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合同效力类型的分类

上传人:hs****ma 文档编号:470302691 上传时间:2022-09-11 格式:DOC 页数:4 大小:21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论合同效力类型的分类_第1页
第1页 / 共4页
论合同效力类型的分类_第2页
第2页 / 共4页
论合同效力类型的分类_第3页
第3页 / 共4页
论合同效力类型的分类_第4页
第4页 / 共4页
亲,该文档总共4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论合同效力类型的分类》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论合同效力类型的分类(4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论合同效力类型的分类合同效力又称合同的法律效力,是指法律赋予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拘束当事人各方乃至第三人的强制力,即合同所具有的法律拘束力。所谓法律拘束力,是指法律的强制性而言,即法律以其强制力迫使合同当事人必须按照其互相之间的商定完毕一定的行为。合同的效力可分为四大类,即:有效合同,无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一、 合同效力的内涵及生效条件合同效力的内涵涉及信守合同和履行合同两个方面。信守合同,是指不擅自毁约的约束力,也可称之为合同的成立效力;履行合同,是指不违约的约束力,也可称之为合同的履行效力。这两层涵义互相联系,统一于有效合同之中,同步存在于合同有效状态之下。后者此前者为

2、前提,当事人失去任一约束,都不利于合同目的的实现。同步,这两方面的约束力又有区别的必要,并非同步存在于任一合同效力状态之下。在合同无效的状态下,两者均不存在;在合同未生效的状态下,两者产生分离,只存在合同的成立效力,没有合同的履行效力。合同效力涵义的这种二重性不仅是合同自身的内在规定,也符合国家法律的价值规定。一方面,合同行为过程自身就涉及缔结合同与履行合同两个密切联系又互相独立的阶段,并且各阶段的信用规定不同。合同签订过程中,规定当事人言之属实,不欺骗对方,善意地安排双方的权利义务;在合同成立之后履行之前,规定信守诺言,不随意反言;在合同履行阶段,规定当事人有言必行,按照商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3、不滥用权利及规避法律与合同商定,可见合同成立约束力内容与合同履行的约束力内容不同。另一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商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此可见,合同法明确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的约束力既有“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即信守合同、不擅自毁约的束;又有“应当按照商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即履行合同、不违约的约束。国内合同法将合同生效制度设立于合同成立制度之后,表了法律对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辨别,也反映了两者之间的关联性。广义上讲,合同生效应涉及产生成立效力和履行效力两重含义。由

4、于合同依法成立,即产生成立效力。因此,从逻辑上分析,不难看出,于合同成立后所说的合同生效,显然应解释为履行效力的产生。由此可见,合同成立生效应具有如下条件:1订约主体应为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具有法律规定的要约与承诺这两个阶段或过程;3.对重要条款达到一致的意思表达(有些情形还需要某种形式作为载体来进行体现)。4.合同必须依法成立。前面三者是合同成立的条件,而最后一条是合同与否生效必须具有的条件。二、有效合同有效合同,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成立并在当事入之间产生法律约束力的合同。从目前既有的法律规定来看都没有对合同有效规定统一的条件。但是从既有法律的某些规定可以归纳出有效的合同应具有的共同特性。根据

5、民法通则第55条“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强制性规定”,我觉得,这一规定才是整个合同无效制度的精髓和本质所在。前面所述的合同无效前的情形重要从签订合同的程序或合同的来认定无效的,“损害公共利益”才开始波及到合同的内容,而只有“违背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才是无效合同,并且也是与其他效力类型的合同进行区别的主线性标志。根据民法通则第55条对“民事法律行为”所规定的条件来看,重要应具有如下条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达真实;3、不违背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由于上述三个条件是民事行为可以合法的一般准则,固然也应合用于当事人签订合同这种民事行为。因此,合同有效的条件也应

6、当具有上述三个条件,只但是是根据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民法通则中的“不违背法律”具体体现为不得“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同步结合到合同法第10条等规定来看,有些合同的生效或有效还规定合同必须具有某一特定的形式。因此,以上四个条件也就是合同有效的要件。从合同法第4条来看,就是要“合法”。固然以上四个条件也都是民法通则、合同法的有关具体规定,只有符合这些条件,合同才干“合法”,也才会有“有效”的也许。 合同如果成立后生效,则会在合同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约束力。国内合同法第8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商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并且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可根据本条规定及合同的具体规定对方履行或承当违约责任。由于目前国内还没有建立起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因此如果第三人侵害合同债权时,另一方当事人只能根据合同法第11条的规定规定违约方承当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根据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商定解决。也就是说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和既有的法律规定,有效合同的法律约束力仅限于合同当事人之间,对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并无法律约束力,没有为守约方或受害方提供更加全面、有力的保护,有待合同法的进一步的修改和完善。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解决方案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