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借或倒签提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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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预借或倒签提单研究提单的根本要求提单,又称海运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在班轮运输中,提单就是承运人和托运人之间的运输合同;在租船运输中除了租船人将船舶充作班轮经营的情况外,提单虽不是租船合同本身,但也是承运人出具的货物收据和承运人、托运人双方所签运输合同的证明,并被当作物权凭证以供流转。按照签发提单时货物是否已装船来分类,提单可分为待运提单和已装船提单。在货物装船前,如果承运人已经应托运人的要求签发了收货待运提单或者其他单证的,在货物装船完毕时,托运人可以将收货待运提单或者其他单证退还承运人,以换取已装船提单;承运人也

2、可以在收货待运提单上加注承运船舶的船名和装船日期,加注后的收货待运提单视为已装船提单。对托运人而言,提单只是承运人已按提单所记载的内容收到货物的初步证据;而对善意受让提单的包括收货人在内的提单持有人而言,提单就不仅仅是初步证据,而且是终结性证据,承运人不得否认提单上有关货物资料记载内容的正确性。承运人同收货人、提单持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依据提单的规定确定。这样,对托运人而言,提单是托运人、承运人所订运输合同的直接证明;对收货人而言,提单本身就是一个运输合同,承运人和收货人是该合同的当事人。因此,托运人、承运人、收货人均受提单的约束,提单的内容,包括签发日期和对货物状况如是否装船的记载,必须

3、真实、准确、合法.所有这些,都是我国海商法以及国际惯例对提单的根本要求,是承运人法定义务的集中表达,也是本文阐述问题的根底和出发点,必须先予明确。什么是预借或倒签提单?在现代国际贸易中,采用跟单信用证方式付款是最常见、最主要的支付方式。在采用这种付款方式的情形下,开证银行应买方的请求开出的信用证对货物的装运期限、信用证的有效期和交单日期都作了十清楚确的规定,卖方只有在完全按照信用证的规定向议付银行提交所需单证后,方能顺利结汇。其中,卖方所提交的提单必须是已装船提单,否那么不能结汇。但在实践中,由于种种主、客观方面的原因,经常会遇见下述两种情况:1.眼看信用证的有效期即将届满,而货物尚未装船或尚

4、未装船完毕,如果卖方等到货物装船完毕,再凭承运人开出的已装船提单去议付银行结汇,那么肯定会超过信用证所规定的结汇期,议付银行会以此为由而拒绝结汇。2.货物实际装船完毕的日期迟于信用证规定的装船期限,如果承运人以该日期作为提单签发的日期,议付银行也肯定会以单证不符提单在签发日期上与信用证的规定不相符为由而拒绝卖方的结汇请求。在上述两种情况下,因不能在信用证规定的期限内获取已装船提单而担忧结汇受阻的卖方肯定会焦灼不安。有些卖方遇到这种情况时往往会和承运人协商对策,进而分别采取下述两种方法:1.在货物尚未装船或尚未装船完毕的情况下,由承运人提前签发已装船提单,使卖方能赶在信用证有效期届满前顺利结汇,

5、是谓预借提单。2.在货物装船完毕后,承运人以早于该票货物实际装船完毕的日期作为提单签发的日期,以使提单的签发日期即货物装船日期符合信用证关于装运期的规定,是谓倒签提单。显然,预借提单和倒签提单的共同之处在于提单上载明的签发日期货物装船日期与货物实际装船完毕的日期不符,前一个日期是为了满足卖方顺利结汇的需要而虚构的,并且早于后一个日期;预借提单和倒签提单的不同之处在于,被预借的提单是在货物实际装船完毕时签发的,被倒签的提单那么是在货物实际装船完毕时签发的。两种行为实施时间不同,但它们产生的法律后果是相同的。谁会要求预借或倒签提单?各国海商法均明确规定,货物由承运人接收或装船后,应托运人的要求,承

6、运人应当签发提单。当然,承运人也可授权他人签发提单。提单由载货船舶的船长签发的,视为代表承运人签发。预借或倒签提单亦然,具体实施该行为的必定是承运人或由承运人授权的人.然而,这仅仅是问题的表象,内中真相却是千变万化。概括地说,在大多数情况下,卖方由于没有及时备妥货物,或者没有及时找到承运船舶,造成货物不能按时装船,承运人无法开出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已装船提单,这时着急的是卖方,因为问题出在他身上。在这种情况下,卖方会主动向承运人提出要求,根据货物是否装船完毕的情况,请求承运人预借或者倒签提单。承运人是清楚预借或倒签提单的法律后果的。如果承运人容许了托运人卖方的要求,承运人就得承当对由此可能给收货人

7、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的风险,因而承运人往往会要求托运人卖方提供保函或其他担保,以免惹祸上身。此中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必定存在某种交易,旁人难以知晓。在少数情况下,承运人也会主动要求预借或倒签提单给托运人,这主要是由于承运人方面的原因使得船期被延误,但为了多揽货载而愿意向托运人预借或倒签提单。托运人为了继续履行其贸易合同,也往往会在与承运人达成某种交易后接受这种被预借或倒签的提单。通过预借或倒签提单,谁受益?谁受损?承运人之所以敢冒风险预借或倒签提单,肯定是因为这种行为能使这个运输关系中的某一方当事人从中受益。事实正是如此。通过预借或倒签提单,托运人卖方至少能够受益于下述两个方面:一方面,托运人卖

8、方可以借此掩盖其违反买卖合同和信用证中规定的货物装船日期的真相,因为提单被预借或倒签后,提单上的签发日期与信用证的规定装船日期相符,托运人卖方因而很轻易地逃避了其本应承当的违约即违反买卖合同责任;另一方面,托运人卖方还可凭借被预借或倒签的提单及其他单证去议付银行顺利结汇,其中有些存在其他欺诈行为的卖方在结汇后即携款逃之夭夭,事后无从追究。至于承运人,由于他手中持有托运人提供的保函或其他担保,对收货人的索赔一般没有后顾之忧,而且通过这种手段能多揽货,这无疑也是一种不小的诱惑。客观地讲,承运人预借或倒签提单,不一定都会给提单持有人或收货人造成实际损失。在某些情况下,承运人将货物装船完毕的日期比信用

9、证规定的日期晚几天,船到卸货港的日期也比预计的要晚,这并不会给收货人造成明显的损失,收货人也许永远也不会知道承运人在提单的签发日期上欺骗了他,也就不存在索赔的问题。正因为如此,承、托运人往往存在一种侥幸心理,希望在提单签发日期上做些手脚能够蒙混过关。但一旦由于预借或倒签提单给收货人造成了损失,而且收货人识破了承、托运人的把戏,纠纷就由此产生了。这种损失主要表现在下述两个方面:第一,如果收货人作为买方对货物运到目的港的日期要求严格,例如货物是一批圣诞礼物或鲜活食品等,由于承运人预借或倒签提单;使货物比预定日期晚到而过期了,那么收货人一定不会善罢甘休,通过追查,一般是会查出提单签发日期上的问题的。

10、第二,如果收货人在接到托运人的货物装船通知后,即与他人签订该批货物的供销合同,根据货物装船日期及运输所需时间,定于某日向供销合同的买方供应该批货物,但由于货物实际装船的日期比托运人通知的日期晚,船就无法按收货人的估计抵达目的港,造成收货人因无法按期向供销合同的买方供货而承当违约责任。收货人的该项损失是由承运人预借或倒签提单引起的,纠纷必然由此而生。预借或倒签提单的法律性质如前所述,无论是预借还是倒签提单,货物实际装船完毕的日期都晚于提单上载明的签发日期,也就是晚于托运人卖方和收货人买方之间所签订的买卖合同以及由开证银行开出的信用证规定的货物装船日期这正是承运人预借或倒签提单的原因所在。托运人未

11、能将货物按照买卖合同和信用证规定的时间装船付运,首先已构成违约,应承当违约责任.如果托运人就此止步,面对现实,老老实实地让承运人按照货物实际装船完毕的时间签发已装船提单,那么收货人收货后只能追究托运人迟延交货的责任,托运人也就承当一般性的违约责任。但托运人自认为这样做未免太老实,不精明,吃了亏,而要动些脑筋,掩盖自己已构成违约的真相。于是,托运人与承运人合谋,并要求承运人预借或倒签提单,即将提单的签发日期改在货物实际装船完毕日期之前,想借此来赖掉其本应承当的违约责任。很显然,如果承运人容许了托运人的要求而预借或倒签提单,那么,承运人在提单签发日期这个重要问题上采取了欺骗的手段,而且承、托运双方

12、恶意串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了提单持有人和收货人的利益。又如前述,对承运人和收货人而言,提单本身就是一个运输合同,而且往往是一个涉外合同。这就涉及到它的法律适用问题。依照我国海商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提单中可以规定适用于该提单的法律,提单中没有规定的,适用与提单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该法第二百七十六条还规定,在适用外国法律或者国际惯例时,不得违背我国的社会公共利益。这两条规定,即是国际私法上著名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原那么和公共秩序保存原那么,后一原那么是对前一原那么的限制。因此,依据上述法律冲突标准,不管适用于提单的是哪个国家的法律或哪种国际公约,只要该法律或公约成认承运人采用欺诈

13、手段签发的提单是有效的,那么,我们就可以援用上述公共秩序保存条款,排除该法律或公约的适用,径直适用我国法律对预借或倒签提单行为进行定性。我国民法通那么第五十八条明确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行为,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以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均属无效。我国经济合同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也明确规定,采用欺诈手段所签订的合同无效。这些规定,正适用于承运人预借或倒签提单的运输合同;承运人的行为,正好符合上述规定。因此,承运人采用欺诈手段签发的提单,应属无效。这一认定,也是与各国的法律规定和习惯作法乃至国际惯例相符的。一般来说,各国法律或国际公约均不会成认采用欺诈

14、手段所签发的提单的有效性,因而也就不存在援用公共秩序保存条款径直适用我国法律的问题。预借或倒签提单责任人的赔偿范围在明确了被预借或倒签的提单的性质是无效合同之后,解决有关责任人的赔偿范围问题就比拟简单了。依据民法通那么第六十一条和经济合同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在提单被确认为无效后,当事人依据该提单所取得的财产,应返还给对方;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所以,预借或倒签提单的承运人以及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作为无独立请求权但负有责任的第三人被追加进来参加诉讼的托运人卖方,应当返还收货人买方的货款,并赔偿其经济损失。由于国际贸易的特殊性,收货人很难在事后从托运人那里追缴回货款,

15、更淡不上挽回其他方面的经济损失,但由于承运人和托运人对收货人的损失负有共同连带责任,收货人就只好拿承运人开刀了。收货人最有效的方法就是赶在承运船舶离开卸货港之前,赶紧申请海事法院扣押船舶。船扣下了,一切损失都有了挽回的保障。当然,远洋运输和国际贸易的最大特点是跨国、跨地区,当事人可灵活处分自己的权利。例如,货物虽然晚到了,但仍有使用价值,收货人也可留下处理而不必返还对方,这也是许多收货人的共同要求,他们普遍担忧货款追不回来了,又把货放走,岂不是款、货两空?对此,法院应予支持;如果货款还没有被卖方结汇,法院采取了保全措施,那就另当别论了。对因预借或倒签提单而给收货人造成的有关损失,法院应根据损失

16、的性质依法决定是否予以保护。如果提单中规定了适用其他国家的法律,那就得依据该法律来处理无效提单责任者的赔偿范围,但其结果与适用我国法律不会有本质上的区别。结束语关于本文所讨论的问题,已有多名专家学者专文阐述,但得出的结论不尽一致,由此而引起了相互间的学术论争。争议的焦点在于如何给预借或借签提单行为定性。目前占上风的观点是侵权责任说,这种学说已为不少人所接受。但只要凭着“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这条原那么来推敲,就会发现侵权责任说是站不住脚的。前文已明确,提单规定了承运人和收货人的权利义务,并由承运人签发,收货人默示接受,构成他们之间的运输合同和运输法律关系,这种关系依赖于合同提单而存在。但承运人在签发提单这份合同时存在欺诈行为,并与托运人恶意串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了收货人的利益。我们得以这个事实为根据。对于承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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