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量刑指导意见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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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进一步规范刑罚裁量权,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增强量刑的 公开性,实现量刑公正,根据刑法和刑事司法解释等有关规定,结合 审判实践,制定本指导意见。一、量刑的指导原则1. 量刑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犯罪的事实、性 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判处的刑罚。2. 量刑既要考虑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轻重,又要考虑被告人应负刑 事责任的大小,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实现惩罚和预防犯罪的目的。3. 量刑应当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确保裁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4. 量刑要客观、全面把握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和治 安形势的变化,确保刑法任务的实

2、现;对于同一地区同一时期、案情相 似的案件,所判处的刑罚应当基本均衡。二、量刑的基本方法基准刑和宣告刑。1. 量刑步骤(1) 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2) 根据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后果等犯 罪事实,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3) 根据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并综合考虑全案情况,依法确定宣 告刑。2. 调节基准刑的方法(1) 具有单个量刑情节的,根据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直接调节基 准刑。(2) 具有多个量刑情节的,一般根据各个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采 用同向相加、逆向相减的方法调节基准刑;具有未成年人犯罪、老年人 犯罪、限制行为能力的

3、精神病人犯罪、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 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从犯、胁从 犯和教唆犯等量刑情节的,先适用该量刑情节对基准刑进行调节,在此基础上,再适用其他量刑情节进行调节。(3) 被告人犯数罪,同时具有适用于各个罪的立功、累犯等量刑情 节的,先适用该量刑情节调节个罪的基准刑,确定个罪所应判处的刑 罚,再依法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的刑罚。3. 确定宣告刑的方法(1) 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在法定刑幅度内,且罪责刑相 适应的,可以直接确定为宣告刑;如果具有应当减轻处罚情节的,应依 法在法定最低刑以下确定宣告刑。(2) 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在法定最低刑以下,具

4、有法定 减轻处罚情节,且罪责刑相适应的,可以直接确定为宣告刑;只有从轻 处罚情节的,可以依法确定法定最低刑为宣告刑 ;但是根据案件的特 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3) 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在法定最高刑以上的,可以依 法确定法定最高刑为宣告刑。(4) 综合考虑全案情况,独任审判员或合议庭可以在 20%的幅度 内对调节结果进行调整,确定宣告刑。当调节后的结果仍不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应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依法确定宣告刑。(5) 综合全案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管制或者单处附加刑、缓刑、免刑的,应当依法适用。三、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量刑

5、时要充分考虑各种法定和酌定量刑情节,根据案件的全部犯 罪事实以及量刑情节的不同情形,依法确定量刑情节的适用及其调节 比例。对严重暴力犯罪、毒品犯罪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在确定 从宽的幅度时,应当从严掌握对犯罪情节较轻的犯罪,应当充分体现 从宽。具体确定各个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时,应当综合平衡调节幅度 与实际增减刑罚量的关系,确保罪责刑相适应。1. 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应当综合考虑未成年人对犯罪的认识能力 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犯、偶犯、悔罪 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情况,予以从宽处罚。(1)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减少基准刑的 30%一 60%(2

6、) 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减少基准刑的10%一 50%。2. 对于未遂犯,综合考虑犯罪行为的实行程度、造成损害的大小、 犯罪未得逞的原因等情况,可以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3. 对于从犯,应当综合考虑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等情况, 予以从宽处罚,减少基准刑的20%一 50%犯罪较轻的,减少基准刑 的 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4. 对于自首情节,综合考虑自首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 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 40% 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 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恶意利用自首规避法律制裁等不足以从宽处罚的除

7、外。5. 对于坦白情节,综合考虑如实供述罪行的阶段工程度、罪行轻 重以及悔罪程度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1) 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2) 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较重罪行的,可以减少基 准刑的 10%一30%,(因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 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一 50%)6. 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 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 10%以下。依法认定自 首、坦白的除外。7. 对于立功情节,综合考虑立功的大小、次数、内容、来源、效 果以及罪行轻重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1)一般立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

8、的20%以下(2)重大立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一 50%犯罪较轻的,减 少基准刑的 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8. 对于退赃、退赔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退赃、退赔行为对损 害结果所能弥补的程度,退赃、退赔的数额及主动程度等情况,可以 减少基准刑的 30%以下。其中抢劫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的应从 严掌握。9. 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性 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以及认罪、悔罪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 刑的 40%以下;积极赔偿但没有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 30% 以下;尽管没有赔偿,但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 20%以下。其中抢劫、强奸等严重危害社会

9、治安犯罪的应从严掌握。10. 对于当事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达成刑事和解协 议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礼道歉以及真诚悔罪等情况, 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 50%以 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11. 对于累犯,应当综合考虑前后罪的性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 免以后至再犯罪时间的长短以及前后罪罪行轻重等情况,增加基准刑 的 10%一 40%,一般不少于 3 个月。12. 对于有前科的,综合考虑前科的性质、时间间隔长短、次数、 处罚轻重等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 10%以下。前科犯罪为过失犯 罪和未成年人犯罪的除外。13. 对于犯罪对象为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

10、人、孕妇等弱势人员 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犯罪的严重程度等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 的 20%以下。14. 对于在重大自然灾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 间故意犯罪的,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四、常见犯罪的量刑(一) 交通肇事罪1. 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 定量刑起点:(1) 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可以在二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2)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可以在三 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3) 因逃逸致一人死亡的,可以在七年至十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 定量刑

11、起点。2.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事故责任、致人重伤、死亡的 人数或者财产损失的数额以及逃逸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 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二) 故意伤害罪1.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 定量刑起点:(1) 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 内确定量刑起点。(2) 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 确定量刑起点。(3) 以特别残忍手段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造成六级严重残疾的, 可以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 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伤害后果、伤残等级、手

12、段残 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伤残程度可在确定量刑起点时考虑,或者 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三) 强奸罪刑起点:(1) 强奸妇女一人的,可以在三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 刑起点。奸淫幼女一人的,可以在四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 刑起点。(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 定量刑起点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i强奸妇女、奸淫幼女三 人的;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二人以上轮奸妇女的;强奸致被害人 重伤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 外。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强奸妇女、奸

13、淫幼女情节恶劣 程度、强奸人数、致人伤害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 刑罚量,确定基准刑。强奸多人多次的,以强奸人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强奸次数 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四) 非法拘禁罪定量刑起点:(1) 犯罪情节一般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 量刑起点。(2) 致一人重伤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 起点。(3) 致一人死亡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 刑起点。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非法拘禁人数、拘禁时间、致 人伤亡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非法拘禁多人多次的,以非法拘禁人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

14、 非法拘禁次数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3.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一 20%(1)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五) 抢劫罪1.构成抢劫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 刑起点:(1) 抢劫一次的,可以在三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 定量刑起点:入户抢劫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抢劫银行或者其 他金融机构的;抢劫三次或者抢劫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抢劫致一 人重伤的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持枪抢劫的;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 救灾、救济物资的。依法应当判处

15、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抢劫情节严重程度、抢劫次数、 数额、致人伤害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 定基准刑。(六) 盗窃罪刑起点:(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两年内三次盗窃的,入户盗窃的,携带 凶器盗窃的,或者扒窃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 定量刑起点。(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 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3) 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 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 的除外。2.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盗窃数额、次数、手段等其他

16、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多次盗窃,数额 达到较大以上的,以盗窃数额确定量刑起点,盗窃次数可作为调节基 准刑的量刑情节 I 数额未达到较大的,以盗窃次数确定量刑起点,超 过三次的次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七) 诈骗罪刑起点:(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 确定量刑起点。(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 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3) 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 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 的除外。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诈骗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 的犯罪事实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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