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资设立合伙企业协议

上传人:re****.1 文档编号:470069022 上传时间:2022-10-14 格式:DOCX 页数:5 大小:12.74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出资设立合伙企业协议_第1页
第1页 / 共5页
出资设立合伙企业协议_第2页
第2页 / 共5页
出资设立合伙企业协议_第3页
第3页 / 共5页
出资设立合伙企业协议_第4页
第4页 / 共5页
出资设立合伙企业协议_第5页
第5页 / 共5页
亲,该文档总共5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出资设立合伙企业协议》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出资设立合伙企业协议(5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 合伙协议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第二条 企业性质为合伙企业,依法在 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企业以其全部资产对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经营期限为 年,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算、协议期满三个月前,合伙人商议续约与否。 第二章 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第三条 合伙企业名称: 第四条 合伙企业经营场所: 第三章 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 第五条 合伙目的: 第六条 合伙经营范围及方式: 第四章 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第七条 合伙人共 个

2、,分别是: 姓名 住址 身份证号码 第五章 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第八条 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1、合伙人出资额为人民币 万元。 合伙人姓名 数额(万元) 出资方式 出资比例(%) 2、合伙人以货币出资应于 年 月 日前存入银行验资户,以非货币出资的,应于 年 月 日前办理好财产过户登记手续,并出具由全体合伙人确认的出资证明。 第六章 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 第九条 合伙企业分配当年的税后利润(亏损),按下列顺序进行; (一) 提取法定公积金10% (二) 提取法定公益金5-10% (三) 剩余利润(亏损)按合伙人出资比例分配(分担) 第十条 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方式:

3、(一)合伙企业债务由合伙企业财产偿还; (二)合伙企业财产不够偿还时,由合伙人按各自出资比例承担债务。 第七章 合伙事务的执行 第十一条 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 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派 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并出具合伙的委托书。 第十二条 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 第十三条 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暂停该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

4、议,依照本协议第十六条的规定作出表决。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第十四条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 第十五条 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一)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二)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三)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四)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第十六条 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

5、的业务。除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第十七条 合伙人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增加或者减少对合伙企业的出资。 第八章 入伙与退伙 第十八条 新合伙人入伙,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物状况。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十九条 有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合伙人违反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五、或

6、四十六条规定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条 合伙人有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 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第二十一条 合伙人有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

7、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二条 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 有合伙企业法第五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合伙企业应当向合伙人的继承人退还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 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业应当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人。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 第二十三条 退伙人对基于其

8、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人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退伙人应当依照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规定分担亏损。 第九章 争议解决办法 第二十四条 合伙人履行合伙协议发生争议的,合伙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合伙协议中未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章 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第二十五条 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一)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三

9、)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 (五)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六)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第二十六条 合伙企业清算办法应当按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进行清算。 清算期间,合伙企业存续,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第九条的规定进行分配。 第二十七条 清算结束后,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第十一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八条 合伙人违反合伙协议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二章 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可以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 第三十条 本协议一式 份,合伙人各持一份,并报合伙企业登记机关一份。 本协议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全体合伙人签字: 年 月 日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模板/表格 > 财务表格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