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法考点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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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复议法考点汇总行政复议法考点汇总从历届试题看,较侧重于以下几个制度的考查:1. 复议范月2. 复议的法律依据;3. 复议机关的确定;4. 复议决定和种类及其作出;5.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本法试题难度不大,多是对相关条文的直接 援用,但该法的程序性极强,所考查的内容多属 细节性规定,故复习时应注意识记的精确性。意思分解: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合法原则、公正原则,公开原则、及时原则、有错必纠原则、 便民原则和诉讼终局原则。这里解释一下最后一 个原则。诉讼终局原则,又称司法最终裁决原则,是指行政机关的复议决定不是最终发生法律效力 的决定,复议当事人对该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法 定期间内向人民法

2、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经 审理后作出的终审判决才是发生法律效力的终 局决定。需要注意的是,该原则存在着例外,见 下条分解。二、重点法条 第5条相关法条:本法第30条。意思分解:本条处于行政复议法之枢纽位 置,定要深入理解。在行政法学理论中,行政复议被视为一种具 有行政与司法双重性的活动,即行政复议以准司 法的方式来审理特定的行政争议,从根本上说, 行政复议属于行政救济制度的范畴。行政复议的 首要宗旨,应该是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 合法权益。因此,与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 强制、行政确认等行政行为相比较,行政复议是 一种行政司法行为。复议机关作为独立于争议双 方之外的第三者,以准司法程序

3、来审理特定的行 政争议。即然同为行政司法程序,就牵涉到行政 复议与行政争议,既然同为行政司法程序,就牵 涉到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之关系了。第5条概括规定了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在 程序上的衔接。从我国现行立法来看,二者衔接 模式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第一,选择型。即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在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之间自由选择,在选择 了行政复议后台对复议决定不服仍可以提起行 政诉讼。我国绝大多数法律,法规,包括列入律 考范围的法律、法规大多是这样规定的,这种模 式坚持了司法最终裁决原则。第二,选择兼终局型,即由公民、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自由选择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但选择 了行政复议后即不得再提起行政诉讼,

4、如公民 出入境管理法与外国人出入境管理法即是 如此规定的,该模式部分构成了司法最终裁决的 例外。第三,必经型。即行政复议是行政诉讼的必 经程序,又称复议先行(前置)。公民、法院人 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必 须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如不服行政复议,再 行起诉,未经复议不得起诉,如游行示威法、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以及本法第30条第一款即是这样规定的。该模式坚持了司法最终裁决原 则。第四,复议终局型。即以行政复议决定为终 局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只能申请复议, 不能提起行政诉讼,且行政复议决定产生最终的 法律效力,如本法第30条第2款的规定,即属 此种模式。该模式是对司法最终裁

5、决原则的彻底 例外。由于行政复议是行政系统内容解决行政争 议的制度,由此,它与独立于行政机关以外的法 院解决行政争议的行政诉讼存在许多区别,其中 有两点是需注意的:1. 审查范围不同。人民法院只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一般不审查其是否适当;复议 机关不仅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而且还要 审查其是否适当,行政诉讼是“不告不理”,行 政复议则是“有错必纠,这就意味着复议的范 围不局限于申请人的申请,因此行政复议的审查 范围要大于行政诉讼。2. 受案范围不同。人民法院所受理的行政案件,只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 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案件,而复议 机关所受理的则既有行政违法案

6、件,而复议机关 所受理的则既有行政违法案件,也可有行政不当 案件。换言之,凡是能够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争 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都可以向行政机关 申请复议,而可以提起行政复议的未必能够提起 行政诉讼,如复议终局型的行政争议解决。关于 这一点区别,详见下条分解。三、重点法条第6条第7条第8条相关法条:行政诉讼法第11、12条, 本法第26条。意思分解:以上3个法条关于行政复议范围 的规定,几乎每年律考必考,应予全面把握。1. 第6条规定了可以申请行政复议范围,共 计11项,与行政诉讼法第11条相比,多出 了第(三)项“许可证管理,第(四)项“行政确权”,第(六)项“农业承包合同案”等情 形。2

7、. 第8条排除了 3种行政复议情形,亦不同 地行政诉讼第12条之规定。这3种情形是:(1)不服行政处分及其他人事处理决定(依 行政监察法第18条,属行政监察申诉对象)。(2)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和其他处理的。如环境保护法第41条规定 的环保管理行政部门就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所作 出的处理决定,若不服该决定可提起民事诉讼, 而不得提起行政诉讼或申请行政复议。(3)抽象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原则上 不作为行政复议对象,但有例外,详见下面第7 条的分解。3. 第7条规定了可以对一部分抽象行政行 为申请行政复议。本条包含三层意思:(1)这些抽象行政行为不包括国务院行政 法规、各部委规章和地方政

8、府规章,第7条第1 款所列的三项抽象行政行为都是非立法性规范 性文件。(2)相对人对以上抽象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只能针对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抽象行政 行为提出,具体行政行为是抽象行政行为适用于 具体事物的结果,而抽象行政行为尚未转化为具 体行政行为时,则不能对之提起行政复议申请。(3)对抽象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采用与具体行政行为一并提起的方式。由于抽象行政行 为在转化为具体行政行为前,不能对其申请复 议,所以申请人必须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中 一并提起对作为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抽象行政 行为的审查申请。复议机关对申请审查的规范性 文件有权处理的,应当在30日内依法处理,无 权处理的应当在7日内

9、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 处理的机关处理。在处理期间,复议机关中止对 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待有权机关对抽象行政行 为审查完毕,再恢复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审查(第26条)。四、重点法条第9条意思分解:1.依第9条,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间至少是60日。行政复议法颁行之前,我国的许多 立法包括列入律考范围内的许多经济法,商事法 都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期间为15日。行政复议 法生效以后,这些关于“15日”的规定一律 失去了效力。2.注意60日的起算点。五、重点法条第10条意思分解:有关行政复议参加人的规定,是 律考重点,应予准确把握。1. 行政复议申请人,是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 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以自己的名义

10、向行政 复议机关提出申请,要求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 复查并依法作出裁决的人,据此,行政复议申请 人应具备以下条件:(1)申请是作为行政相对人的公民、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2)申请人必须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i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即申请人与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这 种利害关系可能是以下几种情况之一:具体行 政行为的直接对象。具体行政行为的间接对 象,即与具体行政行为有直接利害关系,但并非 具体行政行为直接针对的另一方权利人。如甲殴 打乙,甲作为致害人受到处罚,若乙认为行政要关所作了解情况行政罚偏袒了甲,乙即可以作为申请人申请复议。行政机关所裁决的民事纠纷(=1的双

11、方当事人,行政机关裁决民事纠纷称为行政 裁决,如土地确权裁决等。对于行政裁决,民事 纠纷的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均可作为申请人。5:2.复议申请人资格转移与代理(1)作为申请人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 以申请复议;(2)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 其权利义务承受者可以申请复议;(3)作为申请人为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 为能力人,其法定代理人代理申请复议。3. 复议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是指作出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 行为的行政机关,其条件是:(1)被申请人必须是行政主体,包括行政 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2)被申请人实施了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 政行为。确认被申请人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1)作出具体

12、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这是 最一般情况;(2)共同行为,由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的行政机关作为共同被申请人;(3)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4) 人;行政委托行为。由委托机关作被申请(5)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由继续行政使其 职权的行政机关作被申请人;如无继续行使其职 权的行政机关,由由作出撤销决定的行政机关作 被申请人;(6)派出组织。派出组织包括派出机关和 派出机构,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 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该派出机关是被申请 人;政府工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该派出机关是被 申请人;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所作 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由设立该派出机构的政府工 作部门作为被申请人。但是

13、如果法律、法规对派 出机构有授权,该派出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作了具 体行政行为,由该派出机构为被申请人。4. 行政复议第三人复议第三人是指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 政行为存利害关系,申请参加或者由复议机关通 知参加的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以外的其他公民、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从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实践来 看,第三人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在治安、食品卫生、药品管理等复议 案件中,受处罚人作为申请人的,受害人作为第 三人;反之亦然;(2)在食品卫生、药品管理等复议案件中,因产品质量受到处罚时,若销售者为申请人,通 常生产厂家即为第三人;(3)在不服行政裁决,行政确权的复议案 件中被裁决、被确权的民事纠纷的一方当

14、事人为 审请人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作为第三人。5. 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基于同一事实, 针对同一的行政相对人作出互相矛盾的具体行 政行为,相对人申请复议,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 另一家行政机关可作为第三人。六、重点法条第12条第13条第14条相关法条:本法第15、18、20条。意思分解:第12-15条共4个条文详细陈述 了行政复议机构确定的各种情形,为律考绝对重 点,力求精益求精地掌握。这里提醒大家注意几 点:1. 第12条第1款的选择制及其例外(第2 款)。2. 第14条有以下几层意思:(1)对国务院或省级政府具体行政行为不 服的,不是向其上级,而是向原要关申请复议;(2)对复议不服的,提起行政

15、诉讼与向国 务院申请裁决的关系是选择终局型一一选择了 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即不能再提起诉讼。3. 第15条第(一)项与第(二)项的区别。 一级政府设立的派出机关报作了具体行政行为 的,其本身即是被申请人,故复议机构是其设立 人。而政府工作部门设立的派出机构以自己名义 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其本身不是被申请人,其 设立人为被申请人,故有与第(一)项的不同规 定。4. 第15条第1款的规定比较复杂,读者可 首先掌握前述第10条的“意思分解”部分关于 被申请人确定的陈述,再回过头来复习第15条, 容易多了。5. 特别注意第15条第2款及第18条的规 定。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政府有先行接受 申请的义务(第15条第2款)。接受下来以后, 再依第18条规定转送有关复议机关。6. 了解第20条的上级机关的直接受理规 定。七、重点法条第16条相关法条:本法第17、19条。意思分解:1.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模式为选择 型或行政复议前置型时,一旦申请复议,在法定 复议期间排斥起诉(第1款)。2. 在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模式为选 择型的,一旦选择了起诉并且法院已经受理的, 即排斥申请复议(第2款)。3. 在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模式为行政复议前置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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