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额抵押反担保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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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编号: 2014 年银隆担保抵字第 号最高额抵押反担保合同湖南银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抵 押 人:湖南省朔源贸易有限公司 抵押权人:湖南银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因 湖南省朔源贸易有限公司与长沙银行浏阳河支行 (以下简称受益人) 于 年 月 日签定的人民币借款合同 (以下简称基础合同),与抵押权人于 年 月 日签定委托担保合同,约定由抵押权人对受益人与债务人在上述期间连续发生的最高金额为人民币 伍佰万元(小写¥ 5,000,000.00元)的债权提供保证担保,为了确保基础合同和委托担保合同项下债务人义务得到切实履行,抵押人愿意向抵押权人提供最高额抵押反担保。为明确当事人权利、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2、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三方当事人经平等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第一条 抵押人陈述与声明1.1抵押人是本合同项下抵押财产完全的、有效的、合法的所有者或国家授权的经营管理者;该抵押财产不存在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方面的争议。1.2完全了解债务人的权利义务,为其提供抵押反担保完全出于自愿,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1.3已对本合同项下抵押财产的瑕疵作出充分合理书面说明。1.4本合同项下的抵押财产依法可以设定抵押。1.5设立本合同的抵押不会受到任何限制。1.6本合同项下的抵押财产未被依法查封、扣押或监管。1.7本合同项下的抵押财产如已部分出租或全部出租

3、,保证将设立抵押事宜告知承租人,并将有关租赁合同附送抵押权人。第二条 抵押财产2.1抵押财产详见抵押财产清单。2.2抵押财产清单对抵押财产价值的约定,并不作为抵押权人依本合同对抵押财产进行处分的估价依据,也不构成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的任何限制。2.3抵押财产的相关有效证明和资料由当事人确认封存后,由抵押人交与抵押权人保管,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条 抵押反担保范围3.1抵押权人为债务人担保的基础合同债权,包括本金及其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受益人为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3.2债务人应当向抵押权人支付的担保费和评审费。3.3委托担保合同及本合同项下的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抵押权

4、人为保障和实现权益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公证费、仲裁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以上第3.1条、第3.2条和第3.3条合称担保债权。第四条 抵押登记4.1法律法规规定或双方约定应当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人应在本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到当地有关抵押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权人予以配合。4.2抵押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依法需进行变更登记的,当事人应在登记事项变更之日起到有关抵押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第五条 抵押财产的占管5.1本合同项下的抵押财产由抵押人占管。抵押人在占管期间应维护抵押财产的完好,不得采用非合理方式使用抵押财产而使抵押财产价值产生减损

5、。抵押权人有权随时检查抵押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5.2抵押财产发生毁损、灭失的,抵押人应及时告知抵押权人,并立即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同时应及时向抵押权人提交有关主管机关出具的发生毁损、灭失的原因证明,并于抵押财产发生毁损、灭失后15日内向抵押权人提供与抵押财产减少的价值相当的其他担保。第六条 保险6.1本合同签订后5日内,抵押人应到抵押权人指定的保险机构办理抵押财产的财产保险,保险期限不短于基础合同履行期;保险金额不低于基础合同贷款本息。抵押权存续期间,保险单正本应由抵押权人保管。6.2抵押人应在保险单中注明,出险时抵押权人为第一受益人。保险单中不应有任何限制抵押权人权益的条款。6.3在本合同

6、有效期内,抵押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如保险中断,抵押权人有权代为办理保险手续,一切费用由抵押人承担。6.4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抵押财产如发生保险事故,保险赔偿金应当全额作为抵押财产提前向抵押权人清偿,或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用于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第七条 抵押权的实现7.1抵押权人在行使抵押权时,有权依据法律规定,经与抵押人协商对抵押财产进行折价以抵偿债务人所欠债务或依法对抵押财产进行拍卖、变卖以取得价款优先受偿。抵押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担保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7.2抵押权人依据本合同第7.1条处分抵押财产时,抵押人应给予配合,不得设置任何障碍。

7、第八条 抵押人的权利和义务8.1本合同生效后,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保证不将本合同项下的抵押财产再设立任何形式的抵押、质押,也不得将抵押财产出租、转让、馈赠给第三人。8.2本合同生效后,抵押权人依法将委托担保合同或为债务人代偿后形成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在原抵押担保范围内继续承担担保责任。8.3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应停止其行为;造成抵押财产价值减少时,有义务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8.4抵押人对抵押财产价值减少无过错的,应当在所获损害赔偿的范围内向抵押权人提供担保。抵押财产价值未减少的部分,仍作为债权的担保。8.5因国家建设需要征用本合同项下的抵押财

8、产时,应当以所获得的征用补偿金提前清偿所担保的担保债权。如抵押人所获得的是实物,则抵押人应当将该实物继续抵押给抵押权人。8.6承担本合同项下有关的费用支出,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律师代理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以及财产保险、鉴定、登记、过户、保管、公证、提存费用。8.7在本合同生效后,如发生分立、合并、股份制改造等变更情形时,妥善落实本合同项下的担保义务。8.8在抵押权受到或可能受到来自任何第三方的侵害时有义务通知抵押权人并协助抵押权人免受侵害。8.9法人抵押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抵押权人并提前清偿基础合同债权,或者落实和追加反担保措施:经营机

9、制发生变化,如实行承包、租赁、联营、合并、分立、股份制改造、与外商合资合作等;经营范围及注册资本变更,股权变动;涉及重大经济纠纷诉讼;抵押财产权属发生争议;破产、歇业、解散、被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住所、电话、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8.10自然人抵押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提前30日书面通知抵押权人并提前清偿基础合同债权,或者落实和追加反担保措施:涉及重大经济纠纷;抵押财产发生权属争议;住所、电话发生变更。第九条 抵押权人的权利和义务9.1基础合同履行期届满,债务人未依约归还借款本金、利息及其它费用的,有权处分本合同项下的抵押财产。9.2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有权提前处分抵押财产,并从所得

10、价款中优先受偿:依据基础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解除基础合同而发生抵押权人代偿或造成抵押权人经济损失;基础合同履行期间债务人被宣告破产、被解散、擅自变更企业体制等致使基础合同债权落空、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的诉讼或仲裁程序及其他法律纠纷、发生其他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或缺乏偿债诚意的行为等情况。9.3有权要求抵押人协助以避免抵押权受到来自任何第三方的侵害。9.4处分本合同项下抵押财产所得,在偿还本合同抵押担保范围内的全部债务后还剩余的,将剩余部分退还抵押人。第十条 特别约定 10.1抵押期间,抵押人在本合同项下承担的反担保责任不因基础合同无效或解除、抵押人财务状况或担保能力、经营方式、自身体制或法律地位等发

11、生变化、抵押人与他人签订的其他任何协议或文件而免除。10.2抵押期间,债务人不按基础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或债务人经营财务状况恶化或发生其他危及受益人基础合同债权安全的情况,受益人采取停止融资授信或提前收回债权等使受益人权益免受损害的措施时,抵押人须按本合同约定承担反担保责任。10.3抵押期间,抵押人未按本合同约定履行反担保义务时,抵押人授权抵押权人和/或受益人从抵押人在银行开立的帐户上直接扣收。10.4抵押期间,抵押人经营方式、自身体制或法律地位发生变化,未落实本合同项下反担保责任的,由抵押人或抵押人变更后的机构或决定抵押人变更的机构,承担或分别承担本合同项下反担保责任。10.5抵押期间,抵押人

12、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法定住所等发生变化而未将书面通知送达抵押权人时,抵押权人按抵押人申请或本合同所载资料向抵押人发送的所有文书,视同送达。10.6抵押人同意:抵押权人同时接受债务人、抵押人或第三方提供的抵押或质押担保的,抵押权人有权自行决定行使权利的顺序;抵押权人放弃担保物权或其权利顺位或变更担保物权的,抵押人仍按本合同承担责任。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11.1本合同生效后,各方当事人均应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11.2抵押人在本合同第一条中作虚假陈述与声明,所作陈述与保证不真实、不准确,隐瞒抵押物共有

13、、争议、被查封、扣押、监管、重复抵押、毁损、出(合)资、转让抵押物以及虚假登记等其他情况严重危害抵押权实现的,或给抵押权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向抵押权人支付担保债权数额百分之十的违约金,并对担保债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同时抵押权人有权要求受益人采取停止提供融资授信或提前收回融资授信债权等措施。11.3抵押人和债务人未按本合同约定,阻挠对抵押物拍卖、变卖,影响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的,应当向抵押权人支付自抵押权人被要求履行保证责任之日起反担保债权数额日万分之五的违约金。11.4抵押人违反本合同第8.9或8.10条的约定,未在发生变化的30日前书面通知抵押权人,和/或未落实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的本合同项下反

14、担保责任的,应向抵押权人支付担保债权数额百分之十的违约金。11.5抵押人违反本合同第8.3条的约定,未在发生变化后的3日内书面通知抵押权人,和/或未落实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的本合同项下的反担保责任的,应向抵押权人支付担保债权数额百分之十的违约金。11.6抵押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承担反担保责任,须承担被抵押权人通知履行抵押反担保责任之日起担保债权数额每日万分之五的违约金。11.7抵押人和债务人违约给抵押权人造成经济损失超过违约金的,应就超过部分向抵押权人支付损害赔偿金。11.8如因抵押人的过错造成本合同无效,抵押人应在原抵押反担保范围内赔偿抵押权人的全部损失。11.9本合同项下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支付方

15、式为抵押人主动支付至抵押权人银行账户,抵押人授权抵押权人或抵押人同意抵押权人再转授权存款银行从抵押人银行账户直接扣收,否则须承担应支付之日起担保债权数额每日万分之五的违约金。第十二条 其他约定事项12.1本合同未尽事宜,各方可达成书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2.2 第十三条 合同的转让、变更与解除13.1本合同独立于基础合同,不因基础合同的无效而无效。如基础合同无效,抵押人仍应承担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责任。13.2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转让、变更或解除。如确需转让、变更或解除,应经各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13.3本合同的转让、变更或解除协议生效以前,本合同条款依然有效。第十四条 合同的生效14.1本合同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第十五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15.1双方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时,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在抵押权人住所地人民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15.2本合同经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发生争议协商不成,抵押权人依据本合同的公证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时,抵押人、债务人不提出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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