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职业卫生监管统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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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煤矿职业卫生监管统计制度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批准2013年6月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总 说 明煤矿职业卫生统计工作是职业卫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领导科学决策和指导职业卫生工作的基础。为做好

2、煤矿职业卫生统计工作,及时、准确统计煤矿职业卫生信息,掌握煤矿职业病危害及其预防控制总体情况,为煤矿职业卫生监管监察提供科学依据,根据统计法、职业病防治法、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以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颁布的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试行)、煤矿安全规程等有关规定和标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了煤矿职业卫生监管统计制度,国家统计局以国统制201357号文件予以批准执行。1.统计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煤炭开采的生产经营单位(指井工开采和露天开采的煤矿,以下简称煤矿)。为煤矿开采服务的矿井建设施工单位及煤炭洗选厂等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暂不纳入统计范围。2.统计内

3、容年核定生产能力、从业人员数、职业病危害申报情况、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培训情况、接触职业病危害人数、合同告知职业病危害人数、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数、设置警示标识岗位数、应职业卫生培训人数、实际职业卫生培训人数、应职业健康检查人数、实际职业健康检查人数、新发职业病病例数、累计职业病病例数、检测点数、达标点数、应职业病危害预评价项目数、实际职业病危害预评价项目数、应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项目数、实际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项目数。3.填报单位及报表种类以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独立持证煤矿为统计单位,填报煤矿职业卫生情况表(基础MKZWA表)。煤矿安全监察分局负责组织辖区内煤矿的报表填报工作,编制煤矿职业卫

4、生统计表(MKZWB1-MKZWB4表),并及时上报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汇总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上报的煤矿职业卫生统计表(MKZWB1-MKZWB4表),编制煤矿职业卫生统计分析报告,及时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统计司。4.报表报送方式煤矿职业卫生统计采用煤矿上报,煤矿安全监察分局与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逐级汇总上报至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的形式。煤矿可通过“煤矿职业卫生信息统计分析系统”网络上报或人工填报煤矿职业卫生情况表(基础MKZWA表)两种方式上报至所在辖区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及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使用“煤矿职业卫生信息统计分析系统”网络上报数据。5.报送时间煤

5、矿职业卫生统计为年度统计,统计期从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煤矿每年12月31日前报送本年度煤矿职业卫生情况表(基础MKZWA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次年1月10日前报送本年度煤矿职业卫生统计表(MKZWB1-MKZWB4表),次年1月15日前报送本年度煤矿职业卫生统计分析报告。煤矿安全监察分局报送时间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决定。6.统计要求各统计单位要遵守统计法,按规定填报职业卫生统计基础表,不得不报、漏报、迟报或伪造、篡改数字。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督促统计单位在报告期内按时做好统计上报工作,组织开展数据审核工作,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7.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调 查 表 式煤矿

6、职业卫生情况表 表 号:基础MKZWA表填报单位:(盖章) 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登记注册类型:批准文号:国统制201357号矿井类型: 20 年有效期至:2015年6月指标名称计量单位合计煤尘(煤工尘肺)矽尘(矽肺)噪声(噪声聋)高温(中暑)化学毒物(职业中毒)1、从业人员数人2、接触职业病危害人数人3、合同告知职业病危害人数人4、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数个5、设置警示标识岗位数个6、应职业卫生培训人数人7、实际职业卫生培训人数人8、应职业健康检查人数人9、实际职业健康检查人数人10、检测点数个11、达标点数个12、应职业病危害预评价项目数个

7、13、实际职业病危害预评价项目数个14、应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项目数个15、实际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项目数个16、新发职业病病例数人17、累计职业病病例数人18、年核定生产能力万吨职业病危害申报已申报 未申报 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培训已培训 未培训 负责人:填表人:联系 :填表时间:年月日说明:1. 本表统计范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煤炭开采的生产经营单位。2. 本表所指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和职业健康检查由取得国家认可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完成。3. 本表由境内从事煤炭开采的煤矿向煤矿安全监察分局上报。4. 本报表为年报,报送时间为每年12月31日前。报送方式为网络或邮寄报表报送。5.

8、 本表所列“”项不需填写。主要指标解释和填表说明煤矿职业卫生情况表(基础MKZWA表)用于收集煤矿职业卫生基本情况、职业病危害因素、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等信息数据。由煤矿填写上报所在辖区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具体指标解释如下:1.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指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2.矿井类型:分为井工矿和露天矿两种类型。3.登记注册类型:指按国家统计局颁发的“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将煤矿企业划分成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等类型,分类及代码见表1。表1 企业注册类型代码表代码企业注册类型代码企业注册类型110国有企业160股份120集体企业170私营企业130股份合作企

9、业190其他企业140联营企业200港、澳、台商投资企业150有限责任公司300外商投资企业4.年核定生产能力:指报告期内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或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核准的煤炭生产能力。5.职业病危害申报:指报告期内煤矿按照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试行)的要求申报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的情况,填写“已申报”或者“未申报”。6.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培训:指报告期内煤矿主要负责人按照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试行)要求接受职业病危害防治知识培训的情况,填写“已培训”或者“未培训”。7.从业人员数:指报告期内在煤矿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或者经营收入的从业人员平均数(包括正式工、合同工、临时工和劳务派遣工)。

10、其计算采取月度平均的方式,即每月从业人员数之和相加后除以12,对于月度内变化较大的煤矿企业,月度人数取月初与月末的平均值。8.接触职业病危害人数:指报告期内煤矿接触职业病危害(指煤尘、矽尘、噪声、高温和化学毒物)的人数。接触职业病危害人数的合计与接触各类型职业病危害人数的统计方式有所区别,其中:接触煤尘人数是指报告期内煤矿从业人员中实际接触煤尘(游离二氧化硅10)的人数。接触矽尘人数是指报告期内煤矿从业人员中实际接触矽尘(游离二氧化硅10)的人数。如未开展粉尘中游离二氧化硅检测或粉尘中游离二氧化硅含量10,则不需填写接触矽尘人数。接触噪声人数是指报告期内煤矿从业人员中实际接触噪声的人数。接触高

11、温人数是指报告期内煤矿从业人员中实际接触高温的人数。接触化学毒物人数是指报告期内煤矿从业人员中实际接触化学毒物的人数。接触职业病危害人数合计的统计意义在于了解从业人员中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统计方法上不能将接触煤尘人数、接触矽尘人数、接触噪声人数、接触高温人数以及接触化学毒物人数简单相加,同时接触多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人员按实际人数算,不能重复统计,例如既接触煤尘又接触噪声的1个作业人员,按接触职业病危害1人统计。接触职业病危害人数合计可采用从业人数减去不接触职业病危害人数的简单计算方式。9.合同告知职业病危害的人数:指报告期内煤矿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试行)等法

12、律法规的要求,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人员,在其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中写明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等内容的总人数。10.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数:指煤矿存在煤尘、矽尘、噪声、高温和化学毒物的作业岗位总数。作业岗位是指从业人员从事职业活动或进行生产管理而经常或定时停留的作业地点。11.设置警示标识岗位数:指煤矿对存在煤尘、矽尘、噪声、高温和化学毒物的作业岗位,报告期内依照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等法律法规与标准的要求,在醒目位置设置了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作业岗位总数。12.应职业病危害预评价项目数:指报告期内煤矿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

13、构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的数量。13.实际职业病危害预评价项目数:指报告期内煤矿委托具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的数量。14.应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项目数:指报告期内煤矿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的数量。15.实际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项目数:指报告期内煤矿委托具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的数量。16.应职业卫

14、生培训人数:指报告期内煤矿对从业人员应当进行岗前和定期职业卫生培训的从业人员数。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试行)规定:煤矿企业应对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的职业病危害防治知识培训,上岗前培训时间不少于4学时,在岗期间培训时间每年不少于2学时。17.实际职业卫生培训人数:指报告期内应进行职业卫生培训的从业人员中,实际接受岗前和定期职业卫生培训的从业人员数。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报告期内煤矿从业人员多次参加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或因转岗等原因多次参加岗前培训的,按照1人统计。18.应职业健康检查人数:指按照职业健康监护规范的要求,在报告期内煤矿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指煤尘、矽尘、噪声、高温和化学毒物)的从业人员中应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人数。煤矿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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