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学院学生考勤与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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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业学院学生考勤与管理规定第一条考勤学生在本校学习期间,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教学活动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各项活动,并进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1、上课(理论课和实验课)按实际教学学时计算,见习、实习、军训、劳动和社会调查按每天九节课计算。早读按一节课计算。2、上课要求学生提前5分钟到教室。迟到者,十五分钟以内按迟到处理,十五分钟以上按旷课处理。三次迟到按旷课一节处理。3、学生的考勤工作,由班级安排学生干部负责。负责考勤的学生干部于每月最后一周星期五把上月的考勤表进行统计后,交给辅导员保存,并由辅导员上报学生处。学生处每月向学生公布一次考勤情况。第二条请假1、学生因故必须请假时,要

2、向学院提出申请并填写学生请假单。病假要有医院证明。事假和公假必须提供有关证明材料。2、学生请假:一天内由辅导员批准,一周以内由由学生处批准,一周以上由学院领导审批。事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3、请假的学生回校后,要及时向辅导员销假,否则按无故旷课处理。因特殊原因不能事先办理请假或者续假手续的学生应及时通知辅导员,回校后在一周内补办有关手续。第三条处分1、对违反考勤纪律的学生,学校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者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分下列五种:(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毕业班不设此种处分);(5)开除学籍。留校察看以一年为期。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一年内有显着进步表现的,可解除

3、留校察看;经教育屡教不改的可开除学籍。2、学生在一个学期旷课累计:在20学时内(含20学时)给予通报批评;在2130学时内给予警告处分;在3140学时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在4145学时内给予记过处分;在46-50学时内给予留校察看一年处分(毕业班的学生给予记过处分,推延一年毕业);达到51学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3、各班要把旷课达到21学时以上(包括21学时)的学生名单及时报到学生处,由学生处统一作出处分决定。第四条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第五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之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欢迎下载交流!【最新资料,WORD档,可编辑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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