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专业合作社章程示范(实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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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专业合作社章程示范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社是由从事_生产、加工、经营和服务的农户、组织为主体,按照自愿、民主、平等、互利原则发起成立,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服务、民主管理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第二条 本社定名为 _,总股本_。本社住所设在_县(市)_乡(镇)_村。 第三条 本社的宗旨是,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通过社员的合作与联合,为社员提供生产和生活服务,维护社员利益,促 进社员增产增收,提高社员生活质量和水平。第四条 本社主要开展下列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 (一)为社员提供市场信息,采购生产、生活资料; (二)引进新品种、新技术,组织技术辅导和培训; (三)推行标准化生产和品牌化经

2、营; (四)组织社员从事产品的储藏、加工和销售; (五)提供其它社员所需的服务。 第五条 本社经工商注册登记后,依法享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六条 本社自愿加入_合作社联合社,承认其章程,享受社员社的权利,履行社员社的义务。第二章 社 员 第七条 凡从事_生产、加工、经营和服务的农户、组织和其他人员自愿申请,承认并遵守本章程,经理事会同意,即可成为本社社员。 第八条 社员入社自愿,退社自由。社员退社须提前_个月向理事会提出申请,股金在年度结算后退还。 第九条 社员的权利: (一)参加社员大会,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优先参加本社组织的各项活动,并享有本社为社员提供

3、的各项优惠服务; (三)参与本社年终盈余分配; (四)对本社工作进行监督,提出建议。 第十条 社员的义务: (一)按规定交纳股金; (二)遵守本社章程和内部各项规章制度,执行社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维护本社利益; (三)积极参与本社的各项经营活动,优先与本社开展业务往来和交易,促进本社发展; (四)接受本社指导,严格履行合同,按照合同要求开展生产、加工、经营和服务活动并保证产品和服务质量; (五)为本社提供产、加、销信息和有关情况。 第十一条 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社员资格,并按规定退还其股金: (一)不履行社员义务; (二)经营上有严重违法行为; (三)不再符合社员资格条件; (四

4、)有严重违反章程的其它事项。第三章 组织机构第十二条 本社实行社员(代表)大会制度,设立理事会、监事会。社员(代表)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社员(代表)组成。社员代表由社员直接选举产生,代表任期_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三条 社员(代表)大会定期召开,一般每年召开一次,须有全体社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为有效。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可召开临时社员(代表)大会: (一)理事会认为必要时; (二)监事会建议时; (三)五分之一以上社员或三分之一以上社员代表提出时。 第十四条 社员(代表)大会有关决议的表决实行1人1票制(或比例票制)。社员(代表)因故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其他社员(代表)代理

5、,1名社员(代表)只能代理_名社员(代 表)。各项决议须有全体社员(代表)半数以上同意,重要事项须有全体社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有效。 第十五条 召开社员(代表)大会前,理事会需提前_日向社员(代表)通报会议内容。 第十六条 社员(代表)大会职权: (一)制定、修改和通过本章程; (二)选举或罢免理事会、监事会主任、副主任及其成员; (三)审议通过理事会、监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批准本社经营方针、发展规划和规章制度; (五)审查和决定对本社的盈余分配,对理、监事及社员的奖惩; (六)决定有关本社合并、分立、终止等重要事项; (七)讨论并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理事

6、会是社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常设机构,负责本社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理事会由主任1名、副主任_名、理事_名组成,每届任期_年,可连选连任。 理事会主任为本社法定代表人,履行相应职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职权: (一)组织召开社员(代表)大会,执行社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拟定本社发展规划、规章制度、年度生产经营计划,提交社员(代表)大会通过,并组织实施; (三)拟定本社机构设置,提交社员(代表)大会审议批准; (四)负责本社日常经营、管理和服务活动; (五)聘用工作人员,决定其聘期、报酬和奖惩; (六)批准接纳新社员或原有社员的退出,取消不符合条件的社员资格; (七)负责管理本社资产,努力保证

7、社有资产保值增值; (八)社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必须有全体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会议决议须有全体理事的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理事会会议必须有文字记录。 第二十条 监事会是本社的监督机构,对社员(代表)大会负责。监事会由主任1人、副主任_人、监事_人组成,任期_年。理事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依法经营,遵守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监督检查理事会对本社章程和社员(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监督检查理事会的经营活动和财务管理情况; (四)向社员(代表)大会提出监事会工作报告; (五)受理社员及农民来访,向理事会提出

8、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建议召开社员(代表)大会,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必须有全体监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会议决议须有全体监事的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第四章 财 务 第二十三条 本社的资金来源: (一)社员股金; (二)开展经营活动的收入; (三)提留风险基金或发展基金; (四)银行贷款; (五)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扶持资金; (六)捐赠; (七)其他。 第二十四条 本社年终盈余按下列次序分配和使用: (一)公积金,按_提取,用于增加积累、增强发展能力和服务能力或弥补亏损; (二)公益金,按_提取,用于社员集体福利事业; (三)风险基金或发展基金,按_提取,用于次后年度的弥补亏损;

9、 (四)按社员与本社的交易数量(额)返利; (五)股金分红; (六)其他。 第二十五条 本社如发生亏损,以公积金、风险基金(或发展基金)、社员股金依次弥补。 第二十六条 本社财务公开,接受社员监督。 第二十七条 本社资产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平调、侵占和挪用。 第五章 变更、终止和清算 第二十八条 本社合并、分立和发生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变化、调整注册资本金等须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九条 本社由于合并、分立、解散或破产等原因决定终止时,理事会应制定方案报社员(代表)大会批准,并依法成立清算小组,对本社的资产、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处置。 第三十条 本社清算期间,不得从事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清算小组同意,不得处分本社资产。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由社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由本社理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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