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财政资金监管的关键内容

上传人:博****1 文档编号:470084682 上传时间:2024-02-14 格式:DOCX 页数:8 大小:19.36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乡镇财政资金监管的关键内容_第1页
第1页 / 共8页
乡镇财政资金监管的关键内容_第2页
第2页 / 共8页
乡镇财政资金监管的关键内容_第3页
第3页 / 共8页
乡镇财政资金监管的关键内容_第4页
第4页 / 共8页
乡镇财政资金监管的关键内容_第5页
第5页 / 共8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乡镇财政资金监管的关键内容》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乡镇财政资金监管的关键内容(8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乡镇财政资金监管的关键内容 湖南省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实施措施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深入落实统筹城镇发展的要求,推进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更加好地发挥乡镇财政职能作用,提升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依据财政部有关发挥乡镇财政职能作用加强乡镇财政预算管理的意见及财政部有关印发切实加强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制订本措施。第二条 乡镇财政资金监管是财政部门依法推行财政监督职能,根据相关政策要求和本措施要求,对各级政府安排和分配用于乡镇及以下的多种财政资金,包含乡村基础支出经费、乡村项目建设资金、财政补助性资金、和乡镇组织的集体经济收入等实施监督管理。第三条 乡镇财政资金监管根据“上下联动、统筹计

2、划、分类监管、整体推进、重视实效”的标准进行,经过建立健全监管机制,明确工作目标和工作职责,确保乡镇财政资金安全、规范、高效运行,确保乡村两级基层政权正常运转。第二章 乡村基础支出经费的监管第四条 加强乡镇财政预算管理。乡镇财政要将税收、非税收入、上年结余资金等全部收入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实施综合预算。要加强收入征管工作,对乡镇负责征收的财政收入,根据要求立即、足额缴入国库。要全方面清理预算外资金,严格基金收入管理,果断落实“收支两条线”管理要求,不得截留、坐支、挪用和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其它公款。要逐步完善乡镇本级支出预算编制,实施基础支出定员定额管理,建立项目库管理制度。要强化预算实施管理,坚

3、持支出实施按预算,追加支出按程序。第五条 深化“乡财县管乡用”改革。县级财政要深入根据“预算共编、账户统设、集中收付、采购统办、票据统管、县乡联网”的改革要求,完善相关制度方法,全方面监督乡镇财政收支管理;依据“预算控制指标、指标控制计划、计划控制支出”的标准,全程监督乡镇财政资金申报、审批、核拨、使用等情况。乡镇财政要加强财务支出核实,统一支出项目、标准和范围,规范财务收支行为;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要求,建立对应的财务管理制度;推行乡镇行政机关财务公开制度,建立健全民主理财机制。第六条 加强乡镇债务和资产管理。县级财政要健全债务控制和化债工作机制,建立乡镇债务动态监控制度,切实加强债务管理

4、。要全方面掌握乡镇债务改变情况,果断阻止发生新的乡镇债务,努力化解历史债务。要将债务化解纳入年度目标考评和领导经济责任审计的关键内容。要加强乡镇国有和集体资产管理,完善资产购置、处理、登记和台账制度,做到资产实物管理和价值管理相统一,预防资产流失。第七条 加强村级财政补助资金管理,主动推行“村帐乡代理”。根据村级资金“全部权、使用权、收益权、财务审批权、民主监督权”不变的标准,乡镇财政要主动推进集中代理村级财务会计核实工作,规范村级财务票据管理,实现村级账务的专账、专员、专户核实。建立健全村民民主理财、财务公开等制度,全方面提升村级财务管理水平,维护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正当权益。第三章 项目建设资

5、金的监管第八条 项目建设资金是指用于改进乡村生产生活条件、自然生态环境、教育、医疗、文化条件和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等财政专题补助资金。第九条 对上级和乡镇本级安排并由乡镇财政直接管理使用的项目建设资金,在项目申报立项、公告、资金拨付、建设、验收等各个步骤,乡镇财政要做到事前、事中、事后全程参加监管。1、严把项目立项关。县级财政要把项目申报的相关政策文件提供给乡镇财政,乡镇财政对项目申报的真实性、可行性进行实地查看,签署书面意见或提议,并向县级财政的乡镇财政管理部门和相关业务股室汇报。2、严把项目公告关。乡镇财政要将项目实施的相关信息资料如项目名称、资金及数量、实施范围、责任人和受益人等情况在“政务

6、公开栏”或“财务公开栏”进行公告。3、严把项目查验关。项目开工建设期间,乡镇财政要定时或不定时地了解工程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检验是否根据批复的地点和建设内容使用项目资金,资金拨付手续是否健全,票据使用是否规范,资金使用是否和工程量相一致等,并向县级财政的乡镇财政管理部门和相关业务股室汇报。项目完工后,乡镇财政要参加工程完工决算验收。4、严把资料归集关。项目完工验收后,乡镇财政要做好项目资料及财务会计资料的档案管理工作,提出项目运转和维护管理提议。第十条 对上级财政和主管部门直接管理安排使用到乡镇的项目建设资金,要建立对应的信息沟通及工作协调机制。由县级财政部门直接下达或县级财政和主管部门共同下

7、达的,县级财政的相关业务股室要将项目文件、资金额度分解通知县级财政乡镇财政管理部门和乡镇财政所,并提出详细的资金监管要求。乡镇财政要立即搜集县级财政各业务股室下发的项目资金文件,建立项目档案,避免项目反复申报、反复奖补。同时,乡镇财政要依据县级财政的委托,做好项目和资金的监管工作,并把监管情况立即向县级财政和主管部门汇报。由上级主管部门直接下达成乡镇的项目建设资金,县级财政相关业务股室要协同县直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立即向县级财政乡镇财政管理部门和乡镇财政所提供项目文件和资金信息。乡镇财政要做好信息沟通反馈工作,协同参加项目招投标、协议签署、项目实施、完工验收等方面的工作。 第十一条 县级财政要加强

8、和相关部门的协调,全方面掌握各部门下达成乡镇的各类资金的政策信息,推进专题资金整合工作,研究对性质相同的资金进行合适归并和统筹使用,更加好地调动和发挥基层政府的主动性、主动性,提升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第十二条 扎实项目资金管理工作基础。乡镇财政要根据本乡镇经济社会发展计划,主动调查研究,征求村民委员会和社会公众的意见,结合实际情况,按各类专题资金管理的要求,分别建立本乡镇的农村水利、乡村道路、学校医院、集镇村庄、环境保护等项目库,统筹计划,分步实施。第四章 财政补助性资金的监管第十三条 财政补助性资金是指以人口、耕地面积、粮食产量、牲畜头数、购置行为等作为分配依据,直接或间接补助到农民的财政资金

9、。包含激励农民发展农业生产、增加农民收入、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和支持农村教育、文化、卫生、计划生育事业运转方面的财政补助资金。第十四条 加强财政补助性资金政策的宣传工作,立即公开、公告补助政策和补助对象。乡镇财政要联络和配合相关站所、单位,将村委会上报的补助对象、补助依据、补助标准、联络电话等信息,经过“村务公开栏”或“财务公开栏”进行公开公告,确保财政补助性资金发放政策公开、透明,确保农民群众的知情权。第十五条 加强补助基础信息的核实工作。乡镇财政要将相关站所、单位、村委会确定上报的补助对象、补助金额等基础数据信息,进行核查、比对,并做好本乡镇范围内相关信息的搜集、整理、分类、汇报和建档等工作,

10、适时对相关信息进行补充和更新,确保基础信息完整、真实、正确。 第十六条 加强财政补助性资金管理。县级财政要主动协调相关部门,结合当地区实际情况,统一资金发放渠道,规范资金发放步骤。凡能直接发放给农户的财政补助性资金,标准上全部要经过中国农民补助网以“一卡通”方法发放,确保补助资金立即、安全、便捷地发放到位。第十七条 加强财政补助性资金发放的监督检验。县级财政部门要联合相关部门定时或不定时地对财政补助性资金发放的真实性、合规性、正确性进行抽查核实,确保政策落实到位。第五章 配套方法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要加强组织领导,指导督促乡镇财政有效开展监管工作。明确乡镇财政监管工作的职责,加强工作指导。县级财

11、政的乡镇财政管理部门要详细负责组织和指导乡镇财政开展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财政监督检验部门要主动参加,配合做好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乡镇财力保障机制。要坚持财力和事权相匹配的标准,建立和完善对乡镇财政的转移支付制度,加大对乡镇的转移支付力度,切实提升乡镇财政保障能力。各县市区要依据人口数量、产业结构、区域经济水平等分类,根据高于通常县直部门的公用经费支出标准安排乡镇预算,确保乡镇政府提供公共服务、实施社会管理和落实民生政策的基础支出需要,并合适考虑发展性支出。第二十条 建立乡镇财政资金管理绩效评价机制。县级财政要建立健全乡镇财政资金管理的绩效评价体系,结合乡镇财政收支总量和关

12、键、资金性质、结构和效益,量化考评指标,每半年出具绩效评价汇报。关键分析收入、支出、债务增减及资金使用绩效等,定时下达绩效考评意见书,发觉问题立即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落实。第二十一条 建立监管工作巡查监督和激励约束机制。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梳理各类乡镇财政资金,明确监管关键,切实加强对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的日常督促、检验和指导。县级财政乡镇财政管理部门和乡镇财政所要就乡镇财政资金相关情况开展定时和不定时的抽查、巡查。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考评和激励约束机制,对工作方法得力、监管工作成效显著、信息反馈立即的乡镇财政部门,给予表彰;对工作开展不力的,要强化责任追究,并责令整改。第二十二

13、条 建立监管结果利用制度。省、市、县级财政要依据乡镇财政反馈的实际情况,调整和完善相关专题资金管理措施,加强资金管理和政策指导,逐步实现资金分配和绩效考评挂钩。对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较高、监管工作成效显著的地域,在项目资金的分配上要给予关键倾斜。第二十三条 建立乡镇财政直接联络点制度。省级财政部门在做好中央财政直接联络点相关工作的同时,选择乡镇财政管理工作基础很好,规章制度健全,在“乡财县管乡用”改革和财政资金监管工作中业绩突出、成效显著的乡镇财政所作为省级乡镇财政工作直接联络点。各市州财政部门要在中央和省确定的直接联络点基础上,另行确定市州乡镇财政工作直接联络点。各级财政部门要立即分析、研究监管

14、工作中碰到的困难和问题,提出处理措施,提升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水平。第二十四条 加强乡镇财政监管能力建设。健全乡镇财政职能,完善人员机构管理,选择作风正派、责任心强、业务素质高的干部充实到乡镇财政队伍中来。加强乡镇财政人员培训工作,制订培训计划,建立健全分级培训机制。要保障乡镇财政实施资金监管工作的必须经费,改进乡镇财政所工作条件,确保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顺利开展。加强乡镇财政信息化建设,完善相关应用软件,实现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的信息化、网络化管理。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冒领、截留、挪用、侵占乡镇财政资金,私自改变资金使用用途。发生上述违法行为的,各级财政部门除追回资金外,还应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要求给予处理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六条 本措施自公布之日起三十后来实施。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幼儿/小学教育 > 幼儿教育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