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无权处分谈权益侵害型不当得利的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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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无权处分谈权益侵害型不当得利的构成一、无权处分的界定(一)无权处分的含义何为无权处分,我国 与德国民法和 XX 地区的民法规定并不完全一样。我国 ?合同法?第 51条 规定: 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 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 该 合同有效。德国 ?民法典?第185条第 1项规定:无权利人就某一标的所谓的处分系经权利人允许而 为之的,该项处分发生效力。第 2 项规定:权利人追认无权利人对某一标的所为的处分,或处分人 取得该标的, 或处分人被权利人继承且权利人对遗产债务负无限责任的, 该项处分发生效力。 在后 两种情形,对该标的做出两项以上相互抵触的处分的,仅最初

2、的处分发生效力。仅从法条的规定来看, 二者并无太大差异。 对于无权处分来讲, 二者都规定了权利人的追认或 事后处分人取得标的或所有权后, 该处分发生有权处分的效力。 但应当注意的是 ?德国民法典 ?第 185 条奠基于物权行为理论之上。 由德国学者概括并开展的法律行为理论是德国民法对法学的一大突出 奉献,依其理论,法律行为分为债权行为 (负担行为)和物权行为 (处分行为),其中负担行为典型代 表为合同。民事主体为负担行为是无需具备处分权的, 即是否为权利人并不是负担行为成立的要件 ; 处分行为典型的为转移物的所有权的行为。 债权人为履行合同债务而实施的旨在引起物权变动效果 的行为(处分行为 )

3、是与其根本法律行为 (负担行为)相对独立的特殊法律行为,概括为物权行为的无 因型和独立型。 也就是说,在德国民法中, 处分行为仅指行为人实施的可以引起物权变动效果的行 为,无权处分是以这个概念为出发点的。 因此,德国法上所谓的无权处分行为系指无处分权人实施 的与债权合同相别离而以直接引起物权变动效果为目的的法律行为。 在其物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 模式之下,处分行为一经生效即生物权变动的效果, 为权利人计, 确有以处分能力作为处分行为生 效要件之必要,其无权处分制度亦确实肩负着权利人保护的使命。 相较之下,我国民法中的无权 处分的 X 围较之德国的要广泛的多,学者通说不成认物权行为的无因型和独立

4、型,立法上,也刻 意回避这一内容。另一方面,从立法体例安排来讲,也表达出上述内容, ?德国民法典 ?将无权处分安排在总那么 的第三章第六节的允许和追认中, 这一节用四个条文描述了追认和允许的效力。 我国的无权处分规 定在?合同法 ?总那么第三章合同的效力中,规定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为效力待定的合同。这种体制 的安排,进一步说明:在我国 ?合同法 ?中,无权处分行为为债权合同。故在我国 ?合同法 ?上无权处 分行为应是指,无处分权人以自己名义与他人订立的以标的物权利变动为内容的债权合同。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应当对无权处分中的“权进展界定。 ?合同法?第 2条规定:本法所称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

5、 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 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 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这就说明,我国?合同法 ?是在狭义的合同概念上规制合同行为, 即?合同法 ?中的合同仅指财产型合同, 将婚姻家庭中的合同排除在外。 而? 民法通那么 ?第 85 条规定: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 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 依法成立的合同, 受法律保护。此处,合同的概念为广义的合同概念即私法合同。故 ?合同法 ?中的无权处分的“权 限于财产权,并不包括人身权、 知识产权、股权等特殊性的权利。 即我国的无权处分虽广于德国法 的规定,但是实际上存在更为广义的概念,如侵犯他人隐私

6、权、肖像权、 XX 权的等侵权行为实际 上也为无权处分。 人身权的专属性决定了本人享有处分权、 维护权,本人当然可以处分和利用其隐 私、肖像获得利益, 如权利人可以将自己的隐私告知他人、同意他人使用本人的肖像, 而他人在未 经授权的情形下不可再将所得隐私告知第三人,或者未经授权使用他人的肖像、XX 。这些情形同样可以界定为无权处分, 是最广义 X 围的无权处分。 故本文所讨论的无权处分以 ?合同法 ?规定的无 权处分即狭义的无权处分为主,也不排除在广义概念上使用无权处分。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处 分还包括事实上的处分,如将他人的食物吃掉(二)无权处分案例根据上文描述可知, 我国的无权处分含义

7、不同于德国和 XX 地区的无权处分的含义, 故 XX 地 区民法规制的出租他人之物、 XX 转租和租赁关系消灭后继续占有使用租赁物,不属于无权处分行 为。出卖他人之物者,其买卖契约有效,出租他人之物,其租赁契约亦属有效。盖此二者,均属债 权行为(负担行为 ),不以当事人有处分权为必要。惟在出卖他人之物之情形,出卖人将买卖标的物 (动产)以移转所有权之意思将标的物交付于买受人者 (参阅第 761 条 ), 系属处分行为,出卖人无 权处分者,构成无权处分 (参阅第 118 条、第 801条、第 948 条 )。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者, 那么旨在履行租赁契约之义务,非属处分行为,斯应注意。通过案

8、例或实例,更容易对无权处分有具体的认识。这里借用王泽鉴先生在?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 (4)?中提到的案例加以说明,某甲赴外国进修 1年,留有房屋无人居住,乃将钥匙交其邻居乙 保管,以便处理紧急事务。乙为图谋私利,伪称该屋为其所有,出租于丙,每月收取租金5000元,为期 10 个月。 前面说道,根据 XX 地区的民法的规定,此情形不成立无权处分,只成立出租他人 之物的行为。甲于返回后查知其事,假设丙仍占有其屋时,除请求返还外(第 767 条) , 并得依侵权行为之规定向乙请求损害赔偿。盖乙擅自出租甲屋,系成心不法侵害甲之所有权也(第 184 条第1 项前段 ) 。所谓损害,系指甲因乙擅自出租其屋所

9、受之不利益, 例如房屋及家具之毁损,甲向丙 请求返还其物所生之费用。至于乙擅自出租甲屋所受利益 (租金 ),因甲外出期间并无出租之方案, 原那么上不得认系其所失利益,应不在请求之列。 因此,存在的问题是,甲是否能依不当得利为 请求权进展救济。此种情形的不当得利同别种情形下,有何特殊型。二、权益侵害型不当得利(一)不当得利的类型划分根底不当得利制度是大陆法系最古老的法律制度之一。 罗马法时代, 并无不当得利的概念, 但是却 存在不当得利的对人诉讼制度, 针对不当得利提起的诉讼一般被称为“返还不当得利之诉, 后世 的不当得利即源于此。 “不管任何人均不能基于他人损害而受利益这一古老的格言表达了古罗

10、 马时代对与公平和正义的把握和认识。 经过大陆法系的继承和开展, 成为民法中重要的理论。 我国 民法关于不当得利的规定有 ?中华人民 XX 国民法通那么 ? 第 92 条“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 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给受损失的人。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假设干问题的意见 (试行)? 第 131条,也就是说,我国关于这一民法上 的重要制度的明文规定仅限于此。依据 ?民法通那么 ?第 92 条的规定,可以将不当得利定义为无法 律上的依据取得利益并造成他人损失的事件。不当得利既可因给付行为而发生, 也可因给付行为以外的事实而发生。 因此,学理上可以将不 当得利分为“

11、基于给付而受利益和“基于给付以外事由而受利益两个类型, 即“给付型不当得 利和“非给付型不当得利。 王泽鉴教授指出: “不当得利类型化, 可以使我们更清楚地认识各 种不当得利的功能与其成立要件, 尤其是最具争议型的直接损益变动关系, 对于不当得利制度的解 释适用,具有助益。给付型不当得利以非债清偿为典型 ,如甲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乙进展交易,其之间的买卖合 同当然无效,甲不知买卖契约不成立, 而支付价金于乙,乙受领价金系无法律上原因而受利益, 符 合?民法通那么 ?第 92 条的规定,构成不当得利。基于给付以外的原因而发生的不当得利实例颇多, 如因为雨水冲击使得甲家池塘中的鱼冲入下 游的乙家池塘

12、,乙所获得的利益就并非基于甲的给付而得,而是基于自然事件而获得;上文中讲述的关于出租他人房屋的案例,乙的获利亦非基于甲的给付。二者根据?民法通那么 ?的规定均构成不当得利。与非债清偿不同的是不当得利的发生原因,概括将非给付型不当得利发生原因有二: (1) 基于行为 ;(2)由于自然事件。因此,非给付不当得利在客观行为上可能以作为的方式构成,即受益人积极实施某种行为使本人受益他人受损。 但非给付不当得利不具有给付性, 这是它与给付不当得 利的根本区分。而给付不当得利, 是因为受损人的错误给付。受益人只是给付的被动接收者, 其本 身是一种不作为而非作为。(二)权益侵害型不当得利的概念界定根据上文的

13、表达可知, 给付型不当得利中受益人获得的利益并非源于自己的行为, 受益人只是 被动的接收者。 只有非给付型不当得利才有可能基于受益人自己的行为发生。 分析上文无权处分提 到的案例,存在三种法律关系:一是甲乙之间的保管合同关系 ;二是乙和丙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关 系;三是甲和乙之间基于不当得利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这是一种法定的债的关系。分析这种法定之债产生的原因, 作为房屋的所有权人甲由于种种原因将房屋交予乙保管, 甲将 房屋钥匙交予乙之时保管合同即成立,之后,乙将房屋出租给丙,根据?合同法?第 51条的规定为无权处分行为。乙所得的租金,并无法律规定,根据 ?民法通那么 ?第 92条的规定系不当得

14、利,产 生不当得利的债权债务关系, 甲因此享有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这种不当得利的发生系基于乙的无 权处分行为,甲固然可以根据 ?合同法 ?的规定追究乙的违约责任或是基于侵权追究乙的侵权责任, 亦可行使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基于以上分析可知, 乙获得不当利益系基于自己的无权处分行为, 该种行为侵犯了所有权人甲 的权益,学理上将其称为权益侵害型不当得利。 可以将权益侵害型不当得利概括为行为人无法律上 的原因或根据, 因侵害他人的权益致他人受损而自己获得的一种利益。 有学者认为, 侵害他人权益 的不当得利,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就狭义而言,是指仅发生于因受益人的行为(事实行为或法律行为)而受益 ;就广义

15、而言,亦可包括基于第三人的行为 (甲以乙之饲料喂养丙之牛 ),基于法律规定 (加 工属于他人的动产、依添附而取得所有权 ),基于自然事件 (甲牛误食乙之稻草 )等情形在内。 但是 笔者认为, 其他情形可以列入非给付型不当得利的类型, 至于权益侵害型不当得利以狭义的含义解释为优。 本文的对其也实在狭义的概念上使用的。 权益侵害型不当得利实例很多, 如为了自己之利益未经授权处置或使用他人之财产,以及对他人肖像、 XX 或其他无形财产的擅自利用的情形。这 种情形下容易出现不当得利请求权和侵权行为请求权的竞合,任何人以可归责的方式实施这种行 为,一般都构成侵权行为。尽管如此,不当得利发生于某人未经授权

16、(不以可归责的方式为必要条件)介入他人之权利并进而获取利益的情形, 而侵权行为经常需要可归责作为要件, 这是二者的不 同之处。在实施侵权行为的一方没有过错之情形, 必须决定的事: 缺乏过错是否为允许其全部或局 部保存其行为之成果的充分理由。 显然,这里适用侵权法救济发生困难。另外,二者不同之处还 表现为,性质不同 (侵权行为为事实行为 ;不当得利为事件 )、功能不同 (法律对侵权行为的规制主要 是为了实现对受害人损失的弥补 ;规定不当得利是出于对衡平的考量,是对受益人的所受利益的再 分配 )、损失或损害是否为必备要素不同。 所以,在两者发生竞合时,受损人选择不当得利的救济 方法更为有利。(三) 权益侵害型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一般而言, 不当得利需具备四个要件, 即(1)没有合法根据 ;(2)一方受有利益 ;(3)他方受有损失 ;(4) 收益与受损之间有因果关系。 鉴于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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