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消费税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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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章 消费税会计一、 消费税的概念、纳税人和征税范围二、 消费税的纳税环节三、 消费税的税目、税率四、 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五、 已纳消费税的扣除六、 消费税的征收管理一、消费税的概念、纳税人和征税范围1概念:消费税是对我国境内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商品劳务税。或者说,消费税是对特定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征收的一种商品劳务税。2、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3征税范围|:只有特定的商品(14类)才征收消费税,具体包括:烟、酒及酒精、化妆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鞭炮焰火、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

2、板、成品油、汽车轮胎、摩托车、小汽车。二、消费税的纳税环节(一)基本环节1生产环节(1) 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对外销售的,在销售环节纳税。(2)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馈赠、赞助 、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视同销售,在移送使用时纳税。解释;(1)某卷烟厂将自己生产烟丝连续生产卷烟,卷烟要缴纳消费税,烟丝不缴纳消费税。(3) 某卷烟厂将自己生产的烟丝连续生产“烟丝雪糕”,由于雪糕不缴纳消费税,烟丝就必须缴纳消费税。2、委托加工环节(1)委托加工,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材料或主要材料,受

3、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进行加工。【解释】:对于由受托方提供的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或者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然后再接受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以及由受托方以委托方的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不论在财务上是否做销售处理,都不得作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而应当按照销售自制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2)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而非委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征消费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额,按组成计税价格计征消费税。(3)委托方是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税款;委托个人加工应税消费品,由委托方

4、收回后缴纳消费税。(4)纳税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5)委托方将收回的应税消费品,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为直接出售,不再缴纳消费税;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不属于直接出售,需按照规定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6)委托方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的应税消费品的,所纳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7)委托个人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由委托方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8)受托方(提供加工劳务),是增值税的纳税人,在计算增值税时,代收代缴的消费税不属于价外费用。【案例】甲企业委托乙企业(

5、增值费一般纳税人)加工烟丝,已知,甲企业提供的材料成本为100万元(不含税)支付给乙企业的加工费40万元(不含税),烟丝的消费税税率为30%,乙企业不销售同类烟丝,在本题中:(1)委托方甲企业是消费税的纳税人;(2)由于受托方乙企业没有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应计算组成计税价格,其自称计税价格=(100+40)(130%)=200(万元)应代收消费税=20030%=60(万元)(3)由受托方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向受托方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解缴税款(如果受托方为个人,则由委托方取回烟丝后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4)委托方提货的当天,为消费税的纳税义务的发生时

6、间;(5)如果甲企业取回烟丝后以不高于200万元(不含税)的而价格直接将烟丝销售给丙企业,甲企业应缴纳增值税,但无需缴纳消费税;如果甲企业以取回烟丝后以300万元(不含税)的价格直接销售给丙企业,甲企业应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甲企业应缴纳的消费税=30030%60=30(万元)(6)如果甲企业将委托加工收回的烟丝当期全部用于生产卷烟,甲企业在销售卷烟时,应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在计算卷烟的消费税时,烟丝已经缴纳的60万元消费税准予抵扣)(7)受托方乙企业提供加工劳务,应缴纳增值税,但代收代缴的60万元的消费税不属于价外费用,销项税=4017%=6.80(万元)。3、进口环节进口应税消费品,应缴纳关

7、税、进口消费税和进口增值税。(二)特殊规定1、零售环节金银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铂金首饰的消费税在零售环节纳税。【案例】甲商场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零售金银首饰;(1)甲商场应缴纳增值税,按其“实际收取”的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征收增值税(2)甲商场应缴纳消费税。2、批发环节自2009年5月1日起,在卷烟的“批发环节”加征一道从价计征的消费税。【解释1】烟草批发企业将卷烟销售给“零售企业”的,要再征一道5%的从价税,烟草批发企业将卷烟销售给其他烟草“批发企业”的。不缴纳消费税。【解释2】消费税属于价内税,一般情况下只征收一次,只有“卷烟”例外。卷烟在生产环节、批发环节征收两次消费税,但这两个环节一般

8、不是统一纳税人,卷烟生产企业是生产企业的纳税人,批发企业是批发环节的纳税人。其中,生产企业实行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相结合的复合计征的方法,批发企业则从价计征。【解释3】批发企业在计算应纳税额时,不得扣除卷烟中已含的生产环节的消费税税款。【案例】甲企业生产卷烟销售给乙公司,乙公司(批发商)将卷烟批发给丙公司(零售商),丙公司将卷烟直接销售给消费者,在本案例中:(1)甲公司生产销售卷烟,应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复合计征);(2)乙公司批发卷烟,应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从价计征)(3)丙公司零售卷烟,应缴纳增值税(不缴纳消费税)。【例题.多选题】根据消费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环节中,既征收增值税又征收消费

9、税的是( )A、 从国外进口数码相机B、 从国外进口小汽车C、 批发环节销售卷烟D、 批发环节销售白酒【答案】BC【解析】(1)选项A;进口数码相机征收关税、增值税,不征收消费税(2)选项B;进口小汽车征收关税、增值税、消费税(3)选项CD;在批发环节加征消费税的仅限于卷烟,不包括白酒。三、 消费税的税目和税率(税目14种略)1、消费税的税率包括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1)多数税目适用比例税率;(2)成品油税目和啤酒、黄酒等子目适用定额税率;(3)卷烟和白酒同时适用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即复合计征。【解释1】从量定额的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解释2】从价定率的应纳税额=销售额消费税比例税率【解释

10、3】复合计征的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销售额消费税比例税率【解释4】不同税目的消费税税率不要求死记硬背,试题中会直接给出。2、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纳消费品,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的,或者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从高”适用税率。四、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一)生产销售环节应纳税额=不含税销售额消费税税率【情况1】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实行从价定率征收的应税消费品,消费税(价内税)和增值税(价外税)的计税依据是一致的,其计税依据为含消费税而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如果销售额为含增值税的销售额时,必须换

11、算成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情况2不含税销售额=全部价款+价外费用(1+增值税税率)【案例】甲汽车制造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乙销售小汽车(使用的消费税税率为9%)价款100万元(不含增值税),同时收取了5万元的手续费。在本题中;(1)甲企业增值税销项税=100+5(1+17%)17%=17.73(万元);(2)甲企业应纳消费税=100+5(1+17%)9%=9.38(万元)【特别规定】包装物问题a) 包装物销售包装物连同应税消费品一并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以及在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缴纳消费税。(2)包装物押金如果包装物不作价随同应税消费品销售的,而是收取押金,此押

12、金一般不征税。因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或者收取时间超过12个月的押金,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的消费税。【案例】甲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3年4月取得一批烟丝的逾期包装物押金收入10万元,烟丝适用税率为30%;(1)应纳增值税=10(1+17%)17%=1.45(万元);(2)应纳消费税=10(1+17%30%=2.56(万元)对酒类生产企业销售酒类产品(啤酒、黄酒除外)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押金是否返还也不管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并入酒类产品的销售额,征收消费税。【解释】啤酒、黄酒从量定额征收消费税,包装物押金不征收消费税,只是在确定适用税率时

13、使用。【特别规定】视同销售(1)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应当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征收的消费税。(2)纳税人将自己生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其他方面”的(如无偿赠送他人)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征收的消费税。【特别规定】非独立核算门市部纳税人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的自产应税消费品,应按门市部“对外销售额或销售数量”征收消费税。【例题。单选】某高尔夫球具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下设一非独立核算的门市部,2014年4月该厂将生产的一批成本价为70万的高尔夫球移送门市部,门市部将

14、其中的80%零售,取得含税销售额77.22万元,已知高尔夫球具的消费税税率为10%,成本利润率为10%,根据消费税法律制度的规定,该项业务应缴纳的消费税( )万元A5.13 B.6C.6.60 D.7.72【答案】C【解析】纳税人通过自设的非独立核算的门市部销售的自产应税消费品,应按该门市部的“对外销售额”(而非组成计税价格)计征消费税,应纳消费税=77.22(1+17%)10%=6.60(万元)(二) 生产自用环节*实行从价定率*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应纳消费税=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消费税比例税率【案例】某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自产的一

15、批鞭炮用于职工福利(视同销售,应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已知该批鞭炮的成本为6000元,成本利润率为5%,消费税税率为15%,假定无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本题中:(1) 应纳消费税=6000(1+5%)(1-15%)15%=1111.76(元)(2) 增值税销项税=6000(1+5%)(1-15%)17%=1260(元) 85%成本6000利润60005%消费税P15%P17%增值税P消费税= 6000(1+5%)(1-15%)15%增值税=6000(1+5%)(1-15%)17%*实行复合计税*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自产自用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税率)应按消费税=成本(1+成本利润率)+自产自用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税率)消费税比例税率+自产自用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案例】某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10标准箱自产卷烟无偿赠送给消费者,已知该批卷烟的成本为100000元,成本利润率为10%该批卷烟适用的消费税比例税率为56%,定额税率为150元/标准箱,假定无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本题中:(1) 应纳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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