柬埔寨王国商业登记法(中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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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柬埔寨王国商业登记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所有从事商业活动,并以商业活动为自己自身职业的自然人或法人,称为商人商业活动即进行买卖货品或提供服务的活动,这种活动是常常性的,目的是进行互换和利润。 第二条:如下的活动,本法觉得属于商业活动: 1、购买目的是为了发售,其中涉及不动产。 2、所有出租业、制造业、收取服务报酬业、运送业、印刷业、以及其他多种服务业。 、进行兑换钱币的银行。 4、提供中间人产质服务、代理处和协调办公室服务、文化服务和安排公共旅游。5、从事建筑业,购买或租赁轮船在国内或国外运送,进行陆路、水路和空中运送和托运。 6、各类保险业。 7、渔业、林业和矿业。 第三条:如下 的活动

2、,本法觉得不属于商业活动: 1、不为发售的生产。 、家庭性质的生产和服务。 3、纯艺术性质的生产。 4、合法的协会或私人直接进行的训练。 第四条:所有生产者、手工业者或农民,所从事的活动具有家庭性质,不被觉得是商。 第五条:任何人如果只是帮忙身为商人的配偶发售货品,不被觉得是商人。 任何职工,如果只发售身为商人的公司主人的货品,不被觉得是商人。 第七条:按本法规定,未成年人不能是商人,除非该未成年人已无监护人。 第八条:商人的权利与责任已在商业法范畴内规定;除非有相反的证据。 第九条:因下述因素,则被觉得失去从事商业活动的能力。 1、破产。 2、法庭作出严禁从事商业活动的决定。 3、商业工作和

3、公众工作发生冲突。 第二章:商业名册与公司 第十条:在商业法庭秘书办公室里,掌握有一份名册,册内登有贸易公司和商人编号,商业名册。 第十一条:在商业法庭庭长的监督之下,商业法庭秘书负责掌握该名册。 第十二条:所有商人和贸易公司,如果在柬埔寨王国设有总公司、子公司或代理处,有在该名册上注册,除非该商人不需要缴纳赚钱税。 第十三条:必须在该名册中,登记所有有关商人和从事商业活动公司的分类材料。 第二部分 在柬埔寨王国设有公司的商人 第十四条:开始商业活动之前至少十五天内,商人必须将自己从事营的地点,呈商业秘书办公室在商业名册上注册。 商人必须向秘书办公室交二份报告书,报告书必须有当事人的签名或大拇

4、指指纹。 报告书必须按秘书提供应的样本书写,该报告书上应注明:1、商人的姓名和自身身份证号码。 、在商业活动中使用的名字和代名。 3、出生年月日和出生地,以及自身地址。 4、原国籍。当当事人已有此外国籍,必须注明办理手续形式或受此外国籍的年月日。 5、商业内容。 、营业地址和在柬埔寨王国境内的商业基金会总行或分行的地址。 7、总行商业标志和当事人的签字样本以及印章样本。 8、负责申请在商业名册上注册的全权代表的身份证。 9、此前在其他商业法庭,申请注册者和目前的商业活动总行和地址。 10、申请者的自愿声明书要注明从未在商业活动中被惩罚。 1、在必要的状况下,某些项目和某些商业内容必须得到批准,

5、并且发给批准书。 秘书必须把报告书抄录在商业名册中,并且把二份报告书中的一分交给申请注册者,并且在下面注明”已抄录在名册中”。 第十五条:如下的几种状况,必须登记在商业名册上。 1、所有与上述条文容许在商业名册中注册的状况任何有关的变化。 、法庭与法官的判决书一决定容许商人夫妻离婚。 3、进行营的发明证书和商人使用的生产标志或商标。 、法庭与法官判决书所委任的辅助商人的赞助委员会或严禁商人从事商业活动的法庭与法官判决书,以及严禁出口的法庭与法官判决书。 5、为了进行营业而把贵重财产抵押的证书。 6、宣布破产的法庭判决和按照法庭的措施清盘。 、转让商业基金。 第十六条:登记上述分类材料是商人的直

6、接责任。但若发生第十五条第2、4和6点状况商业法庭秘书和发出判决书的发法庭可以在商人发记的商业名册上登记以作为法令。 第三部分:在柬埔寨王国有固定办事处的公司 第十七条:所有进行商业活动的公司必须在商名册上注册,无论这些公司成立形式、期限以及性质如何。 注册工作必须由管理人在成立公司的月内和展开商业活动之前十五天内进行。 申请注册者必须向商业法庭秘书办公室提供二份由申请者本人签订的公司办事处所在地的报告书,同步还要有公司的章程存档。 由秘书提供的报告书样本上必须注明: 1、股东的名字的代名,出生年月日和出生地,家庭状况和国籍。 2、公司的标志。 、公司的营业内容。 4、公司的柬埔寨王国境内的昭

7、定办事处、分公司和代理处地址。 5、被授权管理、解决和代表公司签字的股东或第三者的名字、出生年月日和出生地。 、公司资本、资本来源、如果是股份公司,必须注明由公司股东提的金钱或有价值的物资。 7、公司成立和结业的年月日。 8、公司规模。 9、本条文第五点所注明的股东或第三者的签名样本和公司印章样本。 1、由银行发出的寄存资金证明书。 11、申请者自愿刊登声明证明,从未在商业活动中犯罪,以及犯民事罪或刑事罪。 第十八条:必须在商业名册上登记如下状况: 1、上述条文中所规定的必须在商业名册上注册的变化和因素。 2、在公司期限内被委任的主任或管理人的姓名、出生年月日和出生地。 3、宣布进行营业的发明

8、证书和公司使用的产品标志。 4、宣布公司解散的法庭判决书。 5、宣布公司破产或按法庭规定清理帐目的法庭判决书。 第四部分:只有分公司或代理处在柬埔寨王国的外国公司 第十九条:所有柬埔寨王国只有分公司或代理处的外国贸易公司必须在商业名册上注册。必须按本法第十七和十八条的规定,履行登记注册手续。 第廿条:必须按本法第十条的规定,把分公司和代理处所发生的变化和变化状况,登记在商业名册上。 第五部分:总条文第廿一条:报告书必须书写两分,由申请者或委托人呈送寄存。在此状况下,必须把授权书寄存在商业法庭秘书办公室。 第廿二条:如果报告书由申请者自己呈送,秘书必须认真检查当事人的身份证。如果报告书由委托人拿

9、去寄存,秘书应当规定老板的签名,必须规定出示申请者的身份证。 第廿三条:法律所规定分类材料,必须用文字写在报告书上,书写清晰,不节简、不涂改、不增长内容。在文献边沿上增长词句,必须签名证明,并且所增长的词句数目和擦去的词句数目,应计数和注明。 第廿四条:已进行营业和已宣布发明书及产品标志必须存档,并且注明有关部门发出的存档日期和编号。 第廿五条:秘书必须校正自己所负责的法令的执行状况,应在报告书上注明: 1、商业法庭的地址和寄存报书的年、月、日、时。 2、报告书的编号必须寄存顺序的先后编列。但每年的一月一日起必须重新编号。 3、按商人活动形式在分类名册表登记的认计编号将在后来告知。如果些报告书

10、者没有提供足够的消息,以便在商业名册上注册,可获特别容许延长十五天的时间。第廿六条:当秘书受到书面报告和所有存档文献,秘书将给一张注册证明书,上有商业注册编号。从开始发出那一天算起,该证书在一种月内具有临时产质。在该期限内,商业法庭秘书如果发现报告书内容不真实可以有对登记工作,并且把登记在商业名册上的计认编号取消。已理解多种原委但仍提供假证明书的秘书,必须接受法律惩罚。 第廿七条:任何在登记号码后才交的报告书,必须抄录本来报告书的号码和登记号码时,所提供的分册号码。 第廿八条:当任何一位商人停止从事商业活动或在尚未转让自己的商业资金时死亡,或某间公司被解散时,必须将该商人或那间公司的名字从商名

11、册中取消。如果商人或接受遗产或清理帐目者没有申请取消名字,在商业名册上取消名字的工作,必须根据负责监督检查名册的法官的判决书办理。 第廿九条:任何人都可以规定秘书发给自己在商业名册上有”支出”登记的证明书。如果在商业名册上没有”支出”登记,秘书应发未有”支出”登记的证明书。 由于疏忽或不批准发出证明书,则从开始申请那天算起一周内,秘书将被纪惩罚,并作精神补偿。 在秘书所发给的复印本上,不应注明后来有作修改的”破产”或按法庭规定清理帐目的判决书。复印本上也应注明虽然已经发出禁令但后来有作修改的”严禁从商业活动”和委任辅助委员会的判决书。 第六部分:商业名册的形式和内容 第三十条:寄存在商业法庭秘

12、书办公室的商业名册提成两种形式:1、编年史名册。 2、分类名册。 第卅一条:报告书必须按已交到秘书办公室的先后和所登记的号码,在编年史册上登记。必须交一张报告书,该报告书与名册分开叫”选编”作为业寄存报告书的承认,上面注明如下类别: 1、报告书编号。2、商业法庭地址和寄存报告书的年、月、日、时。 3、公司标志,以及书写报告书者的地址和姓名。形式为表格的分类名册上必须注明寄存报告书的年、月、日、时,公司公司编号、名称、内容和资本。每间公司登记独立的号码,在一分报告书的两面都登记,秘书必须在此分报告书上注明申请登记注册的报告书原文的编号。 第卅二条:如果申请分类登记的报告书必须取消原有分类,秘书必

13、须用红墨水划在该分类上,或者用电脑在上面打上取消符合,并且还需要在边沿写上新的分类,并注明号码,在该号码下,报告书和申请登记分类将被明确的在名册上注册。 第卅三条:如果要取消注册,必须用经笔打上个 交叉,或用电脑取消。 必须用经墨水笔在文献的边沿写上负责监督检查名册工作的法官、有关作出从名册上取消注册决定的原文、或者写上申请取消的原文。秘书必须在文献两面用签名方式对分类作证明。 第卅四条:当在报告书中的分类被记录在分类名册中时,秘书必须把一分报告书交给存档者,并在报告书上对的的签名,作为注册的证明。 所有寄存在商业法庭秘书办公室的报告书,秘书必须按务号编排整顿,至少一年进行一次。 第卅五条:编

14、年史名册和分类由商业法庭庭长或负责监督检查名册的法官负责编号、签名和每月月底检查一次,每次检查必须盖上法庭印章和负责监督检的法官签名。 如果法庭庭长或负责监督检查名册的法官,证明某报告书浮现本法第四十她条与四十二她条状况,法庭庭长或法官必须把该状况告知驻法庭的检查官。 第卅六条:登记、取消或发出多种证明书是秘书的责任。这些证明书,必须从有编号的名册中抽出还给申请者。申请登记、取消登记或发出多种明书的收费规则由财经部发出公示规定,由秘书征收,然后交给国家预算。 第卅七条:只有在接受文献的地方登记分类后,才干按照司法或行政规定,由秘书免费把证明已注册的复印本和证明尚未注册的证明交给法庭或行政当局。 第卅八条:所有在商业名册中注册或从此商业名册中取消注册由秘书在国务告书上宣布。应宣布的分类如下: (一)商人: 1、注册号码 2、姓名和代名,以及配偶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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