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新《人民警察法》已列入立法规划最低20年可退休袭警入刑警校免费确认辅警身份附精华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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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磅!新人民警察法已列入立法规划!最低20年可退休,袭警入刑,警校免费,确认辅警身份,附精华部分 11月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关于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全国人大内司委在审议结果的报告中表示,建议将制定看守所法、修改人民警察法列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修改人民警察法:有关部门正在抓紧立法工作现行的人民警察法于1995年制定,2012年曾修订过一次,新修的人民警察法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备注:大概隔了一年】。2016年12月1日,公安部在官网发布人民警察法(修订草案稿),向社会公

2、开征求意见。公安部对此解释说,为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权力,加强对人民警察的监督,建设高素质的人民警察队伍,根据中央关于全面深化公安改革的决策部署,2014年以来,公安部将修改人民警察法作为全面深化公安改革的重点项目,着力推动修法工作。相较仅有52条的现行人民警察法,修订草案稿内容大幅增加,达109条。其中多处紧跟实践,如在人民警察的职责和权力方面,规定人民警察因履行职责的需要,可以依法查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证明身份的证件。修订草案稿还增加多条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及武器的规定,既概括可以使用警械和武器的情形,又明确不得使用武器和停止使用武器、警械的情形。下文节选自征求意见

3、稿精华部分:第一条 (立法目的)为了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权力,加强对人民警察的监督,建设高素质的人民警察队伍,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概念)本法所称公安机关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公安工作及其人民警察的行政机关。本法所称人民警察,是指公安机关中依法履行治安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职能且被授予人民警察警衔的工作人员。第三条 (公安机关任务)公安机关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查处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第四条 (公安事权划分)公安机关事权划分为中央公安事权、地

4、方公安事权以及中央和地方共同公安事权。国家建立与事权相适应的公安机关管理体制和人民警察保障制度。第五条 (人民警察队伍建设基本原则)人民警察队伍建设应当坚持政治建警、素质强警、从严治警、从优待警。人民警察必须忠于中国共产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宪法和法律。第八条 (权力行使适度原则)人民警察行使权力应当与已经或者可能造成的危害的性质、程度和范围相适应;有多种措施可供选择的,尽可能选择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最小侵害的措施。第九条 (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不得干涉、拒绝和阻碍。第十条 (国家对人民警察的权益保护)国家

5、保障和维护人民警察的合法权益。第十一条 (政府保障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为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提供保障。第二章 职责和权力第十三条 (危难救助)公安机关接到溺水、坠楼、自杀、走失、公共设施出现险情等危及公共安全、人身、财产安全的紧急求助,应当立即进行先期处置,同时通报相关部门,并积极参与救助。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时间,遇有前款规定以及职责范围内的紧急情形,应当根据现场情况采取先期处置措施,必要时及时报告,请求支持。第十六条 (身份证件查验)人民警察因履行职责的需要,可以依法查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证明身份的证件。第十八条 (传唤)人民警察对违反公安行政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人需要传唤调

6、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反公安行政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传唤时,应当将传唤的原因、依据和地点告知被传唤人。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人,可以强制传唤。人民警察传唤违法行为人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情况复杂,且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或者涉嫌构成犯罪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第二十二条 (检查搜查)人民警察为履行职责需要,经出示工作证件和检查、搜查证明文件,可以对与涉嫌违法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或者搜查;对确有必要立即进行检查、搜查的,经

7、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当场检查、搜查;被检查、搜查人拒不配合的,可以强制检查或者搜查。检查或者搜查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确有必要立即进行的除外。遇有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抓捕违法犯罪嫌疑人,或者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的其他紧急情形,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进入公民住所检查、搜查或者实施救助,但事后应当及时向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报告。第二十三条 (交通工具拦停检查)人民警察对于危害公共安全、人身安全,或者认为与违法犯罪有关的交通工具,有权予以拦停检查;对于有吸食毒品或者饮酒嫌疑的驾驶人员,可以进行毒品检测或者酒精浓度测试。驾驶人员和乘客应当服从人民警察的指令。第二十四条 (人身检查与生物信

8、息采集)人民警察可以检查违法犯罪嫌疑人的身体,采集其面部肖像、指纹、声纹、虹膜图像等个体识别信息和血液、唾液、尿液、毛发等生物样本。违法犯罪嫌疑人拒绝检查、采集的,可以强制检查、采集。第二十八条 (保护性约束措施)人民警察对实施危害公共安全、他人人身、财产安全违法犯罪行为或者可能自伤、自残的疑似醉酒人、吸毒人、精神障碍患者,以及其他丧失辨认或者行为控制能力的人,可以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送至医疗机构、救助机构,或者通知其监护人、近亲属领回。需要送往指定的医疗机构、救助机构加以监护的,应当报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除无法通知的情形外,应当及时通知其监护人或者近亲属。第三十条 (警械使用)第三十一条

9、 (武器使用)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武器:(一)实施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行为或者实施该行为后拒捕、逃跑的;(二)实施危及他人生命安全行为或者实施该行为后拒捕、逃跑的;(三)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骚乱、暴乱、行凶、脱逃,以及劫夺上述人员或者帮助实施上述行为的;(四)国家规定的警卫、守卫、警戒对象和目标受到暴力袭击、破坏或者有受到暴力袭击、破坏的紧迫危险的;(五)以暴力、危险方法抗拒、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暴力袭击人民警察,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的。按照前款规定使用武器,来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后可能导致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直接使用武器。为了拦截危及公共安全

10、、人身安全且拒不听从人民警察停车指令的车辆,或者为了排除危及人身安全的动物的侵害,可以直接使用武器。持有武器的人民警察遇有违法犯罪行为人拒不听从该人民警察保持安全距离的指令,或者接触其武器时,有权根据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使用武器。第三十四条 (现场工具使用)人民警察遇有可以使用警械、武器的情形,但未携带或者无法有效使用警械、武器的,可以使用现场足以制止违法犯罪的物品。第三十五条 (警械武器使用必要限度原则)人民警察应当根据违法犯罪行为和违法犯罪人的危险性质、程度和紧迫性,合理判断使用警械、武器的必要限度,尽量避免或者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第三十六条 (警械武器使用报告与勘验调查程序)人民警察使

11、用警械、武器,造成人员身体伤害的,应当及时予以救治,并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或者所属机关报告。公安机关接到使用武器造成伤害的报告后,应当及时进行勘验调查,并及时通知当地人民检察院。第三章 组织管理第三十九条 (机构、编制和人事管理)与公安机关事权划分相适应的机构、编制和人事管理办法,由国家另行制定。第四十条 (应急处突专门力量)国家建立由国务院公安部门统一管理的人民警察应急处突专门力量。第四十二条(机关设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设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向有关单位派驻专门机构。第四十三条(公安分局、派出所设置)第四十五条(领导职

12、务任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正职领导职务的提名,应当事先征得上一级公安机关的同意;副职领导职务的任免,应当事先征求上一级公安机关的意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正职领导实行异地交流制度。第四十六条(内设机构人员任免)公安机关内设机构警官职务、警员职务、警务技术职务的任免,由本公安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决定或者报批。公安分局领导成员职务以及公安派出所警官职务、警员职务、警务技术职务的任免,由派出公安分局、公安派出所的公安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决定或者报批。第二节 人员管理第四十八条 (分类管理)国家根据人民警察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对人民警察实行分类管理,建立有别于其他公务员的管理制度。

13、国家建立专门的人民警察职务序列和职级晋升制度。第五十条 (着装要求)第五十二条 (担任领导职务条件)担任人民警察领导职务的人员,除符合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与工作岗位相适应的专业知识;(二)具有政法工作经验和较强的组织管理、指挥能力;(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四)经人民警察院校进行任职培训,考试合格。第五十三条 (招录培养)国家建立符合人民警察职业特点的招录培养制度。录用人民警察,应当实行统一招录,公开报名,分类招考,严格考核,择优录用。对于工作需要的专门人才,可以采取特殊方式招录。对拟录用对象,录用机关应当严格考察,必要时,可以对其家庭成员和主要社会关

14、系人有关情况进行考察。第五十四条 (警察院校建设)国家发展人民警察教育事业,加强人民警察院校建设。人民警察院校承担人民警察后备人才培养、在职人民警察培训和警务研究等职能。第五十五条 (预备警官)人民警察院校公安专业学员实行预备警官制度。人民警察院校公安专业学员实行警务化管理,在校期间学习、训练、生活、医疗等所需费用,由国家全部承担。人民警察院校公安专业学员参加警务实践活动,因公致伤致残或者牺牲的,享受人民警察抚恤等待遇。人民警察院校公安专业学员毕业录用为人民警察的,应当依照规定与录用机关签订最低服务年限协议。未录用为人民警察或者未满服务年限的,前款规定费用应当予以退还。本条规定的具体办法,由国

15、务院公安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第五十八条 (宣誓)担任人民警察应当进行宣誓。第五十九条 (职业道德)人民警察应当恪守忠诚可靠、竭诚为民,秉公执法、清正廉洁,勇于担当、甘于奉献,不畏艰险、团结协作的职业道德。第六十三条 (工时制度和休假制度)国家建立与人民警察职业特点相适应的工时制度和休假制度。人民警察在法定工作时间之外加班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补休;不能补休的,应当支付加班补助。第六十四条 (服务年限与退休)国家根据人民警察的岗位、职务,分别规定不同的服务年限和最高任职年龄。从事基层一线执法执勤工作满二十五年或者在特殊岗位、艰苦边远地区从警满二十年的人民警察,本人自愿提出申请,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

16、提前退休,并享受正常退休的待遇。第四章 保 障第一节 警务保障第六十六条 (排除执法干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人民警察的正常执法活动,不得要求人民警察实施法定职责以外的行为。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干预执法办案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第六十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协助执行职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协助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协助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有显著成绩的,给予表彰和奖励;造成自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抚恤或者补偿。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有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无正当理由拒不协助的,可以视其情节和危害后果处警告、五百元以下罚款或者十日以下拘留。第六十八条 (妨碍执行职务的处理)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从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侮辱、谩骂、威胁、围堵、拦截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二)阻碍人民警察调查取证、拒不提供证据或者作伪证的;(三)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追捕、检查、搜查、救险、警卫等任务的;(四)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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