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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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辽宁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相关制度规定,加强和规范我校差旅费管理,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辽委办发20141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教职工使用校内各种经费的差旅费开支。第三条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离开沈阳市区(不含出国出境)进行公务和业务等活动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第四条校内各部门要建立健全出差审批管理制度。出差必须按照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

2、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第五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工作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汽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第六条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未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一)出差人员乘坐城市间交通工具等级见下表交通工具级另H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轮船(不包括旅游船)飞机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商务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一等舱头等舱凭据报销厅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软席(软座、软卧),高铁/

3、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二等舱经济舱凭据报销其他人员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三等舱经济舱凭据报销注:表中省级包括副省级,厅局级包括副厅局级(二)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班次交通工具。(三)我校两院院士参照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等级执行;校级领导、教授参照厅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等级执行。第七条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工具可以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乘坐高于规定等级交通工具的,参照规定等级交通工具票价,按照如下顺序标准执行:1、优先选择出发地和目的地之间直达(同次)交通工具。2、优先选

4、择出发地和目的地之间路程所用时间最短的交通工具。购买特价飞机票,机票价格低于出差人应享受的规定等级火车票价的,可按照机票所列价格报销。表中“其他人员”出差乘坐飞机要严格控制,副处级(含副处级)以下管理人员、职务工资六级(含六级)以下的副高职专业技术人员原则上出差不能乘坐飞机,如有出差路途较远或任务紧急等特殊原因,经学校主管财务领导批准可以乘坐飞机经济舱;使用科研经费出差的,可以在项目预算或协议允许范围内乘坐飞机经济舱,不需审批。第八条出差人可以乘坐飞机的,可以凭据报销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乘坐火车、汽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

5、不再重复购买。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第三章住宿费第九条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第十条我校工作人员到省外或大连出差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见附表)执行。差住宿费标我校工作人员到省内(不含大连)出差,在省财政厅发布省内出准前,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中央和国家机关来辽宁出差的住宿费标准(见附表)执行。第十一条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住普通套间,厅局级及以下人员住单间或标准间。第十二条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原则上应选择三星级以下(含三星级)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出差人员住

6、宿费按照实际住宿天数实行限额控制,实际住宿费超过规定限额标准的部分由出差人员自理。第十三条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外地住宿费票据应随同城市间交通费票据报销。第四章伙食补助费第十四条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第十五条伙食补助费按照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我校工作人员省内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按照每人每天100元包干使用,省外出差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伙食补助费标准(见附表)执行。第十六条出差人员可自行用餐。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第十七条参加会议期间,会议通知中有明确的“餐费自理”字样及意思表示的,伙食补助费按照差旅费标准执行

7、。第十八条参加培训期间,培训通知上有“餐费自理”字样及意思表示的,伙食补助费按培训时间分段执行。培训时间(不含在途)在5天(含5天)以内的,伙食补助费按照差旅费标准每人每天100元执行;培训时间在5天以上30天(含30天)以内的,按照每人每天50元标准执行;培训时间在30天以上90天(含90天)以内的,伙食补助费按照每人每天25元标准执行;培训时间在90天以上的,伙食补助费按照每人每天10元标准执行。第十九条下列情况不予发放伙食补助费。(一)超过出差任务天数的;(二)春节、国庆节等全国性公休假日(不包括在途期间);(三)会议、培训通知中没有明确的“餐费自理”字样及意思表示的,会议、培训期间不给

8、予伙食补助费。第五章市内交通费第二十条市内交通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第二十一条市内交通费按照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不再报销外地的出租车、地铁、公共汽车等市内交通费。第二十二条参加公派培训,培训时间(不含在途)在5天(含5天)以内的,市内交通费按照差旅费标准执行;培训时间在5天以上的,市内交通费按照全程每人400元标准,包干使用。第二十三条下列情况不予发放市内交通费:(一)超过出差任务天数的;(二)教职工公派读博的;(三)春节、国庆节等全国性公休假日(不包括在途期间)。第六章报销管理第二十四条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开支差旅费。出差结束后应

9、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照规定用公务卡结算。第二十五条城市间交通费按照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照规定标准报销。未按照规定标准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第二十六条计划财务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凭证和相关资料,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第二十七条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原则上不予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因特殊情况无法取得住宿费发票的,应当详细填写辽宁大学出差审批单,说明出差任务具体内容和无住宿费发票的详细说明,提供城市间交通费凭证,经单位相关领导批准(加盖经费审批备案印鉴)后,

10、可按照规定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第二十八条出差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含培训)需提供会议(含培训)通知。会议(含培训)通知是传真件、复印件、网上通知打印件的,需加盖经费审批备案印鉴;电话通知参会的,需填写辽宁大学出差审批单,详细说明情况,经单位领导批准(加盖经费审批备案印鉴)后报销。第二十九条出差调研的,除履行常规报销手续,还需在辽宁大学出差审批单上详细说明调研目的和结果等相关情况。第三十条自带车辆或搭车出差的,不报销市内交通补助费。经单位领导批准,在辽宁大学出差审批单中详细填写出出差时间、地点、事由、人数等信息,且过路过桥费和住宿费等票据与上述信息相符,可报销伙食补助费。第三人

11、一条外请专家及经批准的学生活动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由相关部门根据业务实际情况严格控制,据实报销。第三十二条职工探亲旅费,由人事处核准工资及探亲对象、次数等项目并加盖审批人名章,按照财政部关于职工探亲路费的规定标准报销。第七章监督问责第三十三条校内各部门应当加强对本部门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部管理,对本部门出差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部门相关领导应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照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第三十四条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

12、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一) 出差审批控制不严造成差旅费非正常增加的;(二) 虚报冒领差旅费的;(三) 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不按照规定报销差旅费的;(五) 转嫁差旅费的;(六) 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有前款所列行为的,责令改正,违规资金予以追回,并视情况进行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按照规定给予相应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八章附则第三十六条本办法2014年6月1日起执行,原辽宁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辽大校发200869号)以及原差旅费管理办法补充规定同时废止。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学校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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