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乐通担保公司诉讼保全担保业务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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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深圳市融乐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讼保全担保业务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诉讼保保全担保业务活动,保障该项业务的顺利进行,有效地预防和控制风险,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诉讼保全担保业务是指申请人在抽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时,委托担保公司提供担保服务,向法院出具公司自开或银行开立的担保函,保证对因财产保全不当给被保全人所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的担保业务。诉讼保全担保业务包括诉前财产保全担保与诉讼财产保全担保。诉前财产保全是指在诉讼发生前,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对被保全人的有关财产采取的强制措施。诉讼财产保全是指在诉讼过程中,由于另一当事人的原因,其有关的财产可能被转移、隐匿

2、、变卖、毁灭等情形,从而可能造成对当事人权益的损害或可能使法院将来的判决难以执行或不能执行而采取的保护措施,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在一定时期内限制当事人对该财产的支配、处分权。 第三条 诉讼保全担保业务的操作与开展,应当严格遵照本规定规定执行。第二章 担保对象、条件与程序 第四条 担保对象。符合起诉要求和财产保全申请要件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均可向我司申请诉讼保全担保服务。第五条 担保条件。1、 申请人有起诉资格。2、 诉讼请求合法且有法律依据。3、 事实基本清楚。4、 证据来源清楚且能证明案件的事实。5、 申请保全的标的物确为被保全人所有(土地使用权为申请人拥有使用权)或由其享有收益,或保全的财

3、产为申请人与当事人有争执的财产。6、 申请保全的财产价值与诉讼请求相当。7、 保全的标的物为与案件有关的财物,可供将来执行法院判决的财物或利害关系人请求予以保全的财物。8、 企业、自然人信用良好、具有偿还能力。9、 本司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六条 申请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原则上不提供担保服务。1、 根据案情分析,申请人处于不利地位的。2、 申请人丧失商业信誉的。3、 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4、 未提供相应反担保措施的。第七条 业务标的额原则上在20万元以上。第八条 诉讼担保业务流程申请人提交申请书业务经理调查及资料收集部门负责人初审评审委员会评审风险管理部复审总裁(董事长)审批签订

4、委托服服务合同、收取担保费收取评审费落实反担保措施出具担保承诺函保后监管担保责任解除1、 申请人向我司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2、 我司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与申请人签定委托保证合同。3、 申请人按照约定向我司交纳担保费及保证金。4、 申请人落实反担保措施,并办理相关手续。5、 我司为申请人向法院出具担保函,或向银行申请,由银行向法院出具担保函,我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6、 法院依有关法规,解除财产保全措施,我司担保责任亦同时解除,担保程序结束。第三章 担保的方式、期限及收费第九条 担保的方式。视案件和受理法院具体要求,我司直接向法院出具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信用保函,或由银行向

5、法院出具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信用保函,我司向银行担保反担保。第十条 担保的期限。自向法院申请诉讼保全之日起至法院判决或裁定生效之日止。第十一条 担保的收费标准。1、 保证金。每笔业务向客户收取1020%的保证金。解除担保责任后,申请人凭有效法律文书申请退回全部或部分保证金。2、 担保费。按照担保金额1%5%比例收取担保费,具体根据申请财产保全的标的额、保全措施和风险程度等因素确定收费标准。每笔业务最低收费额为3000元。3、 案件如需进行二审,另行收取相应的担保费用,二审按一审的收费标准的90%另行收取。第四章 业务受理第十二条 项目经理负责业务受理工作,依照受理条件,尽职调查,收集相关资料。在

6、业务受理的同时,项目经理需说明公司的收费标准与收费制度,指导申请人正确、真实、全面填写申请书。第十三条 项目经理调查核实申请人提交资料的真实、有效及准确性。诉讼业务管理实行第一责任制和A、B角制。第一责任人即A角要做到尽职调查,B角协助A角做好上述工作。第十四条 完成规定的调查程序后,由项目经理撰写调查报告,提交部门负责人。第五章 收集资料第十五条 担保申请人向我司申请诉讼保全担保服务需提交以下资料:1、 申请人基本情况证明材料。(1) 企业法人、社团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须提供:A、 营业执照复印件;B、 企业法人代码证复印件;C、 税务登记证复印件;D、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证明、身份证;E

7、、 工商信息单;F、 企业章程;G、 验资报告、近期财务报告和经有资格的中介机构验证的上年度财务报告;H、 贷款卡。(2)自然人须提供:A、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B、户口本复印件;C、暂住证复印件;D、家庭财产证明材料。2、诉前保全申请人需另行提供:A、诉前保全申请书;B、起诉状及其相关的证据材料复印件或能够证明申请人享有债权、被申请人负有债务的其他文书材料复印件。3、诉讼保全申请人需另行提供:A、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复印件、立案缴费收据、传票、答辩状副本等;B、起诉状及其相关的证据材料复印件;C、诉讼保全申请书。4、反担保措施材料。5、案件如已经过一审的,应提交一审判决书。6、代理律师的身份证、

8、律师执业证书、执业的律师事务所证件。7、我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资料。第十六条 业务经办人要对申请人所提交的资料进行初审,复印件核对原件,加盖与原件相符章。对欠缺的资料,应要求申请人及时补充完整。第六章 业务审批第十七条 部门负责人对业务进行审核,重点审核资料的完整性、担保的可行性、风险的可控性。第十八条 风险管理部审核员负责对项目的可操作性、风险的可控性进行全面审核并负责落实反担保措施。1、 审核资料是否完整与准确。2、 审核诉讼主体是否适格。3、 审核诉讼请求是否合理;诉讼请求的增加、变更或提出反诉是否在举证期限届满前。4、 审查申请人向法院提交证据的原件与原物。如是复印件或复制品的,则须

9、同时审核其他证据是不印证。5、 以事实为基础、以法律为准绳,评估案件的胜败情况。6、 提出反担保措施。根据项目的情况,提出反担保措施建议。反担保措施主要有:申请人提供保证金或房产担保及第三人提供保证金或房产担保等。第十九条 风险管理部经理对项目的可操作性、风险的可控性进行复审,提交审核意见交公司总裁核准。保全金额超过500万元的项目交评审会讨论。评审委员由风险管理部、法务人员、律师等组成,不少于7人。500万以上的项目实行主审制,案件复杂的项目邀请专业律师参加评审。推行董事长一票否决制,两票暂缓制。第二十条 总裁核准通过后,向法院出具担保函或向银行出具担保意见书。第七条 保后管理第二十一条 保

10、后管理由项目经理负责,其中A角为第一责任人。第二十二条 保后管理必须逐月进行,采取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两种方式。每个月必须定期和申请人、代理人沟通,了解案情的进度情况。每季度与风险管理部保后监管员一起上门核实申请人的最新情况、反担保物现状。第二十三条 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都必须提交书面报告,送交风险管理部备案。第二十四条 成立保后监管组,跟进诉讼过程。根据在保项目情况,设立保后监管组。根据在保项目的情况,确定保后监管的级别。保后监管组除直接监管特级项目外,还需协助项目经理对一级以下的在保项目进行动态跟踪及管理。同时保后监管组还需对项目经理的保后监管工作进行核查、记录,确保监管工作落到实处。第八

11、条 责任的解除、代偿与追偿第二十五条 在符合以下的任一条件下,申请人应向主审法院申请退回保函,解除我司的担保责任。1、 诉前财产保全担保业务的,如申请人在15日内没有向法院起诉的。2、 申请人另行向法院提供担保的。3、 申请人在财产保全期间撤回申请,法院同意期撤回申请的。4、 法院确认被保全人申请复议意见有理,而作出新的裁定,撤销原财产保全裁定的。5、 被保全人依法履行了人民法院判决的义务,财产保全已没有存在意义的。6、 对被保全人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的,一次冻结的有效期为六个月,如果超过了六个月,而法院没有裁定继续采取保全措施的。第二十六条 代偿。如果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有错误,被保全人因财产保全而遭受损失的,我司依保函向法院承担连带责任。如向法院担保的是银行保函,在银行向法院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后,我司依协议向银行予以代偿。第二十七条 追偿。一旦发生代偿的现象,具体经办项目经理作为第一责任人负责对申请人予以追偿。交纳保证金的,在损失范围内扣除相应余额,不足部分继续向申请人追偿,直到清偿完毕。第二十八条 任何代偿业务,如是人为因素造成,无论损失与否,都应追究当事人责任,必要时追究其法律责任。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公司总裁批准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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