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师范大学21春《外国法制史》在线作业二满分答案_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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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东北师范大学21春外国法制史在线作业二满分答案1. 我国刑法第305条将伪证罪表述为“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我国刑法第305条将伪证罪表述为“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属于哪种罪状?()A简单罪状B叙明罪状C引证罪状D空白罪状B提示 本题考查的是罪状中的叙明罪状 叙明罪状,是指对具体犯罪的构成特征作了具体、详细描述的罪状,本题中就是对伪证罪作了详细的描述,属于叙明罪状,B项正确。简单罪状是指仅仅对犯罪构成特征加以概括描述而未作具体说明的罪状,

2、引证罪状是引用刑法分则其他条款来说明和确定某一具体犯罪的构成特征的罪状,而空白罪状是指仅规定某种犯罪行为,但其具体特征要参照其他法律、法规来确定的罪状,因此,A、C、D项不正确。 2. 1946年11月3日,经日本议会两院审议通过的( )正式公布。A.日本国宪法B.文官法C.地方自治法D.中间报告参考答案:A3. 仲裁合议庭由( )名仲裁员组成并设首席仲裁员。 A2 B3 C4 D5仲裁合议庭由()名仲裁员组成并设首席仲裁员。A2B3C4D5B4. 到目前为止,还没有接受统一商法典的是:( )A.华盛顿州B.新泽西州C.路易斯安那州D.加利福尼亚州参考答案:C5. 一般认为海商法开始于( )A

3、.菲尼基B.罗德岛C.雅典D.巴比伦参考答案:A6. 试述人身保险中的特殊条款。试述人身保险中的特殊条款。人身保险合同中的特殊条款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不可抗辩条款。人寿保险合同和健康保险合同都列有这种条款。它是指自人身保险合同订立时起,超过法定时限后,保险人将不得以投保人在投保时违反如实告知义务如误告、漏告、隐瞒某些事实为理由,而主张合同无效或拒绝给付保险金。根据保险法的最大诚信原则,在投保时如果投保人故意隐匿或因过失遗漏而作不实申报,足以影响保险人对于风险的估计和对于合同是否订立的判断,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这一规定是为了保障保险人的正当权利。但由于人身保险合同多为长期性合同,如果对

4、此不加以规定、加以限制。保险人有可能滥用这一权利,从而使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权益无法得到保障。因此,保险法规定保险人自合同生效之日起两年内主张该权利的话,即丧失这一权利。 第二,迟交宽限条款。它是指在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费的情况下,投保人支付首期保费后,未按时交付续期保费的,依法律规定或合同中约定给予投保人一定的宽限时间,在宽限期内保险合同效力不变。由于人身保险合同的长期性特征,法律为了维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权利,给予投保人以适当的宽限期。对于超过宽限期,投保人仍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情况,保险法规定了两种后果:其一,保险合同效力中止;其二,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 第三,中止、复效条

5、款。在上述的宽限期到期后,投保人仍然未能缴纳保费的,人身保险合同的效力中止。在保险合同效力中止后的两年内,投保人如果能够重新交纳保费并希望恢复合同效力,经保险人同意,合同的效力可以恢复。对投保人来说,复效条款比重新订立一份保险合同要更为有利。 第四,自杀条款。基于维护人身保险合同各方当事人利益的考虑,在订立人身保险合同时,一般都会将自杀条款作为除外责任的一种列入保险合同。但是保险法规定,人身保险合同届满两年后,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给付保险金。 第五,年龄误告条款。在人身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的年龄是一个十分重要的因素,它不仅关系到保险合同规定的保费,而且还可能影响到保险合同的成立、

6、生效。当真实年龄超过保险人规定的最高承保年龄限制时,保险人不能予以承保。当发生此种情况时,合同自始无效,保险人可将已经缴付的保费无息退还给投保人;当真实年龄小于保险人最低承保年龄时,保险人可将合同更改为自被保险人到达最低承保年龄当日起开始生效;因年龄不实导致溢交或短交保险费时,可分别采取予以无息退还、补交保费等方法加以处理。 第六,不丧失价值条款。人身保险中的某些类型具有储蓄的性质,如生死两全险等。投保人在缴纳保费到一定年限后,保险单便具有一定的现金价值,在投保人提出解除保险合同时,保险单所具有的现金价值并不因此而丧失。该现金价值仍然属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所有。 7. 什么是法律对人的

7、效力?各国法律对人的效力实行的原则主要有几种?什么是法律对人的效力?各国法律对人的效力实行的原则主要有几种?法律对人的效力,指法律对谁有效力,选用于哪些人。在世界各国的法律实践中先后采用过四种对人的效力的原则: (1) 属人主义,即法律只适用于本国公民,不论其身在国内还是国外;非本国公民即便身在该国领域内也不适用。 (2) 属地主义,法律适用于该国管辖地区内的所有人,不论是否本国公民,都受法律约束和法律保护;本国公民不在本国,则不受本国法律的约束和保护。 (3) 保护主义,即以维护本国利益作为是否适用本国法律的依据;任何侵害了本国利益的人,不论其国籍和所在地域,都要受该国法律的追究。 (4)

8、以属地主义为主,与属人主义、保护主义相结合。 8. 甲、乙、丙按不同的比例共有一套房屋,约定轮流使用。在甲居住期间,房屋廊檐脱落砸伤行人丁。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甲、乙、丙按不同的比例共有一套房屋,约定轮流使用。在甲居住期间,房屋廊檐脱落砸伤行人丁。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甲、乙、丙如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应对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B丁有权请求甲承担侵权责任C如甲承担了侵权责任,则乙、丙应按各自份额分担损失D本案侵权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ABCD工作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采取的是过错责任原则,并采用推定过错的方式,AD对;在甲承担了侵权责任后,作为按份共有人的乙、丙应按各自份额分担损失,BC对。9. 枢密

9、院的职责主要是礼仪性的,实际权力已随王权的衰落而衰落。( )A.正确B.错误参考答案:A10. 大教职除了教皇、大主教和主教外,还有:( )A.神甫B.僧侣C.修士D.修女参考答案:A11. 甲好逸恶劳,并且染有赌博的恶习。一日,甲赌博时将所有积蓄全部输掉,遂产生了抢劫财产的念头。甲于某日进入一甲好逸恶劳,并且染有赌博的恶习。一日,甲赌博时将所有积蓄全部输掉,遂产生了抢劫财产的念头。甲于某日进入一户人家抢劫,将该户男主人乙打成重伤后抢走了家中的现金一万余元。案发后,甲被公安机关缉拿归案。被害人乙及其亲属十分气愤,扬言要报复甲。通过公开审理,法院判处甲有期徒刑15年。在甲被判处刑罚之后,被害人乙

10、及亲属的情绪逐渐平稳。而甲在监狱中通过劳动改造,逐渐养成了劳动的习惯,并掌握了修理汽车的技能。甲减刑提前出狱后,在社区的帮助下,利用在监狱中所掌握的技能经营了一家汽车修理厂,开始自食其力。问:该案例主要体现了刑罚的下述功能。 1) 惩罚犯罪功能。刑罚是犯罪的必然后果。任何人只要实施了犯罪,就要受到刑罚的制裁,即被剥夺或限制某种权益。甲由于入户抢劫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5年,体现了刑罚的惩罚功能。 2) 矫正功能。刑罚对犯罪人的惩罚只是一种手段,刑罚的最终功能在于通过执行刑罚将犯罪人矫正成为社会的无害因素,使他们不再危害社会。甲在刑罚执行过程中,通过劳动改造,逐渐养成了劳动的习惯,并掌握了修理汽车

11、的技能,出狱后自食其力。这体现了刑罚的矫正功能。 3) 安抚功能。犯罪对被害人及其亲属造成了巨大的伤害,使其对犯罪人产生了痛恨,而刑罚的安抚功能就是指通过对犯罪人适用刑罚,使被害人及其亲属在心理上获得平衡。本案中,被害人乙及其亲属十分气愤,扬言要报复甲。在甲被判处刑罚之后,被害人乙及亲属的情绪逐渐平稳。这体现了刑罚的安抚功能。 4) 威慑功能。国家对犯罪人适用刑罚,会使社会上有犯罪倾向的不稳定分子感受到思想上、心理上的影响和震撼,出于对刑罚的畏惧而不敢实施犯罪。刑罚的威慑功能主要是通过公开审判制度以及法制宣传教育实现的。通过公开审理,法院判处甲有期徒刑15年。这自然会威慑社会上的不稳定分子,使

12、他们打消犯罪的念头。 5) 教育功能。刑罚的教育功能的表现之一是通过刑罚的惩罚,教育和改造犯罪人,使他们重新做人。甲在监狱中通过劳动改造,逐渐养成了劳动的习惯,并掌握了修理汽车的技能。甲减刑提前出狱后,在社区的帮助下,利用在监狱中所掌握的技能经营了一家汽车修理厂,开始自食其力,重新做人。这正体现了刑罚对犯罪人的教育功能。$刑罚目的是指通过对犯罪人适用刑罚所要达到的最终结果。通过刑罚制裁,刑罚所要达到的最终目的是预防犯罪,包括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两个方面。 1) 特殊预防是指预防犯罪对象的特殊性,即通过对犯罪人适用刑罚,使他们不再犯罪,包括主动不再犯罪和被动不再犯罪。所谓主动不再犯罪是指犯罪人在受

13、到刑罚惩罚以后,在深刻反思自己所犯罪行的基础上,比较清楚地认识到了自己犯罪的根源及危害性,痛恨自己的犯罪行为,树立学法、知法、守法的信念,决心以后不再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甲在监狱中通过劳动改造,逐渐养成了劳动的习惯,并掌握了修理汽车的技能。甲减刑提前出狱后,在社区的帮助下,利用在监狱中所掌握的技能经营了一家汽车修理厂,开始自食其力,重新做人。这反映了甲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有了深刻认识,主动不再犯罪,从而体现了刑罚的特殊预防目的。 2) 一般预防是指预防对象的不特定性,即通过对犯罪人适用刑罚,使社会上那些不稳定、有可能犯罪的人看到了犯罪的必然结果是刑罚的惩罚,从而不敢以身试法、不敢犯罪。国家对犯罪人

14、适用刑罚,会使社会上有犯罪倾向的不稳定分子感受到思想上、心理上的影响和震撼,出于对刑罚的畏惧而不敢实施犯罪,从而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通过公开审理,法院判处甲有期徒刑15年。这自然会威慑社会上的不稳定分子,使他们打消犯罪的念头,从而体现了刑罚的一般预防的目的。 12. 论物权请求权独立存在的必要性。论物权请求权独立存在的必要性。物权请求权是以德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民法所确立的一项制度,其基于物权而产生,旨在排除对物权现实或潜在的妨害,恢复物权的圆满支配状态的请求权,具体包括返还原物的请求权、排除妨害的请求权与消除危险的请求权、恢复原状的请求权。 物权的民法保护范式有3种可能,即侵权请求权方式、物上

15、请求权方式和物上请求权一侵权请求权方式。侵权请求权保护方式,是指用侵权请求权代替物权请求权,物权保护与其他绝对民事权利一样,适用侵权请求权救济。物权请求权方式认为,每一项物上请求权均可能包含丰富的附随请求权,如原物返还请求权除了返还请求权外,一般涉及物所产生的附属物(含孳息)如何返还问题、相对人占有期间因物而支出的费用是否得向请求权人求偿、因占有使用原物而获得收益返还、原物有损害时的损害赔偿、物上请求权的行使费用等问题。物上请求权方式即指对物上请求权及其附随性请求权所涉及的问题,物上请求权本身即可加以全面调整,无须侵权请求权介入其中。德国民法即属于这种方式。物上请求权一侵权请求权方式认为,物权保护的两种方式在责任基础、损害形态、责任方式、归责原则与价值功能等方面各不相同,因此,物权应采纳物上请求权与侵权行为法共同保护。 讨论物权请求权制度设计的价值,首先需要考虑如果不规定物权请求权,而是通过侵权请求权能够达到同样的救济目的。民法通则对物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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