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土地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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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土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土地资产关系,合理配置土地资产,加强土地资产监管, 确保授权经营土地保值增值,促进集团公司资本运营和生产经营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法、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集团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企业必须认真贯彻 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严格执行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合理使用土地,提高土地资产运营效率和效益。第三条 集

2、团公司范围内逐步规范土地资产关系,显化土地资产价值,明确土地资产 权益。第四条 企业重组改制、投资联营、收购兼并等资本运营活动,必须依据有关土地管 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妥善处理涉及的土地使用权,做好土地权属 变更登记工作。第五条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土地登记的规定,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办理并 保存好土地使用权证;对从其他单位或个人承租的土地,办理并保存好他项权利证书。第六条集团公司作为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和国家控股公司,对集团公司国有资产授 权经营范围内的土地资产行使出资人权利,进行经营、管理和监督。第七条集团公司土地管理实行 集团公司总部和企业本部两级管理”的体制。集团公

3、司指导、协调、监督集团公司范围内土地管理、土地资产运营和建设用地,研 究决定资产运营和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向国家承担土地资产的保值增值责任。企业依据国家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的土地经营运作要求,开展土地资产的具体运营和日常管理。第八条 土地管理实行统一对外的原则,由集团公司统一对国务院及国家有关部门, 企业的土地征用、临时用地、地籍、土地使用权权属管理等应一个口当地政府及其他行政主 管部门。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总部有关土地业务由集团公司代管, 股份公司各分(子)公司与存续企业的土地业务通过代管方式实现一个口对当地政府及其土 地行政主管部门。原则上,股份公司油田、炼

4、油化工分(子)公司的土地业务由存续企业代 管,省区市石油公司存续企业的土地业务由股份公司石油公司代管。第二章土地管理机构设置及职能第九条集团公司和企业要重视与加强土地管理,设立专门的机构或岗位负责土地管理工作。集团公司土地管理机构设在企业重组改制办公室。集团公司全资、控股的油田、炼化企业以及省级销售企业应在本部设立专门的土地管理机构,其他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设立专门的土地管理机构,也可不设立专门的土地管理机构,但必须明确、落实承担土地管理职能的部门,设立相应的土地管理岗位。第十条集团公司土地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一)指导、监督企业学习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按照 国家的

5、关规定及时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维护集团公司的土地资产合法权益;(二)拟定集团公司内部土地管理制度,经集团公司批准后负责组织实施和;(三)拟定关系集团公司全局的土地资源配置方式及重大土地资产运营方案,经集团 公司批准后负责组织实施;(四)协助有关方面处理企业之间的土地权属争议;(五)指导、组织开展土地评估工作,审查企业在重组改制及资产经营中土地估价结果和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并办理相关手续;(六)会同总部有关部门审查、汇总、上报集团公司企业建设用地规划、计划,协助 企业办理建设用地手续;(七)负责集团公司土地统计、信息工作;(八)组织评价、考核集团公司范围内土地资产保值增值;(九)组织开展集团公司范围

6、内的土地管理业务培训;(十)负责与国家有关部门的联络,协调企业与地方政府及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关 系。第十一条企业土地管理机构或岗位的主要职责是:(一)组织、指导本企业内部各单位认真学习和严格遵守国家及所在地各级政府有关 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二)负责编制及申报本企业建设用地规划、计划,申办建设用地手续;(三)负责依法申办土地登记,维护本企业用地权益;(四)负责办理本企业在重组改制及资产经营中土地评估、土地使用权处置等工作;(五)组织本企业依法用地的自监自察,制止违法、违规用地行为;(六)负责调解、处理本企业内部的用地争议;(七)协助有关方面处理本企业与周边单位及个人的用地争议;(八)负责与

7、所在地各级政府及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联络;(九)负责有关土地的统计、档案、土地权证保管等基础性管理工作;(十)负责本企业土地资产保值增值的评价、考核。第十二条 企业要加强土地管理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土地管理人员的理论水平和业务 能力。集团公司每年统一组织1-2次土地管理业务训,企业应结合实际情况以灵活多样的方式,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土地管理业务培训。第三章土地使用权管理和监督第十三条 企业重组改制、投资联营等涉及处置原有划拨土地使用楷的,必须经集团 公司审查同意,需经国家批准的报有批准权的政府批准。第十四条 严禁将授权经营土地使用权转让集团公司全资、控股和参股企业以外的组 织或个人。如确需转让,必须

8、报集团公司同意并经国家批准后,到当地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第十五条 企业依法转让非授权经营土地使用权,用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联营,出 租土地使用权,一次性超过 10000平方米(含10000平方米),必须报集团公司审批。第十六条 企业要严格按照土地登记所确定的位置、面积、用途和性质使用土地,不 得随变更。如需变更,应按有关规定和程序申请批准后,办理变更手续。第十七条 企业负责办理拥有使用权的土地登记,做好地籍和权属管理工作,接受当 地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土地监察和土地证书查验。第十八条企业负责解决所占用土地的权属争议,一些特别重大的土地权属争议应及 时向集团公司报告,集团公司给予

9、指导、协助。集团公司企业之间协商解决不了的土地权属争议,由集团公司配合有关方面解决。企业合法出租的土地,在出租期内出现土地权属争议,影响承租方在土地租赁合同约 定使用权利的,由出租方负责尽快解决,承租方应积极给予协助、配合。第十九条 集团公司土地管理机构每年定期不定期对企业的土地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监 督,检查监督的主要内容是:(一)企业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情况;(二)企业是否按照土地登记确定的位置、面积、用途有效使用土地等情况;(三)重组改制中的土地使用权处置、土地使用权转让、租赁、作价出资等土地 资产运营情况;(四)授权经营土地保值增值情况;(五)土地权属管理状况;(六)

10、土地收入及土地税、费交纳情况;(七)建设用地状况;(八)土地统计、资料保管等基础性管理工作;(九)土地管理队伍建设状况;第二十条企业每年或年初向集团公司土地管理机构专题、全面汇报一次土地管 理工作。第二十一条 集团公司定期或不定期对土地管理工作进行考评,对土地管理先进 企业和个人以不同形式给予表彰奖励。第四章土地使用权处置第二十二条 集团公司范围内重组改制、投资联营等涉及的土地使用权,必须按照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处置,包括:(一)企业通过资产重组,用部分法人财产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公司;(二)企业用部分法人财产与外商共同投资设立中外合资企业;(三)企业用原划拨土地作价投入或与他

11、方联营;(四)设立股份合作企业;(五)转让、购买地面上的实物资产;(六)整体租赁或租赁部分房屋、建筑物等实物资产。第二十三条 对重组改制、投产联营等涉及的划拨土地,主要采取授权经营、保 留划拨用地、经批准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等方式进行处置。第二十四条 在划拨土地权处置中,涉及的土地需要改变原有用途,而改变后的 用途不属于国家划拨供地和授权经营范围,必须通过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使用土地的,以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处置。第二十五条 企业所属的集体企业、改制企业设立股份合作制企业使用的原划拨 土地,应根据其业务性质,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土地资产处置并办理相关用地手续。第二十六条 改制设立为集团公司独资的有限责

12、任公司。可以申请在改制的同时 对涉及的原有划拨土地进行处置,也可继续以原划拨方式使用土地,但必须在公司设立后的5年内完成对原有划拨土地的处置。第二十七条 重组改制、投资联营中涉及的出让土地,根据具体方案,按以下三种方式进行处置:(一)以出让土地上的房屋、建筑物等实物资产作价入股,出让土地使用权相应 作价入股,所折股份由原出让土地使用权持有,作价投入后出让土地使用权变更由投产方持有。(二)以出让土地上的房屋、建筑物等实物资产出租或联营,出让土地使用权相 应出租或联营,出让土地使用权由原持人持有。(三)以出让土地上的房屋、建筑物等实物资产出售或作价投入的情况下,可将 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地面资产受

13、让方,转让后出让土地变更由受让持有。第二十八条 企业将出让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或转让,持作价入股证明或土地转 让合同等文件,到当地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企业租赁出让土地使用权,由出租方和承租方持土地租赁合同等有关证明到当地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租赁 登记。第二十九条 企业在重组改制、投资联营涉及处置已授权经营土地,必须报经集 团公司批准。第三十条 企业在重组改制、投资联营等活动中,拟以有偿使用方式(补交出让金为 出让用地和向政府直接承租)处置划拨土地使用权的, 应报经集团公司批准的。 待集团公司批准后,直接到当地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手续。第五章土地评估管理第三十

14、一条 在重组改制、投资联营和土地资产运作中,以下情形需进行土地评估:(一)除保留划拨用地的方式外,处置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包括(1)国家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2)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3)向政府承租国有土地(4)授权经营。(二)对已授权经营土地再进行作价出资(入股)转让、租赁等处置。用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转让、租赁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以及抵押土地使用 权等,根据情况和需要,必要时也要进行评估。第三十二条 土地评估在集团公司土地管理部门组织指导下进行。第三十三条 土地评估必须委托具有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认证的土地评估资格机构 进行,在境内外上市、与外商合资,必须由具有A级土地评估资格的机构进

15、行地价评估。第三十四条 国务院、国家有关部门和集团公司审批的项目进行土地评估的,由集 团公司总部确定土地评估机构。企业审批的项目需进行土地评估的,由企业确定土地评估机构,报集团公司核准。第三十五条 土地评估及相关费用原则上由签定委托土地评估合同的委托方支付。属 于涉及集团公司较大范围且集团公司统一组织运作的重大项目的土地评估,由集团公司统一签定委托全同并支付评估及相关费用,其它项目涉及的土地评估,由企业或其他有关单位签定委托合同并支付评估及相关费用。第三十六条 土地评估中发生土地登记费用,视不同情况,由土地评估委托或待评 土地使用权实际拥有者承担。第三十七条 以国家授权经营方式配置土地按以下程序办理:(一)需要进行土地评估的项目的经济行为得到有关方面的正式批准后,向集团公司 申请进行土地评估。申请文件内容至少包括:(1)项目(方案)依据;(2) 土地使用权处置总体方案;(3)确定土地评估基准日的初步意见。(二)集团公司着重对土地评估基准日和土地使用权处置方式进行预先审核。经集团 公司审核同意后向有关部门申请对授权经营方式进行核准。(三)有关部门核准以授权经营方式处置后,正式聘请评估机构,开展土地评估工作。(四)土地评估完成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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