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生产形势与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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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煤矿安全生产形势与法律法规第一节煤矿安全生产形势一、我国煤矿安全生产状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一)近年来我国煤矿安全生产总体状况近年来,我国煤矿安全生产呈现了总体稳定、趋向好转的发展态势,事故总量逐年减少, 主要指标持续下降。 但我国煤矿事故总量仍然偏大, 重特大事故尚未得到有效遏制, 煤矿安全工作仍然面临很大的压力和挑战。 下面是 2007 年、 2008 年煤矿安全生产总体情况。(二)我国煤矿安全生产的特殊性我国煤矿安全生产的特殊性主要表现为:行业管理有所弱化,煤矿生产与国民经济发展对煤炭的需求存在结构性和阶段矛盾; 安全生产基础管理与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有待加强; 自然灾害严重

2、,重大事故多发;煤矿职业危害严重;煤矿科技装备水平不高, 特别中、小煤矿;绝大多数为井工开采, 工作条件艰苦;安全生产整体水平与世界先进国家的差距较大。我国煤矿安全生产的特殊性主要是由我国煤矿的地质条件及其自然灾害状况决定的,下面对此做相对具体的介绍:(1)地质条件。(2)瓦斯。(3)水害。(4)顶板。(5)煤尘。(6)煤层自然发火。(7)冲击地压。(8)热害。(9)矸石山灾害。(二)改善煤矿安全生产的基本对策(1)落实安全生产责任。(2)强化煤矿安全生产临管监察。(3)依靠科学技术,加大安全投入,促进安全状况好转。(4)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5)强化安全教育培训。(6)建立规范的工伤保险体

3、系。(7)加快安全管理信息网络化建设。(8)加快煤炭行业的改革和发展。(9)推进本质安全型矿井建设。二、国外主要产煤国家安全生产简况1、美国美国是世界主要生产煤国之一,煤矿安全状况处于世界领先水平,基本上杜绝了五大灾害事故中的水、火、瓦斯、煤尘事故。煤矿百万吨死亡率基本控制在 0.03 左右。2、俄罗斯近几年俄罗斯煤矿事故率有所下降,煤矿安全形势稳定好转。3、我国与世界主要产煤国的差距以 1998 年世界主要产煤国煤矿安全状况为例,我国煤矿安全与世界发达产煤国还有一定的差距。此外,在其他产煤国家,一次死亡十几人以上上的重大事故已极为少见,一次死亡几十人以上的特大恶性事故则已近绝迹, 而在我国却

4、时常发生。 这种严重损害我国形象,危害人民生命的现象,再也不能继续下去了。第二节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一、安全生产方针1、安全生产方针的内涵“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是我国安全生产的基本方针。2、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方针的途径与方法煤矿贯彻落实煤矿安全生产方针应当做到以下三点:( 1)坚持管理、装备、培训并重的原则。( 2)落实煤矿安全生产方针标准。( 3)坚持各项行之有效的措施。1)要强化安全法制观念。2)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3)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4)认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5)加大煤矿安全监察力度。6)加强安全技术教育培训工作。7)关口前移,做好事帮预防工

5、作。8)做好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9)加强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罚力度。10)要切实保障矿工的安全生产权利。二、煤矿安全生产主要法律涉及煤矿安生法律主要有:安全生产法、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劳动法、矿山资源法等。( 1)安全生产法该法于 2002 年 6 月 29 日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28 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第 70 号主席令发布,自 2002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1、立法的目的是: 加强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2、主要内容安全生产法主要包括以下七个方面:( 1)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主体,企业法定代表人是安全

6、生产第一责任者。( 2)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3)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4)政府是安全生产的监管主体。(5)安全生产的社会监督。(6)中介机构的安全生产服务。(7)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3、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1)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2)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3)对发现的安全问题,由于问题重大或者自身权限等原因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由有关负责人及时处理。(4)将检查及处理情况记录在案。4、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1)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调查确定

7、为责任事故的,除了应当查明事故单位的责任并予以追究外, 还应当查明对安全和产的有关事项负有审查批准和监督职责的行政部门的责任, 对于失职、渎职行为的, 依照规定追究法律责任。(2)根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有行政处分、个人经济罚款、限期不得担任的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降职、撤职、处 15 日以下拘留等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煤炭法煤炭法于 1996 年 8 月 29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21 次全体会议通过, 1996 年 12 月 1 日施行。这部法律为煤炭的生产、经营活动确立了基本规范。1、立法的目的煤炭法的

8、立法目的是: 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煤炭资源, 规范煤炭生产、经营活动、促进和保障煤炭行业的发展。2、主要内容煤炭法确立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提出了保障国有煤矿的健康发展;开发利用煤炭资源,应当遵守环保法规、法律,做到使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严格实行煤炭生产许可证制度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及上岗作业培训制度;加强矿区保护,加强煤矿企业 监督检查, 要求煤矿企业依法办事; 维护煤矿企业合法权益,禁止违法开采、违章指挥、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冒险作业发及依法追究煤矿企业管理人员的违法责任等。(三)矿山安全法矿山安全法于 1992 年 11 月 7

9、 日由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28 次会议通过,自 1993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1、立法的目的矿山安全法的立法的目的是:保障矿山生产安全,防止矿山事故,保护矿山职工的人身安全,促进采矿工业健康发展。2、主要内容矿山安全法的主要内容包括: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必须和主体工程同时进行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简称“三同时”),矿井的通风系统,供电系统,提升、运输系统,防水、排水系统和防火、灭火系统,防瓦斯和防尘系统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矿山企业职工有权对危害安全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矿山企业必须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经安全教育、培训的,不得上岗

10、作业;矿长必须经过考核,具备安全专业知识,具有领导安全专业知识, 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矿山事故能力;矿山企业必须对瓦斯爆炸、煤尘爆炸、冲击地压、瓦斯突出、火灾、水灾、冒顶等危害安全的事故隐患采取预防措施; 已投入生产的矿山企业, 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强行开采要责令限期改进, 逾期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责令停产整顿或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矿山企业主管人员违章指挥、 强令工人冒险作业, 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依照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因矿山事故隐患而发开重大伤亡事故的,依照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四)职业病防治法2001 年 10 月 27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11、二十四次会议通过职业病防治法 2001 年 10 月 27 日中华人民共和主席令第60 号公布,自 2002年 5 月 1 日起施行。职业病防治法共分总则、前期预防、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 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等七个部分。在职业病防治法中,对职业病病人保障做出了职下规定:(1)职业病诊断应当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2)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本人居住地依法承担职业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3)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发现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确诊为职业病时, 用人单位还头当

12、向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依法作出处理。(4)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地主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职业病诊断争议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组织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5)职业病诊断、鉴定需要用人单位提供有关职业卫生和健康监护等资料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 劳动者和有关机构也应当提供与职业病诊断、 鉴定的有资料。(6)医疗卫生机构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告知

13、劳动者本人并及时通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安排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论断;在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7)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职业病待遇。用人单位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用人单位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应当给予适当岗位津贴。(8)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作社会保障的规定执行。(9)职业病病人依法享有工作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

14、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10)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作社会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最后的用人单位承担; 最后的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该职业病是先前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造成的,由先前的用人单位承担。(11)职业病病人变动工作单位,其依法享有的待遇不变。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的,应当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进行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五)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法于 1986 年 3 月 19 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1996 年 8 月 29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正。矿产资源法是保障国家资源合理利用、保障矿山安全、促进采矿业发展的安全生产的相关法律。它共有七章 53 条,包括总则、矿产资源勘查的登记和开采的审批、 矿产资源的勘查、 矿产资源的开采、 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法律责任、附则。其中,与矿山相关的主要规定有:(1)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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