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刑事撤诉申请书(精选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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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刑事撤诉申请书(精选多篇) 推荐第1篇:刑事撤诉申请书范本 刑事撤诉申请书范本 【篇1】 申请人:(基本情况) 被申请人:(基本情况) 原起诉案由: 申请人于_年_月_日对_一案向贵院起诉。现请求撤诉。 撒诉请求与理由:_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特向贵院请求撒回起诉。请于批准。 此致 _人民法院 申请人:_ _年_月_日 【篇2】 申请人:谭,男,岁,汉族,XX县人,XX县XX乡政府干部,家住XX县XX乡XX村。 请求事项 请求撤回申请人诉史侵占一案的刑事自诉状。 理由和法律依据 申请人诉被告人史侵占财物一案,贵院刑庭立案后已调查审理,但尚未终结。此间,被告人多次到申请人家中

2、赔礼道歉,并表示愿意承担因侵占行为给申请人造成的物质和精神损失。鉴于被告人确有悔改表现,且考虑到被告人是初犯,应该给一个改正错误的机会。为此,被告人本着互相谅解、息事宁人之精神,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2条之规定,撤回自诉,请予批准。 此致 XX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X XXX年XX月XX日 推荐第2篇:刑事附带民事撤诉申请书 撤诉申请书 XX人民法院: 你院受理的被告人XX故意伤害一案,申请人XX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因申请人与被告人家属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现申请人自愿撤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请贵院依法予以准许。 此 致 XX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推荐第3篇:撤诉申请

3、书 撤 诉 申 请 书 申请人: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住所:。 被申请人:,男,汉族,生,公民身份号码:。住无锡市 请求事项: 撤回你院 案件。 事实和理由: 贵院受理的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卷号。因申请人目前就此案的关键证据难以取得,调查收集不够充分,待调查收集完成后再另行起诉。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特向贵院撤回起诉,请求法院准许。 此致 无锡市*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推荐第4篇:撤诉申请书 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 发布日期:2023/11/30 12:47:47发布人:罗星华信息来源:本站 申请人:,男,族,年月日出生

4、,住所地:市(具体 至门牌号),联系方式:。 被申请人:有限公司。住所地:省市区街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事项: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万元。 事实与理由:申请人来不及起诉,而被申请人由恶意行为或其他 原因,如不采取保全措施,权利人合法权益将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为避免财产损失,维护申请人合法财产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特向人民法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 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万元人民币,保全申请人预付运费 的安全。 此致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年月日 附:保全被申请人的财产情况或线索 推荐第5篇:撤诉申请书 撤诉申请书

5、申请人:寿光市xx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经理 被申请人:中国xxxx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潍坊分公司 负责人:xxx 经理 请求事项:撤诉。 事实和理由: 贵院已受理申请人诉被申请人侵害商标权纠纷上诉一案(2023)鲁民三终字第xxx号,现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已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请求撤回对被申请人的上诉,请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准许。 此致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二一二年八月二十七日 推荐第6篇:撤诉申请书 撤诉申请书 申请人:XXXX科技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XXXX市XXX区西山路XX号。 法定代表人:XXX,总经理。 被申请人:XXXX通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XXX水磨区XX

6、X北路北五巷XXX号。 法定代表人:XXX,总经理。 申请事项:撤回对被申请人的起诉。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前,因申请人起诉被告主体存在未尽事宜及相关证据有待调取,不便开庭审理,特提起撤回对被申请人起诉的申请,请人民法院准许。 此致! XXXX市XXX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X科技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XXXX年XX月XX日 推荐第7篇:撤诉申请书 撤诉申请书 申请人: 被申请人: 【本文书由盈科律师研究院王金兵律师提供】 撤诉申请书 申请人:,(性别),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省市区大街号单元号。 身份证号:联系方式:被申请人:,(性别),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省市

7、区大街号单元号。 身份证号:联系方式:申请事项: 申请人申请撤回对被申请人的纠纷一案 的起诉。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案由)纠纷一案,已由贵院立案。 现因(撤诉理由),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申请撤回诉讼,望批准! 此致人民法院 申请人:年月日 推荐第8篇:撤诉申请书 申请人: 委托代理人: 被申请人:甲 被申请人:乙 被申请人:丙 被申请人:丁 申请事项:撤销申请人对四被申请人的诉讼。 申请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汽油添加剂侵权纠纷一案,起诉后开庭前国家发改委已经下文让全国的石油公司停止在汽油中加入添加剂的行为,四被申请人在开庭前已停止了在汽油中加入添加剂的行为。开

8、庭后,国家发改委进行了税费改革,油价已和市场接轨,目前油价已大幅下降。这样申请人提起该公益诉讼的两大公益目的均已达到。另外,被申请人在起诉后及开庭时就其在汽油中加入添加剂的行为向申请人进行了赔礼道歉,开庭后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了和解协议,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损失给予了充分的赔偿和补偿,据此,申请人的全部诉讼目的均已实现,特申请撤回起诉。 诉讼请求: 1、判决被告停止强制搭配销售的侵权行为; 2、判决被告退还强制原告消费汽油添加剂款和多收油款50元(加油卡加油应返还的添加剂款和油款另案诉讼); 3、判决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 4、判决被告停止单独涨价行为,在国际油价大幅下降时将油价作出相应降价调整;

9、 5、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一、被告强制搭配销售汽油添加剂侵权行为的事实。 1、原告单位位于涧西区,原告购买被告石油化工加油卡二张,经常在洛阳市涧西区洛阳石油分公司6号加油站等市区和郊县各个石化加油站加油,没带加油卡时,就用现金在涧西区等市区和郊县的加油站加油。 2、2023年5月14日,原告指派张水山、崔瑞国两位律师开车到偃师开庭,途径瀍河区中州东路高速路口加油站时,张水山律师让加150元钱的93#汽油,被告加完油开票时耽误了 7、8分钟才开好票,张水山律师接过发票一看,加150元钱汽油所开发票单位升,数量48.828,单价5.07元,金额148.74元,问咋回事?被告

10、工作人员说:“第二行还有添加剂款1.26元,合计150元。”张水山律师一看发票,第二行“品名汽油添加剂,单位升,数量48.828,单价0.05元,金额2.44元。”张水山律师问谁让你们给加添加剂的?被告工作人员说:“添加剂直接加到加油机里了,加油就必须加添加剂,我们的加油机上贴的有告示:油里已加添加剂。原告向被告提出异议,指出被告的行为违反了自愿原则,属于强制交易、搭配销售,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由选择权。原告要求见被告领导,被告工作人员说领导不在。之后,被告的14号加油站领导和瀍河区14号加油站附近的片领导和原告打过电话,电话中仅说明他们售添加剂是经过批准的,加油机上有告示。 3、2023

11、年7月8日,原告指派张水山、崔瑞国两位律师开车到宜阳县法院开庭,在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洛阳宜阳石油分公司加250元钱的93#汽油,发票上第一行品名93#汽油,数量41.876,单价5.92元,金额250元,第二行品名添加剂,数量空白,单价0.05元,第三行品名行写的小计,单价5.97元”原告异议同上,被告的解释同上。 4、2023年7月15日,原告在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洛阳石油分公司14号加油站加150元钱的93#汽油,发票上第一行品名93#汽油,数量25.126,单价5.92元,金额148.74元,第二行品名汽油添加剂,数量25.126,单价0.05元,金额1.26元。”原告

12、异议同上,被告的解释同上。 5、2023年9月8日,原告在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洛阳石油分公司6号加油站加240元钱的93#汽油,发票上第一行品名93#汽油,数量39.867,单价5.97元,金额238.01元,第二行品名汽油添加剂,数量39.867,单价0.05元,金额1.99元。”原告异议同上,被告的解释同上。 6、原告还在被告的5号、9号、14号等加油站加油,这些加油站均强制消费添加剂,发票附后。 二、除被告外,原告没有发现其余加油站有强制搭配销售汽油添的情况。 1、原告在2023年5月14日之前到任何加油站加油,加油站均仅加汽油,有的加油站备有小瓶的添加剂,原告加油时加油站工作人

13、员曾向原告及其他加油者推荐添加剂,但加不加全凭消费者自愿。 2、2023年6月23日,原告在王城大道洛阳市港胜石化加油站加油230元,该加油站加油机内没有添加剂,加油38.53升,单价5.07元,金额230元,原告还在其他多家加油站加油,机内均没有添加剂。 3、原告经过调查,在洛阳市区及郊县,凡是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洛阳石油分公司下属加油站,加油站加油机内均在加油机上贴纸声明加油机内已加添加剂。其余加油站原告截至目前没有发现类似现象。 三、被告强制搭配销售汽油添加剂的行为是违法的。 (一)违反的法律及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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