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概论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上传人:hs****ma 文档编号:469711680 上传时间:2023-02-28 格式:DOC 页数:63 大小:154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经济法概论案例分析题及答案_第1页
第1页 / 共63页
经济法概论案例分析题及答案_第2页
第2页 / 共63页
经济法概论案例分析题及答案_第3页
第3页 / 共63页
经济法概论案例分析题及答案_第4页
第4页 / 共63页
经济法概论案例分析题及答案_第5页
第5页 / 共63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经济法概论案例分析题及答案》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经济法概论案例分析题及答案(63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经济法概论案例分析题及答案总目第一章 经济法总论第二章 公司法第三章 公司法第四章 公司破产法第五章 合同法第六章 金融法第七章 支付结算法第八章 票据法第九章 证券法第十章 会计法第十一章 税法第十二章 公平竞争法第十三章产品质量法第十四章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五章 劳动法第十六章 知识产权法第一章 经济法总论1. 9月1日,甲市A区 A国家税务局对B公司作出某一具体行政行为并于当天以信函方式寄出,A公司于9月5日收到该信函。根据“行政复议法”规定,A公司如对该行政机关地决定不服,可以在一定期间提出行政复议申请.问: (1) B公司应在何期间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为什么?(2) 受理公司申请复

2、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是谁?(3) 申请行政复议的申请人是谁?被申请人是谁?答案 :(1) 9月5日至 1月4日。当事人觉得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懂得”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2) 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3) 申请人是B公司,被申请人是甲市A区A国家税务局。. A公司与B公司依法签订了货品买卖合同,但由于该合同履行前发生了地震,致使合同无法履行。公司据此依法解除了双方的买卖合同。问:(1) 与之间的买卖合同法律关系中,指出主体、客体、内容是什么?(2) 引起A与B双措施律关系的产生、终结的法律事实是什么?答案 :(1) 与

3、B的买卖合同法律关系中,主体是A公司与B公司。客体是买卖的标的、货品。内容是A公司与B公司的合同权利和义务。(2) 引起A与B双措施律关系的产生的法律事实是A、B依法签订合同的行为引起、双措施律关系终结的法律事实是地震这一事由。3.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货品买卖合同,并在合同中单独制定了仲裁条款。事后甲公司发目前签订合同步对该有关事项存在重大误解。问:(1) 甲公司可否根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某仲裁机构申请撤销合同?2 如果甲公司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合同,人民法院与否应当受理?答案 :(1) 甲公司可以向某仲裁机构申请撤销合同。(2) 如果甲公司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合同,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4、。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仲裁合同独立有效,虽然合同变更、解除、终结或无效,不影响仲裁合同的效力。仲裁合同合法有效的,具有排除诉讼管辖权的作用。人民法院不予受理。4. 8月0日县甲皮鞋厂与B市的橡胶厂签定一份购销合同,由橡胶厂供货,货到后5日甲公司付款。合同规定,由橡胶厂代办托运。乙橡胶厂按期发货后,甲皮鞋厂以该货品质量不合格为由拒付货款,并规定退货。乙橡胶厂表达不批准,于是发生合同争议。乙橡胶厂准备提起诉讼。问:乙橡胶厂可以向哪里的法院起诉?为什么? 答案:乙橡胶厂可以向A县法院,也可以向市法院提起诉讼,A县法院,B市法院对该案均有管辖权。由于本案系合同纠纷,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

5、,由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甲皮鞋厂位于A县,故A县法院对该案享有管辖权。又:本案的合同规定由橡胶厂代办托运。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凡合同规定由供方代办托运,发运地即为合同履行地。据此,本案的合同履行地为B市,因而B市法院对该案也享有管辖权。因此,乙橡胶厂可以向A县法院,也可以向市法院提起诉讼。第二章 公司法 中国A公司与日本B公司拟共同出资设立一种中外合资公司,双方经协商拟定的中外合资公司合同,其部分条款如下:()中外合资公司投资总额120万美元,注册资本500万美元,中方出资300万美元,外方出资200万美元。(2)中方以货币、厂房、场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外方以外币、设备

6、、专有技术作价出资(但其中外方的机器设备是租赁来的)。(3)中外合资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形式,拟建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组织机构,股东会为公司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是公司的执行机构,监事会为公司的监督机构。()董事长由中方担任,外方担任副董事长并兼任总经理,总经理是法定代表人。()对于公司的重大事务,如合资公司章程的修改,合资公司的注册资本增长、减少、合并、分立等,应由合资公司的全体董事通过方可作出决策。(6)合资公司在依法缴纳了所得税后,可按商定比例向中外投资者分派。规定:分析阐明上述各项条款内容与否符合法律规定,并阐明理由。答案:(1)外方的投资比例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在中外合资公司的

7、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不得低于25%,本案中外方投资2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40%。(2)出资方式符合法律规定,中外合资公司的投资人可以以货币、厂房、机器设备、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作为出资,但中外合资公司的外方以租赁来的机器设备作为出资不符合规定。(3)中外合资公司的组织形式符合法律规定,但拟定的组织机构不符合规定。中外合资公司的组织机构应为董事会和经营管理机构,并且董事会是合营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合营公司不必设立股东会和监事会。(4)总经理作为中外合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不符合规定,按照法律规定董事长是合营公司的法人代表。(5)对于本案中所列举的公司重大事务不必由全体董事通过

8、方可做出决策,而是由出席董事会的全体董事通过方可做出决策。按商定比例分派利润的条款不符合规定。(6)中外合资公司缴纳所得税后,应按合营各方注册资本的出资比例进行分派,而不是按商定比例分派。2.的月,江苏省某市一家用电器厂准备与日我司建立一中外合资经营的家电有限公司。中外双方合营者在签订的合营合同中商定日本方以技术出资,技术出资作价占合营公司注册资本的20;中外双方商定中方为董事长,日方为副董事长。该合同经营的家电有限公司经审批机构批准后,依法注册登记成立。公司成立后,由于日方紧张投资风险,于是让该公司在日本的保险公司办理了财产安全保险。公司成立半年后,经营效益良好,日方在未经中方董事批准的状况

9、下召开董事会,以到会的/董事通过决策,决定增长出资。问:请分析该案中哪些地方不符合中外合资经营公司法的有关规定?答案:该案中不符合中外合资经营公司法有关规定的有如下两个方面:(1)在该案中,合营公司合同规定日方以技术出资作价占合营公司注册资本的2%。这一商定不符合中外合资公司法的规定。中外合资经营公司有关合营公司的注册资本规定,在合营公司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而在本案中,日方的投资比例仅为20%,显然低于法律规定的原则。对此,日方应追加出资。()本案中有关合营公司增长注册资本方面不符合法定程序。根据中外合资经营公司法规定,合营公司增长注册资本,必须由合营公司的最高

10、权力机构董事会会议通过,而董事会会议应有2/3以上董事出席方能举办。增长注册资本必须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方可做出决策。在本案中,日方在未经中方董事批准的状况下召开董事会,以到会的1/2董事通过决策,决定增长出资。这一做法违背了上述法律的规定,因此该增长出资的决策无效。3中国甲公司与泰国乙公司拟在中国宁波设立一家法人中外合伙公司,双方经协商拟定一份中外合伙公司合同草案,部分条款如下:()外方合伙者以钞票和机器设备出资,占总出资额的65%,中方合伙者以厂房和土地使用权出资,占出资额的35%。(2)中外合伙公司合伙期限为8年,合伙期满后,公司所有固定资产归中方,但中方应按固定资产残值的1%

11、给外方合适补偿。()在合伙公司正式投产后的前5年分别让外方先行收回其投资,每年先行回收投资的支出部分可计入合伙公司当年的成本。(4)合伙公司的税后利润以各占50%的比例分派。(5)合伙公司的组织机构设董事会和经营管理机构,董事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规定:分析阐明上述合伙公司条款内容与否符合法律规定。答案:(1)中外合伙公司的出资方式,及中外双方出资比例均符合法律规定。中外合伙公司的出资方式可以以钞票、机器设备、厂房、土地使用权出资。法人合伙公司,外方不低于注册资本的5%。外方的出资额占5%,符合规定。(2)经营期限届满后公司的所有固定资产的解决有不符合法律规定之处。按法律规定,中外合伙公司商

12、定让外方在合伙经营期间先行回收其投资的,那么合伙期间届满后公司的所有固定资产应免费归中方所有。本题中按固定资产残值的%给外方合适补偿的做法不符合规定。(3)在合伙经营期间,外方可以依法先行回收其投资。但是合伙公司的亏损未弥补前,外方不得先行收回投资,这表白只能用公司利润来回收投资。因此本题中把先行收回投资的支出部分直接计入公司当年成本的做法是不符合规定的。(4)合伙各方有关利润分派比例的商定符合有关规定。由于,根据有关规定,合伙公司的合伙各方可以自行商定利润分派比例。()有关合伙公司的组织机构的设立符合法律规定。作为法人的中外合伙公司应设董事会,董事会是最高权力机构。4.甲、乙、丙、丁四人商量

13、设立一般合伙公司,并签订了合伙合同。甲以部分货币及实物折价出资10万元,乙以实物折价出资8万元,经其她三人批准,丙以劳务折价出资6万元,丁以货品出资4万元。合伙合同规定,甲、乙、丙、丁按5:4::2的比例分派利润和承当风险。合伙合同商定由甲执行合伙公司事务,对外代表执行合伙公司事务,合伙合同中未商定合伙公司经营期限。合伙公司设立后存续期间,发生下列行为事实(但不限于):(1)合伙公司设立3个月后,甲擅自以合伙公司的名义与A签订了代销合同,乙合伙人获知后,觉得该合同不符合合伙公司利益,经与丙、丁商量后,即向公司表达对该合同不予承认,由于甲合伙人无单独与第三人签订代销合同的权利。(2)合伙公司经营

14、了年后,丁提出退伙,其退伙并不给合伙公司导致任何不利影响。1个多月后,该合伙人撤资退伙。于是,合伙公司又接纳戊入伙,戊仍然出资万元。此后,合伙公司的债权人B就丁退伙前发生的债务规定合伙公司的现合伙人及退伙人共同承当连带清偿责任。(3)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甲为了改善公司经营管理,独自决定聘任合伙人以外的张某担任该合伙公司的经营管理人员;并以合伙公司的名义为合伙公司以外的王某担保。(4)合伙公司经营了1年半后,乙在与C经济业务来往后,发生了债务。C向法院提起诉讼,判决胜诉后,C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5)该合伙公司又继续经营了3个月后,由于在此之前甲等经营管理不善,导致该合伙公司亏损严重,合伙

15、公司的E债权人起诉于法院,法院在审理中发现合伙公司财产25万元,但所欠债务40万元。规定:(1)假设该合伙公司中的丙是现任国家公务员,判断可否成为合伙人。如果合伙合同规定甲执行合伙公司事务,对合伙公司债务无限连带责任,而乙、丙、丁不执行合伙事务,故对合伙公司的债务只承当有限责任,判断此项合同条款与否对的,并阐明理由。()分析甲、乙、丙、丁的出资方式与否符合合伙公司法的规定。为什么?()甲擅自以合伙公司名义与A公司签订代销合同,而A公司如果是善意的不懂得该合伙公司对甲的内部限制的第三人,分析该代销合同的效力如何确认。(4)合伙公司某债权人B就丁退伙前发生的债务规定合伙公司的现合伙人及退伙人共同承当连带清偿责任。分析丁可否以自己已经退伙为由,戊可否以自己新入伙不久为由不承当连带清偿责任。为什么?(5)分析甲聘任合伙公司以外的张某来担任经营管理人员及为合伙公司以外的王某担保行为与否合法。为什么?()乙被法院强制执行其在合伙公司中的所有财产份额时,分析乙与否仍然可以作为该合伙公司的合伙人。(7)分析合伙公司的4万元债务应如何清偿。答案:(1)如果丙是现任国家公务员,则丙不能成为该合伙公司的合伙人。由于在职国家公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解决方案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