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养老金保险条款.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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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人养老金保险条款个人养老金保险条款。个人养老金保险条款个人养老金保险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个人养老金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安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第二条投保范围凡六十五周岁以下的城乡居民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人寿保险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第三条保险责任开场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开场生效。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场承当保险责任的日期。第四条养老金的领取方式及开场领取日养老金的领取分为即期领取和延期领取二种。即期领取养

2、老金的领取方式分为年领、月领二种,开场领取日为本合同的生效日。延期领取养老金的领取方式分为年领、月领和一次性领取三种,开场领取年龄分为四十五、五十、五十五、六十、六十五岁五种,开场领取日为投保人约定领取年龄的生效对应日。第五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负以下保险责任:一、在本合同约定的养老金开场领取日前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与现金价值中数额较高的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二、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约定的养老金开场领取日:1约定一次性领取养老金的,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养老金领取金额给付养老金,本合同终止。2约定按年或按月领取养老金的,本公司于每年或每月的生效对应日按保险单

3、载明的养老金领取金额给付养老金,保证给付十年。假设被保险人自开场领取养老金之日起不满十年身故,其受益人可继续领取未满十年局部的养老金,本合同于自开场领取养老金之日起满十年的年生效对应日终止。假设被保险人自开场领取养老金之日起满十年后仍生存,可继续领取养老金直至身故;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第六条责任免除因以下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成心行为;二、被保险人成心犯罪、拒捕;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_;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 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六、被保险人感染艾滋

4、病病毒呈阳性或患艾滋病期间;七、战争、军事行动、_或武装叛乱;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及由此引起的疾病。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本合同终止。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第七条保险费保险费的交付方式分为趸交、年交和月交、分期交付保险费的,交费期间分为五年、十年、十五年、二十年和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约定养老金开场领取日止五种。第八条首期后保险费的交付、宽限期间、保险费自动垫交及合同效力中止分期交付保险费的,首期后的保险费应按照如下规定向本公司交付:一、年交保险费的交付日期为本合同每年的生效对应日;二、月交保险费

5、的交付日期为本合同每月的生效对应日。如未按上述规定日期交付保险费的,自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间;在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逾宽限期间仍未交付保险费的,如本合同当时具有现金价值,且现金价值扣除以前已垫交的保险费及利息、借款及利息后的余额足以垫交到期应交的保险费时,本公司将自动垫交该欠交保险费,使本合同继续有效;当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余额缺乏以垫交到期应交的保险费时,或前项垫交的保险费及利息到达本合同现金价值时,本合同效力中止。第九条合同效力恢复在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投保人可填写复效申请书,并提供被保险人的安康声明书或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报告书,申请恢复合

6、同效力,经本公司审核同意,自投保人补交所欠的保险费及利息的次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双方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第十条如实告知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恢复本合同效力时,投保人应如实告知被保险人当时的安康状况。投保人故 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进步保险费率

7、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投保人成心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当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如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当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第十一条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的,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本公司,经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前方能生效。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养老金的受益

8、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他指定和变更。第十二条保险事故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悉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否那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承当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查勘、调查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迟延的除外。第十三条保险金申请一、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生存至养老金开场领取日,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交以下证明、资料:1保险合同及最近一次保险费的交费凭证;2被保险人的身份证明。二、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身故的,由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交以下证明、资料:瑞祥养老金保险条款 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

9、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它投保文件、声明、批注、复效申请书、变更申请书、附贴批单、其它书面协议构成。第二条投保范围一、被保险人范围:凡十六周岁以上、六十九周岁以下,身体安康,能正常工作或劳动的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二、投保人范围: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或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均可作为投保人,向新华人寿保险股份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投保单位在职人数必须75%以上投保,且投保人数不低于8人。第三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生存至约定领取年龄的合同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以下方式

10、之一给付养老金:一、一次性给付养老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二、向被保险人给付十年固定年金,如被保险人在领取十年固定年金期内身故,其受益人可继续领取直至领满十年,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被保险人领满十年固定年金后仍生存,可继续按原领取方式领取养老金,直至其身故,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被保险人在领取期前身故,本公司对投保人退还该被保险人的保险单现金价值,但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如投保人有欠交保费的情形,退还上述款项时应扣除欠交保费及利息。第四条保险责任开场本公司所承当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场生效,开场生效的日期为

11、生效日,生效日每年、每月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一、交费期:从合同生效日起至最后一次交费日止。二、领取期:自保险单约定领取年龄的生效对应日零时起,至保险责任履行完毕时止。本保险的养老金领取年龄分为50、55、60、65、70周岁五档,最低领取年龄的约定要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标准。领取方式分为月领和一次性领取。第五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本合同的养老金领取金额根据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交费方式、交费金额、领取年龄和领取方式等确定,详细标准详见瑞祥养老金保险费率表。本合同保险费的交费方式可选择趸交一次交清及期交按年或月交纳。采用期交方式的,首期后的分期保险费应按保险单所载明的交费方式在每期的生效对应日交纳

12、。每个被保险人按月交纳的保险费不得低于20元,按年交纳的保险费不得低于200元。第六条如实告知订立本合同,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成心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进步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第七条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13、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顺序和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第八条保险金的申请一、申领养老金时,由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以下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年金:1、保险单及其它保险凭证;2、在首次领取时,提供最近一期保险费收据;3、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4、如为代理人申领,应提供委托人受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二、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本公司恳求给付

14、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第九条被保险人身故通知被保险人在领取期内身故,投保人或受益人应于下一个领取日前通知本公司。如未通知,致使本公司多支付养老金的,本公司有权要求养老金领取人退还因此而多支付的养老金及利息。第十条首期后分期保险费的交纳、宽限期首期后分期保险费应按保险单所载明的交费形式在每期的生效对应日交纳。自保险单所载明的生效对应日的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当保险责任,并从所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第十一条合同效力的中止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逾宽限期仍未交付保险费的,那么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

15、中止效力。第十二条合同效力的恢复本合同效力中止后二年内,投保人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的,应填写复效申请书,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双方达成复效协议,自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及利息的次日零时起,合同效力恢复。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第十三条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一、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二、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在投保单上填明,假如发生错误那么对该被保险人按照以下规定办理:1、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本公司可以解除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2、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的实交保险费少于应交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及利息;假设已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交保险费和应交保险费的比例给付。3、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交保险费多于应交保险费的,本公司应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第十四条地址变更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有变更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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