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敦促在县外从事电信诈骗的人员投案自首的通告

上传人:博****1 文档编号:470218645 上传时间:2023-05-04 格式:DOCX 页数:2 大小:6.9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关于敦促在县外从事电信诈骗的人员投案自首的通告_第1页
第1页 / 共2页
关于敦促在县外从事电信诈骗的人员投案自首的通告_第2页
第2页 / 共2页
亲,该文档总共2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关于敦促在县外从事电信诈骗的人员投案自首的通告》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关于敦促在县外从事电信诈骗的人员投案自首的通告(2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关于敦促在县外从事电信诈骗的人员投案自首的通告为严厉打击整治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和跨境违法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现对在县外从事电信诈骗(含非法滞留缅北)的人员发布通告如下:一、目前仍然在县外从事电信诈骗的违法犯罪人员,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22年10月31日前,主动回国或通过家属及时联系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并如实供述自己违法犯罪行为的,属于自首,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情节较轻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以犯罪处理。二、在上述期限内,缅北滞留人员委托他人代为投案

2、或者以信函、电话等方式投案,本人随后到案的,视为自动投案;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其送公安机关投案的,视为自动投案。三、在上述期限内,通过家属向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报备回国的,要提前报告回国时间及入境口岸,回国隔离结束后第一时间到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严禁私自闯关偷渡。擅自闯关、偷越国(边)境入境人员,将依法从严处理。对准备实施非法越境前往缅北等地从事非法务工或违法犯罪活动的人员,尚未出境经劝阻返回,且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的,不再处罚。四、在县外从事电信诈骗的违法犯罪人员仍一意孤行,在规定时间内拒不回县投案自首,停止诈骗活动,我县将采取一系列惩戒措施。具体惩戒措施如下:

3、(-)公安机关将依法采取立案侦查,网上追逃等措施予以严厉打击。(二)冻结、注销户籍。对以上人员全部依法冻结其户口;对长期失踪,联系不上的,按程序依法注销户口。(三)暂停名下所有银行卡、手机卡等业务,五年内不得开办新银行卡、电话卡(银行卡包括个人银行卡,非银行支付账户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账号;电话卡包括电信、移动、联通手机卡,虚拟运营商的电话卡、物联网卡)。(四)对在县外从事电信诈骗的本人及直系三代家庭成员,在入团、入党、入学、参军、考录公务员政治审查时,原则上不予通过。(五)对在县外从事电信网络诈骗、网络赌博等违法犯罪的人员,依法拆除或没收赃款所建、所购房屋并追缴涉案款项及孳息,对凭该房产就学的子女迁回原籍所在地学校就读。(六)对在县外从事电信诈骗的人员未在规定时间内返回五仙的,依法取消其本人及家庭所有政策性补贴(助)资金。五、举报有奖。10月25日之后,凡举报涉诈重点人员、从事“黑灰产”违法犯罪人员、偷渡缅北人员的,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给予2000-5000元奖励;凡举报涉诈窝点、团伙或为首人员的,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给予5000-1000。元奖励。(举报电话XXX或110)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1年10月13日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解决方案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