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爆炸物品企业安全管理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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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安全管理规程编制说明中国爆破器材行业协会二00九年五月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安全管理规程编制说明一、工作简况WJ9049-2005民用爆破器材企业安全管理规程于2005年颁布实施以来,为规范民爆器材生产、销售企业安全管理工作起了重要作用,为民爆器材行业依法行政、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提供了重要依据。但经过三年多的实践表明,一方面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的颁布实施,国家和行业出台了一系列新的安全管理规定;另一方面民爆行业安全生产又发生了新情况和新要求,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对民爆企业安全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准入门槛,民爆生产和经营企业进行了重组整合,生产技术和安全设施都有

2、了重大进步,安全生产管理要求需要与时俱进地进行调整和补充;再就是将行业标准上升为国家标准会更加有利于标准作用的发挥。为此,中国爆破器材行业协会于2007年提出了编制国家标准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规程立项报告,经民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专家论证,原国防科工委民爆局同意,于2007年申报国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并列入了2007年国标委计划,计划编号为2007-4949-Q-307号。本课题原计划于2008年底完成标准报批稿。本项目的主办单位为中国爆破器材行业协会,主要参编单位有五洲工程设计研究院、北京北方天亚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兵器工业安全技术研究所、北京国科安联科技咨询有限公司、浙江物产民爆器材实业发展有

3、限公司、湖北东神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湖北凯龙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兵器工业标准化研究所。主要参编人员有杨祖一、张利洪、肖月华、高晓莉、乔枫革、王建国、王春乐、曹晓宏、秦卫国、马福民、尹利、韩永宏。2008年9月,编制组完成标准征求意见稿,并以民爆标技委秘书处名义向 27个单位和标技委委员发出征求意见,共收到11个单位(个人)反馈意见120条修改意见(见附件)。编制组经过二次专题讨论采纳了大部分建议,形成了本次送审稿。二、标准编制原则和主要依据(一)标准编制原则1、坚持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规、方针的原则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4、的内容和要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体现“以人为本”的安全管理理念。具体内容有:企业安全机构、人员设置有明确要求;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建设工程安全设施,坚持“三同时”;依法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劳动保险;依法进行安全评价;企业负责人和安全负责人考核上岗;中介机构参与安全管理的范围、内容;重大危险源管理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与事故管理等。2、保留原行业标准的基本内容,但安全管理要求坚持与国家民爆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要求保持一致的原则。在总则和综合管理章节中基本保留了原行标的内容,依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和民爆行业主管部门近几年颁发的有关规章,增补和修订了相关条款。3、坚持宏

5、观控制与微观放开的原则继续坚持涉及共性的安全技术问题、社会公共安全、环保、职业卫生等方面的内容,必须有严格、明确的规定,属于企业内部管理方面的要求仍留由企业制定操作细则。4、考虑适用面广的原则尽可能覆盖行业安全管理和企业生产安全管理的方方面面,因此在内容的安排上仍保留行标的8个章节,即总则、综合管理、生产工艺、设备与设施、作业场所、贮存与运输、试验与销毁、事故应急预案与事故管理,同时覆盖了民爆科研方面的内容。5、坚持规程的定位准确原则2007年发布实施的民用爆破器材工程设计安全规范,对民爆工程建设的安全技术要求做出了明确规定,本标准尽可能不再重复列出,只是保留了对安全设施进行操作和管理的规定,

6、并尽量使条款具有可操作性又具有较强的科学性。(二)标准编制依据本标准主要依据有:1、2007年国标委计划,编号为2007-4949-Q-307号;2、近几年来国家和行业陆续颁发的一系列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3、民爆生产、销售企业安全管理实际状况。4、近年来民爆行业生产安全事故案例。5、GB/T1.1-2000标准化工作导则。三、主要技术内容本标准由行标修定为国标,与行标相比较主要修改和增补了以下内容:1、名称:民用爆破器材更名为“民用爆炸物品(简称“民爆物品”),使之与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相一致;在企业前加了生产、销售作定语,主要适用于生产和销售企业。2、范围:略作修正;补充民用

7、爆炸物品科研单位也可参照执行。3、引用标准:增加了本标准中引用的有关标准;对于国家有关部委和民爆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有关规定,尽可能在标准中直接引用其规定的内容,而不再引用其文件号;4、术语和定义:根据本次修订的实际需要,列出了适用于本标准术语的相关标准的名称,以及本标准的术语和定义。5、总则1)在4.6条中增加了“企业一旦发生伤亡事故后,应严格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及本标准的有关规定处置。2)在4.7条中引入了WJxxxx民用爆炸物品专用生产设备安全使用年限管理规定。6、综合安全管理1)增加了5.14的内容“企业在委托中介机构对本企业安全技术咨询、工程设计、安全评价等活动中,应

8、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时效性负责”。2)在原 5.15 条“安全检查制度”内容中,修改为“企业应按照WJxxxx民爆器材生产经营企业视频监视系统设置通则的要求设置监视系统,同时应建立危险点安全检查制度,分级定期检查,发现隐患应采取整改措施”。3)在原5.16条的企业生产管理要求中,修改为“企业应根据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的危险特性,制定科学合理的劳动作业班制;应根据安全生产许可的品种和产量,组织均衡生产,严禁超产、超时、超员、超量。当恶劣天气危及安全生产时,应立即停止生产并采取有效的安全处理措施”。4)5.18条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线建设工程竣工后,即将带危险物料进行试生产前的审批做了应经省级行业行政主

9、管部门组织审查通过后方可组织试生产,安全方面应符合的具体要求。5)5.19 条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储存建设工程投产前,安全方面应达到的条件分别做了规定。6)增加5.20条,对拆除报废工房和生产设施做了规定。7)增加5.22条,根据目前科研创新活动的实际情况,对新产品、新设备(处于研制阶段的0、I类生产专用设备,II、III类生产专用设备除外)、新材料、新工艺等科研创新活动做了较详细的规定。8)5.23条,将民爆生产、销售企业进入危险区的人员管理合并到一条,并将内容做了新的要求,其中本企业非本职区域作业人员不得进入其它危险区域,其理由是有利于生产秩序、安全防范等管理;并建议对其它各类人员采用不同

10、颜色的服装或鞋帽或胸卡等予以区分,更有利于管理和监督。9)增加5.25条,对企业在变更危险性建筑物用途和危险等级、改变生产能力和关键生产工艺时,应由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或出具咨询意见。7、生产工艺1)在基本要求中,6.1.4条中规定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的企业,都应结合本企业实际编制能指导正常生产作业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其内容要求参照附录A。在6.1.4条中,把企业在对不增加品种和产能的原生产线进行技术改造行为,规定由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查验收批准后方可实施,改变应由中介机构进行安全评价的规定,而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如何来组织审查验收则由各地省级主管部门来确定。2)在技术要求中,根据民爆行业安全管

11、理的指导意见以及近些年来的事故教训补充了以下规定(1)依据原科工委民爆局发布的委爆字【2007】112号关于改性铵油炸药安全技术与生产线建设的指导意见的要求,对硝酸铵粉碎加工过程中有机物的加入以及工艺条件下硝酸铵感度有明确规定。本标准6.2.2规定,严禁在硝酸铵粉碎、加热干燥、溶解等原料加工工序中混入有机物;因工艺特殊要求需要加入有机物时,有机物质加入量(质量含量)不应超过0.2%,只是考虑到在此加入量下,硝酸铵的爆轰倾向性不显著,可不作为炸药,国外许多国家也是这么处理的。对加工后的硝酸铵是否控制不得有雷管感度问题争议非常大,如在膨化罐内的膨化硝酸铵、改性塔内的改性硝酸铵均具有雷管感度,且目前

12、又无解决办法,经编制组反复讨论,最后决定本标准不做规定。(2)在危险物料输送装置的安全性方面,根据2007年重庆某厂试生产改性铵油炸药时着火燃烧的教训,在6.2.7条中增加规定了严禁选用轴承包覆(埋设)在粉状危险药剂中混药、输送;输送螺旋和混药设备应选择有利于泄爆、清扫、应急处理的密闭方式。(3)吸取河北某厂1.12点火药粉碎混合爆炸事故教训,在6.2.9条中对粉碎混合单质炸药或烟火药剂的加工,做了较详细的规定,本标准引用主要内容。(4)依据原科工委民爆局发布的委爆字【2007】123号起爆药、工业雷管半成品生产安全技术与生产线建设的指导意见的要求,在6.2.10条中,对工业雷管装填生产线做出

13、要求:新建工业雷管半成品装填生产线应具备人机分离、自动添加药、自动在线检测、自动剔除废品、自动安全报警、自动安全连锁、可靠防止工序间殉爆的连续化生产功能;现有生产线也应逐步实现以上功能。工业雷管装填生产线生产能力,单班年产不应超过3000万发,两班年产不应超过5000万发。(5)根据近几年来生产事故教训,在6.2.13 条中规定,生产线危险工序的抗爆结构应具有民用爆破器材资质的甲级专业设计单位设计或经抗爆试验验证;在连续化生产线工序之间传送危险物料,应有可靠的防殉爆、传爆措施。(6)依据原科工委民爆局发布的民爆器材生产专用设备管理的有关规定,在6.2.15 条中规定, 乳化炸药(含粉状乳化炸药

14、)连续化工艺用的乳化器不应采用二级机械搅拌乳化。8、设备与设施1)在基本要求中,增加了两点:在7.1.1条中,规定新研制的民爆物品生产专用设备,应通过省级及省级以上民爆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成果验收(评审)或经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取得合格评价结论后方可在生产上试用;危险等级为0类和类的工业炸药生产专用设备应同时具备前述两个条件。在7.1.2和7.1.3条中规定,企业应按照WJxxxx民用爆炸物品专用生产设备安全使用年限管理规定选用和管理民用爆炸物品专用生产设备。2)在机械设备的一般要求中,将输送粉状工业炸药的螺旋输送机规定螺旋叶片和槽体两者之一宜采用非金属材料或用非金属材料衬垫。3)根据近五年

15、来乳化炸药生产中发生多起重大爆炸伤亡事故,且主要原因与乳化器有关联的事实,在7.2.1.3条中规定了目前国内技术水平下的乳化炸药乳化器的主要技术参数,并以规范性附录列出。4)结合目前各地区对防雷设施检测不同的要求,以及防静电措施在安全生产中的重要性,在7.7.9 条中规定:防雷接地装置应按照当地气象部门规定定期进行检测。防静电接地装置应每半年检测一次,干燥季节着重考核上限电阻值,湿润季节着重考核下限电阻值。防静电地面、台面等装置应每月不少于一次抽查。各工序、工位的静电接地线(系统)应每周至少检查一次。发现不合格应立即处理。9、作业场所1)在生产现场,定置定位、有序操作是民爆器材生产管理的基本要

16、求。在8.1.2条中规定:工房内设备与工作台的布置应有利于工序间物流传递、方便操作、设备维修和操作人员安全疏散。物流、人流不宜交叉,宜设置各自通行路线和标识。2)对生产现场的定员、定量管理增加了工业炸药及制品生产线操作工位定员、最大允许定员和危险品定量不得超过附录C的要求,起爆器材生产工位定员、最大允许定员和危险品定量不得超过附录D的要求。其中工业炸药及制品定员、定量是参照GB50089-2007的规定编制的;起爆器材生产定员、定量是根据事故损失最小原则以及近几年民爆行业开展的“四超”安全大检查积累的数据确定的,只要精心安排,是完全可以执行的。3)增加了两条职业病防治方面的要求。8.3.4条“ 应根据作业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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