本社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出具责任承担字据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条 成员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经理事会批评教育无效由理事会

3、决定予以除名并办理退社手续: (一)不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制度; (二)不履行成员义务; (三)其行为给本社名誉和利益带来严重损害; (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依法惩处的。 第五章 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本社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本社实行民主管理;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 (三)分享财务年度盈余; (四)查阅本社的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执行监事的决定、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 (五)有权申请退出本社在其资格终止前与本社已订立的合同继续履行。 第十一 本社成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执行成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

4、议; (二)依其认缴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缴纳出资额; (三)按照约定与本社进行交易; (四)按照约定承担亏损: (五)维护本社利益保护本社财产爱护本社设施; (六)承担本社认为需要承担的其它责任。 第六章 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任期、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本社设立成员大会、理事会、执行监事等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成员大会是本社的权力机构。成员大会由全体成员组成。 第十四条 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本社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决定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三)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四)批准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

5、损处理方案; (五)对本社合并、分立、解散、清算作出决议; (六)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本社技术人员的数量、任职资格和任期; (七)听取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八)需要成员大会审议决定的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成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首次大会由出资最多的成员召集合作社成立后大会由理事长召集;理事长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理事共同推举一名理事召集。遇到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在20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成员提议; (二)执行监事提议; (三)理事会认为有必要的。 第十六条 成员大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出席方可召开。 第十七条 成员大会表决实行

6、一人一票方式。 第十八条 成员因故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理一个成员最多只能代理2名成员。成员大会选举或者作出决议应当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作出修改章程或者合并、分立、解散的决议应当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成员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须将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 第十九条 召开成员大会前理事会须提前5天向成员书面报告会议内容否则成员有权拒绝参加。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本社的执行机构负责日常工作对成员大会负责。理事会由理事3人组成理事由成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召开成员大会执行成员大会决议; (二)向成员大会提交需

7、讨论审议的章程、制度、工作计划等有关事项; (三)讨论决定成员入社、退社、除名; (四)讨论决定对本社成员与职员的工资、奖励和处分; (五)根据本社发展需要为本社成员提供各项服务; (六)管理本社的资产和财务; (七)履行章程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负责经营本社业务保障本社的财产安全。如有渎职失职、营私舞弊等造成损失的应追究当事人的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理事会应严格执行各种报告制度按期向成员大会报告本社生产、经营、服务和内部管理、财务管理等情况。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议每年召开2次。每次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参加理事会议的过半数理事

8、同意方可形成决定。召开理事会议由理事长主持应邀请执行监事列席必要时可邀请成员代表列席列席者无表决权。理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须将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 第二十四条 本社设理事长1人由成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长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社的日常工作、负责召开理事会会议; (二)根据成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定组织实施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生产、经营、服务活动; (三)组织拟订本社内部业务机构和各项制度; (四)代表本社对外签订合同、协议和契约; (五)根据成员大会的决定聘请或者解聘本社、财务人员和其他管理人员; (六)组织落实本社的各项任务; (七)履行本社章程和理事会授予的其

9、它职责。 第二十五条 本社不设监事会设执行监事一人执行监事是本社的监察机构代表全体成员监督和检查理事会的工作对成员大会负责。执行监事由成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六条 执行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对社员大会决议和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本社的生产经营业务和财务收支及盈余分配情况; (三)监督成员履行义务情况; (四)向成员大会提出工作报告; (五)向理事会提出工作建议; (六)提议临时召开成员大会; (七)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它职责。 第二十七条 本社理事长、理事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八条 成员大会、理事会、执行监事决定事项和执行情况应采取

10、适当形式及时向本社成员报告。 第二十九条 本社的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与本社有竞争或者有损本社利益的活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的财产; (二)未经成员大会同意将本社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本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三)接受他人与本社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接受商业贿赂。 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本社所有给本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个人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 本社的理事长、理事不得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执行与本社有关公务的人员不得担任本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或财务会计人员。 第七章 成员的出资方式、出资额 第三十一条

11、 成员的姓名、认缴出资、出资方式、实缴出资及所占比例如下: (一)成员以货币出资出资额为120万元占总数的65% 成员以粮田出资出资额为60万元占总数的30%; 入社社员共60户以货币、粮田等方式出资出资额总计180万元。 第八章 财务管理和盈余分配、亏损处理 第三十二条 本社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和会计制度。 第三十三条 本社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社员利益共分享风险共担。 第三十四条 本社与成员的交易、及本社与非成员的交易应当分别核算。 第三十五条 本社在每一个财务年度终了时制作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并经执行监事审计。置备于办公地点。供

12、成员查阅。 第三十六条 本社每年从盈余中提取10公积金。公积金用于弥补亏损、扩大生产经营或者转为成员出资、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照成员出资比例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 第三十七条 本社为每个成员设立成员账户主要记载下列内容: (一)该成员的出资额; (二)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 (三)该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 第三十八条 本社在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的当年盈余为本社的可分配盈余。可分配盈余按照下列规定返还或者分配给成员;具体分配办法按照成员大会决议确定: (一)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六十; (二)按前项规定返还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

13、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 第三十九条 成员退社后本社于该年度年终结算终了后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如本社经营盈余退社成员可参加盈余分配;如本社经营亏损退社成员应分摊本社的亏损及债务。 第九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四十条 本社根据需要或涉及本社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章程修改后的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章程应由代表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本社成员表决权决议通过方可生效。 第十章 合并、分立、解散与清算、公告事项及发布方式 第四十一条 本社合并应自合并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

14、后存续或者新设的组织承继。 第四十二条 本社分立其财产应做相应分割并应当自分立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组织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书面协议另有约定除外。 第四十三条 本社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成员大会决议解散; (二)因合并或者分立解散; (三)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 (四)其它情形解散。 本社因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款原因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十日内由成员大会推举成员组成清算组开始解散清算。逾期不能组成清算组的成员、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成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四十四条 清算组自成立之日接管本社负责处理与清算有关未了结业务清

15、算财产和登记债权债务代表本社参与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并在清算结束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五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本社成员和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如果在十日内全部成员、债权人均已收到通知清算组免除公告之义务。在债权人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清偿。 第四十六条 清算组负责制定包括清偿本社员工的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清偿所欠税款和其他各项债务以及分配剩余财产在内的清算方案经成员大会通过或者申请人民法院确认后实施。清算组发现本社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第四十七条 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在解散、破产清算时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 第四十八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本社成员及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九条 本社破产适用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但是破产财产在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应当优先清偿破产前与农民成员已发生交易但尚未结清的款项。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有关条款若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修改。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由理事会负责修订也可以制定补充条文。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实施。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由全体设立人表决通过并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由本社理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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