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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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的区别第一.关于申请调查取证的时间。证据规定第19 条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 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7 日。”这条的规定适用于普通 程序,对简易程序不受该条的限制。简易程序规定第12 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 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和申请证人出庭 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但其提出申请的期限不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 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限制。”这就是说,在 简易程序中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取证,只要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即可,不必在举证 期限届满前7 日。第二.申请证人出庭作证

2、的时间。证据规定第54 条第1 款规定:“当事人申请证人 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10 日前提出,并经过人民法院许可。”这个规定适用 于普通程序,简易程序不受该规定的限制。即当时人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的任何时 间内提出。第三.关于举证期限。证据规定规定的举证期限有两种;一是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 经法院认可的举证期限。这种期限由当时人协商,可以是30 日,也可以少于30 日, 也可以超过 30 日;只是当时人协商一致后,要经过人民法院的认可方生效。二是法院 指定的举证期限。由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不得少于30 日,如果少于30日,是违法的, 不生效。前述规定的举证期限届满后,针对某一特定事实或特定

3、证据或者基于特定原 因,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酌情指定当事人提供证据或者反证的期限, 该期限不受“不得少于三十日”的限制。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举证期限问题。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不受证据规定第三十三条第 三款规定的限制,可以少于三十日。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少于三十日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当事人补足不少于三十日的举证期限。但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可以少于三十日。简易程序转普通:1992 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 下简称适用意见)第170 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

4、审理期限不得延长。 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可以转为普通程序,由合议庭进 行审理,并及时通知双方当事人。审理期限从立案的次日起计算”。该条司法解释的意图 明显是为了严格简易程序的审限并解决简易程序转换为普通程序时的可操作性问题,但 在实践中却成为法院规避简易程序超期审理而进行技术性操作的依据和借口。2003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 第3 条规定:“当事人就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人民法院认为异议成立的,或者人民法院 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第13 条进一 步规定:“当事人一方或

5、者双方就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后,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并按 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异议成立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并将合议庭的组 成人员及相关事项以书面形式通知双方当事人;(二)异议不成立的,口头告知双方当 事人,并将上述内容记入笔录。转入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自人民法院立 案的次日起开始计算。”第 26 条则规定:“审判人员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 普通程序的,应当在审限届满前及时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普通转简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基层人民 法院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各方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

6、序,经人 民法院审查同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除外: (一)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二)发回重审的;(三)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 当事人人数众多的;(四)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五)人民法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 行审理的。因此,虽然法院起初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但当事人各方自愿选 择适用简易程序,且不属于上列五类案件,经受诉法院审查同意,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进行审理。当然,人民法院不得违反当事人自愿原则,将普通程序转为简易程序。你好!简易程序的审理期限是三个月,一个法官审理,普通程序的审

7、理期限 为六个月,三个法官审理。普通程序与简易程序如何区别简易程序是指根据行政处罚法或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由法定的行政机 关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处罚事项当场进行处罚所应遵循的程序。普通程序具有完整性,从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并作出最后裁判,全部程序 法律有严格、具体的规定,除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和特别程序审理外,人民法院审理的 第一审重大、复杂的案件和一般民事案件都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 6 个月内审。有特殊情况需延长的,由本院 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 个月,还需延长,须报上级人民法院批准。简易程序是案情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审理时所 适用的审判程序。事实清楚是指当事人双方对争议的事实陈述基本一致,并能提供可靠的证据,无须人 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即可判明事实,分请是非。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是指谁应该承担责任,谁享有权利的关系明确。争议不大是指双方当事人对案件中的是非,责任和权利以及诉讼标的的争执无原 则分歧。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原告可用口头起诉,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可以用简单方式(如口头通知)随时传唤当事人、见证人。简易程序的案件应在立案之日起3 个月内审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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