掘进副总工程师岗位责任制(2篇)

上传人:M****1 文档编号:469671704 上传时间:2022-10-01 格式:DOC 页数:5 大小:16.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掘进副总工程师岗位责任制(2篇)_第1页
第1页 / 共5页
掘进副总工程师岗位责任制(2篇)_第2页
第2页 / 共5页
掘进副总工程师岗位责任制(2篇)_第3页
第3页 / 共5页
掘进副总工程师岗位责任制(2篇)_第4页
第4页 / 共5页
掘进副总工程师岗位责任制(2篇)_第5页
第5页 / 共5页
亲,该文档总共5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掘进副总工程师岗位责任制(2篇)》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掘进副总工程师岗位责任制(2篇)(5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掘进副总工程师岗位责任制掘进副总工程师是煤矿开拓、掘进过程中的技术管理的具体负责人,负责掘进工作的技术组织、管理。掘进副总工程师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掘进副总工程师应尽职尽责,积极协助总工程师开展技术管理工作,提高煤矿开拓、掘进技术管理水平。一、岗位职责第一条积极配合总工程师在煤矿开拓、掘进过程中落实煤矿技术规范、标准、要求,搞好本企业的技术管理工作。第二条加强对分工科室的技术领导,协调好相关的工作,对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提出意见。第三条协助总工程师组织编制煤矿的长远规划。第四条协助总工程师对煤矿的生产布局、开拓方案及接续计划审查把关,确保矿

2、井采掘接续正常,同时有利于煤矿的安全管理。第五条协助总工程师组织编制煤矿的开拓、掘进年度、季度、月度计划。第六条协助总工程师进行掘进重大隐患排查和治理措施的制定。第七条组织有关人员编制掘进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掘进工作面现场发生变化时,掘进副总工程师应及时组织制定、补充相关的安全技术措施。第八条协助总工程师对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进行审批。第九条负责组织掘进工作面开工前的现场勘查,对存在的问题要及时监督整改。第十条对掘进工作面的技术管理工作进行把关。经常检查掘进工作面规程、安全措施的执行情况。第十一条参加掘进巷道竣工验收。第十二条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掘进副总工程师岗位责任制(二)掘进

3、副矿长是煤矿开拓、掘进过程中安全生产的主要负责人,对开拓、掘进过程中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掘进副矿长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掘进副矿长应科学安排、合理组织煤矿开拓、掘进等工作,保证安全生产。一、岗位职责第1条积极配合矿长、安全生产副矿长开展工作,在煤矿开拓、掘进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第2条加强对分管科室、区队的领导,协调好相关的工作,及时发现、解决有关问题。第3条根据煤矿的长远规划、接续计划,参与制定年度、季度、月度的开拓、掘进计划,合理组织生产。第4条组织制定井巷维修制度等掘进系统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4、。第5条组织编制掘进年度考核管理目标和考核奖罚细则。第6条参加矿长、安全生产副矿长主持召开的安全生产办公会议,并对煤矿开拓、掘进过程中具体问题提出主导意见。第7条每月至少协助安全生产副矿长或主持召开一次掘进班组长例会,及时贯彻上级的安全生产指标、分析安全生产中(特别是一通三防、防治水、顶板管理)的重大问题和隐患、制定解决的措施、检查上次会议确定的重点工作的落实情况。第8条定期组织进行开拓、掘进过程中的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对排查出来的安全隐患,要保证人员、时间、资金、措施、质量“五落实”。第9条坚持开展煤矿掘进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切实提高本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第10条负责煤矿开拓、掘进范围内

5、的矿井通风及瓦斯、煤尘、自然发火、水害治理方案、措施的落实,要经常深入现场,及时组织开展煤矿掘进安全生产(质量)大检查,督促相关部门(人员)整改有关隐患。第11条负责组织编制煤矿开拓、掘进安全技措工程计划。第12条监督掘进区队“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的落实情况。第13条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第14条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二、责任追究第15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掘进副矿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章指挥工人或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四)拒不

6、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第16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掘进副矿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第17条未及时组织进行开拓、掘进系统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进行治理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第18条对开拓、掘进过程中的安全生产负直接

7、责任或领导责任。第19条煤矿企业在开拓、掘进过程中未认真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掘进副矿长负直接责任。第20条掘进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的,掘进副矿长负直接责任。第21条未按规定协助安全生产副矿长或主持每月至少召开一次的掘进班组长例会,及时贯彻上级的安全生产指示、分析安全生产中(特别是一通三防、防治水、顶板管理)的重大问题和隐患、制定解决的措施、检查上次会议确定的重点工作实际情况的,掘进副矿长负直接责任。第22条分管的有关科室、区队不能协调工作,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或安全隐患的,掘进副矿长负主要责任。第23条未落实煤矿开拓、掘进范围内的矿井通风及瓦斯、煤尘、自然发火、水

8、害治理方案、措施,不能够经常深入现场,未及时组织开展掘进安全生产(质量)大检查,或督促相关部门(人员)整改隐患不及时、措施不力的,掘进副矿长负直接责任。第24条未及时编制开拓、掘进安全技措工程计划,或在资金到位的情况下,不能够保证按照安全投入计划及时完成相关工程、落实相关措施的,掘进副矿长负直接责任。第25条分管的职能科室、区队安排没有操作资格、没有上岗资格证的人员上岗操作的,掘进副矿长未及时停止其工作的应负领导责任。第26条未制定井巷维修制度,不能保证巷道通风、运输的畅通和行人的安全,掘进副矿长负直接责任第27条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掘进副矿长负直接责任。第28条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掘进副矿长负直接责任。第29条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掘进副矿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掘进副矿长负直接责任。第30条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职权,掘进副矿长负直接责任。第31条在分管科室、区队领导人负直接责任的事故中,掘进副矿长负领导责任。第32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第页共页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料 > 国内外标准规范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