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机驾驶货车时导致重大交通事故,责任应该由公司还是司机承担?

上传人:枫** 文档编号:469567719 上传时间:2022-08-01 格式:DOCX 页数:3 大小:9.89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司机驾驶货车时导致重大交通事故,责任应该由公司还是司机承担?_第1页
第1页 / 共3页
司机驾驶货车时导致重大交通事故,责任应该由公司还是司机承担?_第2页
第2页 / 共3页
司机驾驶货车时导致重大交通事故,责任应该由公司还是司机承担?_第3页
第3页 / 共3页
亲,该文档总共3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司机驾驶货车时导致重大交通事故,责任应该由公司还是司机承担?》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司机驾驶货车时导致重大交通事故,责任应该由公司还是司机承担?(3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司机驾驶货车时导致重大交通事故,责任应该由公司还是司机承 担?当事人信息原告北京民航通力客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机场路民航局200号。法定代表人王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涛,男,1989年7月19日出生,北京民航通力客运有限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谷溪,男,1986年10月1日出生,北京民航通力客运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刘海龙,男,1976年8月2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孙杭林,北京市隆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诉称原告诉称:被告系我公司驾驶员,2013年10月20日中午,被告驾驶京AJ1418车 辆执行首都机场至保定运营任务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骑车人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 亡。后经交警部门判定被告负

2、该起事故次要责任。原告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及员工奖惩条例的相关规定,于 2013年11月18日解除与被告的劳动合同。原劳 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 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被告在10月20日的交通事故中因其过失行为给我公司造成经济损失达280000元。另,根据被告本人知悉的员工奖惩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对交通事故经济损失在30000元以上的赔偿,凡在执行工作任务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责任人除对3000元(含)以内的金额部分全额赔偿外,对3001-30000元(含)损失金额部分按 20%勺比例赔偿,对3

3、0000元以 上损失金额部分按15%勺比例进行赔偿。综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赔偿金 45900 元。被告辩称被告辩称:原告诉称的事故之所以发生,是因为原告安排被告的工作时间过长,超过每天八小时。2013年9月25日至10月20日期间,被告上两天休两天或者上两天 半休一天半、上一天休一天的工作制度,每天两次往返保定和首都机场,每天累计驾驶 时间超过12小时,违反了道路机动车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第四十五条有关24小时内累计驾驶时间不超过8小时、连续驾驶时间不超过 4小时的规定。被告开车发生交 通事故系职务行为,只有员工故意或重大过失情况下才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在此次事故 中系次要责任,应系一

4、般过失。28万元的交通事故赔偿已经由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险 支付,原告再行要求被告赔偿没有事实依据。原告所依据的员工奖惩条例(试行) 没有向被告告知,没有被告签字认可,并且其内容显示公平公正,没有区分一般过失与 重大过失,不应采信。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被告于2010年10月24日入职原告处担任司机职务,2013年10月 20日中午,被告驾驶京AJ1418车辆执行首都机场至保定运营任务途中发生交通事故, 导致骑车人王树海死亡。2013年11月双方解除劳动关系。交警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 认定书认定被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第二十二条第一 款&ldquo

5、;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 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在事故中负次要责任。原告经与死者家属协商,共计 赔偿损失共计280000元。另查,原告投保的华泰保险公司共计赔付原告此次事故损失 128071.11元(其中交强险110000元,商业险18071.11元)。原告提交了有被告本人签名的签阅记录载明:“本人入职时已阅知公司岗位 职责…… 应聘告知、录用条件等公司规章制度汇编。其中,员工奖惩条例(试行)及年终奖金分配办法经 2011年4月25日至28日期间在全公司范围公示后, 于5月4日以关于印发员工奖惩条

6、例(试行)、年终奖金分配办法的通知(通力发(2011) 23号)印发实施,本人知悉此制度已经进行公示,本人已阅知该制 度)。被告对上述签阅记录中其签名的真实性不予认可,但表示不申请进行笔迹真伪鉴 定。原告另提交关于印发员工奖惩条例(试行)、年终奖金分配办法的通 知及员工奖惩条例(试行),该通知载明:员工奖惩条例、年终奖金分配 办法已于2011年4月25日至28日期间公示完毕,未收到任何书面意见或建议,现 印发实施,请认真贯彻落实。员工奖惩条例第四章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对交通事 故经济损失在30000元以上的赔偿,凡在执行工作任务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责任人除对 3000元(含)以内的金额部分全额赔

7、偿外,对 3001-30000元(含)损失金额部分按 20%勺比例赔偿,对30000元以上损失金额部分按15%勺比例进行赔偿。2013年12月3日,原告持本案诉求申诉至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 会,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京朝劳仲不字(2014)第00195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原告不服,遂诉至本院。以上事实,有员工奖惩条例、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客户回单、双方当 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证明。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 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劳动纪律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 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

8、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 表平等协商确定。被告虽已经签阅员工奖惩条例,但原告并未举证证明该员工奖 惩条例制定过程已经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其制定程序不合法。另外,原告作为用人单位享受经营受益,应当承担相应的经营风险,被告作为司 机在日常运营中难免会发生交通事故,而其驾驶原告车辆本属于职务行为,发生本案中 的交通事故虽可能存在疲劳驾驶、操作不当等过错,但并无证据证明被告在上述事故中 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原告可以通过参加商业保险分散其经营风险,尤其作为民航客 运公司,其职员驾驶车辆载客人数众多,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后,相对于一般家庭轿车, 有可能造成更大人身或者财产损失,而被告作

9、为劳动者自身承担风险能力较弱、收入水 平有限,保险单显示原告投保了较低数额的第三者责任保险,其办理保险时未与被告协 商,共同确定保险金额,致使过多风险转移给了劳动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 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被告在职期 间驾驶原告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系职务行为。且在原告诉称的交通事故中,被告仅负次 要责任,并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原告内部规章制度并未依据职工的过错程度就相关可 能导致的赔偿作出划分,有失公平。综上,本院认为此次事故中的损失应系被告执行职 务行为过程中造成,按照权利与义务一致性的原则,该损失应由原告自行承担,对于原 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裁判结果驳回原告北京民航通力客运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北京民航通力客运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书,并按对方 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审判长田龙人民陪审员张金妹人民陪审员孙敏裁判日期二。一四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书记员谭嘉熹【文书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演讲稿/致辞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